——我為陳樹慶先生抗辯
郭國汀
強姦人的肉體依世界各國法律皆屬公認的重罪,在不少國家甚至是死罪;強暴人的靈魂與精神實質上遠比強姦人的肉體危害程度要嚴重十倍甚至百倍!因為前者某些受 害者還多少有某些肉體快感,有些受害者事後甚至願意嫁給強姦犯便是證明,儘管可能屬斯德哥爾模後遺症;後者在實質上將有自由意志的人變成行屍走肉或奴隸。 然而,中共專制暴政,不但長期縱容惡警甚至唆使重刑犯人強姦女政治犯、法輪功女學員,家庭教會女信眾 [1],而且公然強暴億萬國人的靈魂、精神58年該當何罪?!難到國人皆已變成寧願忍受靈魂精神被長期強暴變為行屍走肉和奴隸也決不敢或不願反抗的愚民?!
秦始皇死後宰相趙高因指鹿為馬的故事臭名昭著而遭千古罵名,然而趙高較之中共惡黨實在是小巫見大巫根本不值一提。因為在中共專制暴下,國人幾乎每日皆耳聞目睹同類荒唐至極的故事,陳樹慶所謂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僅是其中最新的一例。
一、陳樹慶先生因何言、行觸犯了哪條刑律?
杭州市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毛建中在其2007 年6月27日的起訴書中稱:陳樹慶(法學碩士)無業。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於2006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逮捕,12月19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其間,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延長審查期限三次。查明:
陳樹慶積極參加"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委會"的活動,並在其會刊《在野黨》上以該成員的名義發表《捍衛誰的主權》,《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等文章。2005年3月至今,陳樹慶在網吧及住處,連接"博訊""大紀元""中國事務論壇""議報""多維新聞"等境外網際網路站,通過 投稿或直接發貼的方式,以"中國民主黨人"或"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委會成員"的身份在上述境外網站刊載《應該釋放許萬平》,《一份反民主反法治的納粹主義反人類判決 書》,《郭起真顛覆國家政權?還是國家政權變質?》,《中國民主黨人對中國古代儒學說的評析》,《貴州畢節"夜狼"事件中共當局到底要向社會證明什麼?》 等署名文章,本院認為,陳樹慶採用發表文章造謠、誹謗方式,向公眾煽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105條第2款,犯 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
首先得感謝毛檢察官搜腸刮肚羅織的罪證,使得國人有機會瞭解陳樹慶先生的真知灼見和英雄事跡。依其指控不外乎兩項: 一是陳先生積極參加中國民主黨淅江籌委會的活動,亦即控方試圖讓人們相信陳先生犯有 [組黨罪]?二是陳先生在網際網路上發表多篇署名文章,公開抨擊中共及中國司法黑暗政治腐敗;質言之,控方指控陳先生的唯有和平理性的[言] 而無[行],這是典型的野蠻中共文字獄!是中共專制胡氏暴政濫用國家機器對敢於說真話不願做奴隸不甘成為行屍走肉的真正的中國人犯下的又一起嚴重罪行!
《刑法》第105條第 2款規定:"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以" 顛覆國家政權罪"取代"反革命罪",相應地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取代"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 但這僅是換湯不換藥,以欺騙國人與國際社會,旨在證明中國沒有政治犯。然而凡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涉案者皆系貨真價實的政治犯[3]。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僅是將1979年《刑法》102條之" 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其他方法"變成"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變成"國家政權" 。[4] 問題的關健在於,這是一條早就應當廢除的標準的惡法! [5]
自由民主國家的類似刑法條文與該條惡法的本質區別在於:推翻或毀滅政府罪或煽動推翻或毀滅政府罪的實質構成要件必須是:任何人明知或故意提倡、慫恿、指點、或教唆使用暴力推翻或摧毀政府或使用暴力手段暗殺政府官員。 [6] 質言之,顛覆政府無罪,除非使用暴力;那怕是誹謗、詆毀政府也無罪,因為公民有批評批判監督政府的權力,因為主權在民,因為任何自由民主國的政府皆是由選民通過選票決定執政者去留,因此根本不存在和平手段顛覆政府罪或和平言論煽動顛覆政府罪。此外,各國刑法中只有暴力推翻政府罪,而決無和平理性言論顛覆[ 國家政權]罪。中國刑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反映了中共當權獨裁集團[槍桿子裡面出政權]、[有權就有一切] 的強盜概念實在根深蒂固。再者,法律規範應當明確清晰,人們才能知道什麼是法律允許的?什麼是法律禁止的?例如,美國《刑法典》第2385節將煽動推翻政府罪的具體手段規定得十分明確具體,諸如:[經由印刷、出版、編輯、發表、傳播、銷售、分發或公開演示任何書面或印刷品]旨在[ 提倡、慫恿、指點、或教唆使用暴力推翻或摧毀政府或使用暴力手段暗殺政府官員]使得法官判案時有明確標準。而中共刑法居然以[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任意實施政治迫害。依同類解釋規則,[其他方式 ]必須是與[造謠、誹謗]類似的而非可以任意擴張解釋。
二、陳樹慶先生不但無罪而且有功於國於民!
國人參與結社組黨權乃憲法明定也是國際公約確定的基本人權之一,而國人公開發表政治言論權,同樣是憲法和對中國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的言論自由權。因此,陳先生參與中國民主黨的活動根本談不上任何罪責,他僅是依法行使受憲法保護的公民結社自由權。至於他公開發表抨擊中共及政治司法體制的文章,同樣屬於依法行使憲法明定的基本人權。在一個國人大多皆醉生夢死、麻木不仁、明哲保身、自私自利的社會,人們不願得罪當權的窮凶極惡的犯罪利益集團,以免惹火燒身;陳樹慶先生基於理想出於爭人權爭自由的理念,勇於表達直言不諱,敢於抗爭不畏強權,組黨結社是實現政治理想的最佳途徑,也是早日終結中共專制暴政的必由之路,但任何權利的實現都得有無數英雄與先驅者作出奉獻與犧牲,陳樹慶先生無疑是我們這個時代對中國人民有所貢獻的民主英雄之一。
三、陳樹慶先生僅是勇敢地說了真話
毛檢察官認定陳樹慶先生言論構成犯罪者為:(1 )誹謗中國共產黨"執政五十多年來,專利(長時間的壟斷政治,經濟和社會一切資源),行暴(如"六四"屠殺)虐(因言治罪,政治迫害)侈( 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傲(假,大,空的愚民宣傳)",(2)詆毀我國國家政權是"有幾百萬手握現代高效殺人工具的軍隊,武警和警察來表現"強大,有公檢法司(監獄)的一條龍'整人害人服務'體系","宣稱不允許一部分人當然地專政,另一部分人當然地被專政,'民主'與'專政'是矛盾的對立面而不能共存",( 3)煽動"我們要的是多黨制的民主法治,決不要那些篡奪人民主權,用國民的性命與幸福作賭注去捍衛一個領袖,一群貴族,或一個政黨私利與特權的封建法西斯主權",(4)提出"討還和捍衛人民與生俱來的各項人身,經濟,社會和政治權利","刷新與改進各種制度與機構"等等,公然以造謠,誹謗等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7]
這裡我不得不再次感謝毛檢察官的客觀歸納!但完全不能同意他將[ 誹謗、詆毀、煽動]等字眼強加於陳樹慶先生,因為這是典型的指鹿為馬!考慮到毛先生是吃中共飯的,屁股決定腦袋的中共官場政治定律,使得中共法官、檢察官、公安、國安人員幾乎百分之九九點九不得不為五斗米折腰,除非毛先生是業已喪失人性或已經被長期洗腦洗得沒有自已獨立意志的政治白痴或是天生愚不可及,我甚至相信毛先生的內心未必不讚同陳樹慶先生的真知灼見。
中共竊國盜政58年豈止是"專利,行暴,虐,侈,傲"?!中共實質上是依賴暴力加謊言和政治恐怖對國人實行靈魂精神強暴,經濟上實行超級剝奪搶劫,政治上實行極權專制奴役,司法上實行黑箱作業,環境上實行殺雞取卵式掠奪的遠比希特勒法西斯暴政殘暴的專制流氓暴政!因此陳樹慶先生的歸納中共 [業績]千真萬確,僅是遠不夠具體深刻徹底而已。中共流氓無賴黨實質上是一個地地道道貨真價實的特權無賴土匪流氓騙子犯罪利益集團!是中國人民的公敵!
中共迄今蠻橫地拒絕軍隊國家化,將中國人民解放軍變成黨衛軍私家軍,盜用國庫民膏民脂賄養了數百萬主要用於對內鎮壓國人爭自由民主權的正規軍和武警部隊,江、胡為一已之私皆大規模封官許願,荒唐地大封 [將軍],當然與所謂保家衛國無關,旨在鞏固自已非法竊取的國家政權,而戀權的根源在於錢財,因為不受任何有效力量制約的特權,使得江、胡及其特權集團家族得依該特權輕易地竊取巨額經濟利益,這便是獨裁者不惜一切不顧人間道義瘋狂鎮壓一切不同聲音的根源;而濫提將軍的做法進而使得中共黨衛軍成為世界各國對外戰鬥力最弱但對內鎮壓民眾最狠且將軍數量最多的敗家軍。
自由民主化是舉世不可阻擋的大潮,現在全球僅剩44 個專制國。要民主爭自由是每個不願做奴隸的人的真實心聲,專制唯有獨裁者和天良喪失的奴才及愚民才會拚命維護;民主制度當然與專制制度勢不兩立,中共的所謂無產階級專政或人民民主專政,與《動物莊園》中的"所有的動物都是平等的,但有些動物應當更為平等"的荒唐邏輯一樣,即中國人民都是平等的,但中共官員應當更為平等,因而他們享有特權是理所應當的!
陳先生的言論皆乃實話實說的大實話,並無絲毫[造謠、誹謗]之處,無中生有,虛構事實是[造謠、誹謗]的前提基礎,未見毛檢察官任何論證陳先生的文章在何論點、論據上有所編造或虛構,他僅是蠻橫無理地指控陳先生[造謠、誹謗],這與趙高指鹿為馬有何兩樣?!必須強調指出的是,即便依中共惡法,控方負有證明犯罪的舉證責任,若其無法舉證或不能舉證或舉證不足,便應推定陳先生無罪。
四、敬請全球華人和民運人士關注聲援支持陳樹慶先生
南郭注意到陳樹慶先生自2006 年9月14日被中共專制暴政非法拘禁2007年6月27日被起訴迄今,中國民主黨人(包括海內外組織)幾無聲音,海內外民運人士同樣保持高度沉默 [8]。須知舉凡政治案凡無人關注特別是沒有國際社會關注者,中共專制暴政幾無例外地無罪重判,期望低調妥協消音便能[撈人],肯定是痴心妄想,如果不是別有用心的話!當同道受到中共專制暴政政治迫害時,每個國人特別是民運人士和民運組織均有義務和責任發出自由真實的心聲。 [一人有難,八方支援]為何集體保持高度沉默?!這不但令身陷囹圄的陳先生及其家人感到悲哀,也會令每位民運志士心寒。國人似乎太熱衷於錦上添花而缺乏雪中送炭的真誠情懷。南郭以為陳樹慶先生本係法學碩士,若為一已一傢俬利完全可以投身於律師業搛大錢,然而他卻義無反顧地投身於旨在為全體國人爭自由民主權利的偉大民運事業,理當得到國人的敬重、理解與支持,更應得到全體民運人士的關心關注關愛。當然國內民運人士為安全計可以用匿名,我們是否應當做點什麼? 千萬不要任由中共專制暴政隨心所欲地迫害我們的弟兄與戰友而無動於衷,否則下一個受害者很可能便是你、我、他!
2007年7月15日第72個絕食維權抗暴日於加拿大
註釋:
[1] 參見郭國汀《論中共專制政與酷刑》註釋13、14 、15、34、 35、36、37 、38、39、 40、41、42 、43、44。
[2] 2007 年6月27 日淅江省杭州市檢察院陳樹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起訴書。《博訊》2007年6 月。
[3] 參見郭國汀《中國爭自由民主權英雄與先驅者名錄(修訂版)。
[4] 1979年《刑法》第102 條:"以反革命標語、傳單或其他方法宣傳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這僅是一條惡政策規定,而算不上法律規 範,因為其含義不明。像 "反革命標語、傳單"、"其他方法"、"宣傳煽動"等都不是法律用語,其含義不清晰、不明確,使得中共法官得以任意解釋。革命和反革命是政治概念而非法律 概念。反革命罪其實是中國特產,僅在國民黨和中共政權下存在過。
[5] 早在2003年7月 1日李建強律師與郭國汀律師共同在中國律師網上發起《關於廢除或修改刑法第105條致全國人大及胡錦濤先生的公開函》簽名活動,在徵集了 150餘名法律人簽名後,送達最高層。迄今全國人大及胡氏包括其秘書或辦公室不但沒有片言只語回覆(因為其無能也不敢回答),反而小肚雞腸地將李建強律師的執業證非法強行收回長達一年半,而最終將郭國汀律師趕出國門!
[6] 美國刑法典第2385節:Whoever knowingly or willfully advocates, abets, advises, or teaches the duty, necessity, desirability, or propriety of overthrowing or destroying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the government of any State, Territory, District or Possession thereof, or the government of any political subdivision therein, by force or violence, or by the assassination of any officer of any such government; or Whoever, with intent to cause the overthrow or destruction of any such government, prints, publishes, edits, issues, circulates, sells, distributes, or publicly displays any written or printed matter advocating, advising, or teaching the duty, necessity, desirability, or propriety of overthrowing or destroying any govern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by force or violence, or attempts to do so; or Whoever organizes or helps or attempts to organize any society, group, or assembly of persons who teach, advocate, or encourage the overthrow or destruction of any such government by force or violence; or becomes or is a member of, or affiliates with, any such society, group, or assembly of persons, knowing the purposes thereof—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twenty years, or both, and shall be ineligible for employment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department or agency thereof, for the five years next following his conviction.
If two or more persons conspire to commit any offense named in this section, each shall be fined under th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twenty years, or both, and shall be ineligible for employment by the United States or any department or agency thereof, for the five years next following his conviction.
As used in this section, the terms "organizes" and "organize", with respect to any society, group, or assembly of persons, include the recruiting of new members, the forming of new units, and the regrouping or expansion of existing clubs, classes, and other units of such society, group, or assembly of persons.
[7] 2007 年6月27 日淅江省杭州市檢察院陳樹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起訴書。《博訊》2007年6 月。
[8] 例如:google搜索陳樹慶詞條僅有不到 1000個網頁但大多是同名同姓者的他人信息,百度有500 余有關陳樹慶的信息,但絕大多數是同名同姓者的他人信息,而yahoo僅有一條出現陳樹慶的名字! ;亦即在所有主要搜索網上幾乎沒有為陳樹慶先生呼籲聲援的專題文章。迄今唯有呂耿松《陳樹慶是如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一文,海內外中國民主黨人內部爭鬥的文章倒有不少,民運人士豈能莫視戰友遇難不聞不問?!這豈非令親痛仇快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