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6-04-02 08:57:00作者:
貪污逾人民幣二十億的前中銀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被判刑十二年,中國官方高度評價這是中美司法互助的一個成功案件,但一項評論指出,這項案件的判決過程讓中國在國際司法談判中的尷尬地位暴露無遺,負面作用影響深遠。
香港「太陽報」的專論指出,余振東案首先被侵蝕的是中國的司法獨立。二零零四年四月餘振東被遣返時,美國大使館發表聲明指余振東與美方達成協定,美方獲得中方的保證,不判處他十二年以上的徒刑,也不會被處死或是被虐待。由此可見,余振東的命運早已決定,廣東江門法院判決他十二年刑期,只是徒具形式而已。
評論指出,余振東獲輕判也讓中國的法律制度淪為一紙空文。按照中國現行刑法,貪污十萬元即可處死,在實際案例中死刑「門檻」大約在五百萬元,如被處死的前江西省副省長胡長青貪污五百萬元,前人大副委員長成克傑、前安徽省副省長王懷忠貪污千萬元以上。涉案金額更大的余振東反被輕判,對其他被嚴懲的貪官絕不公平,今後,當局再宣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有誰會相信?中國過去曾多次判處外逃貪官,從東南亞等國被遣返的都受到法律嚴懲。去年十二月,外逃斐濟的前貴州省交通局長盧萬里被執行死刑。評論認為,對比下,從美國遣返的余振東免死,難免給人印象是逃到美國就獲得「免死金牌」,如此非但不能震懾腐敗行為,反而可能令美國成為貪官外逃的首要目的地,已經逃往其他國家的,也要想方設法潛入美國,以免一死。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