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5-11-03 22:06:00作者:
廣西北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一名女官員1日被法院一審判處死刑,一年多前她指使他人殺害了一名中學女同學,同時還預謀殺害另外兩名同學;其家屬以被告人「精神異常」申請兩家鑑定機構分別作出的「患精神分裂症」和「與文化相關的精神障礙」結論,未獲一審法院採信。
【案件回放】
多次指使堂弟謀殺同學
48歲的被告人黃敏是北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保經辦中心副主任。判決書稱:黃敏認為同學房某經常在他人面前講其是非而懷恨在心,2004年8月3日,黃敏將剛和自己喝早茶的房某誘騙上車,指使堂弟黃海在車上將房某勒死,棄屍於市郊水溝,向堂弟支付了14700元。
法院審理還認定,在指使他人殺害房某前,黃敏因「生活瑣事」與女同學肖某發生矛盾,曾以34000元僱請另一堂弟黃某殺害肖某,由於黃某不想殺人,拿到錢後離開北海市,其殺人企圖未實現;在殺害房某後,黃敏認為男同學張某「騙其錢財並虛構與其有私情」,承諾給付6萬元再次僱請黃海殺害張某一家,並給錢讓黃海購買了槍支,在伺機作案期間房某被殺案發,殺害張某一家預謀未能得逞。
【一審宣判】
精神病鑑定未被採信
法院審理期間,經黃敏的辯護人申請,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委託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和司法部司法鑑定中心對其進行精神病鑑定,前者作出「黃敏患有精神分裂症,案發時處於發病期,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後者則認定「黃敏患有與文化相關的精神障礙,在本案中具有限定責任能力」。
法院審理認為,這兩個鑑定機構「完全撇開了公安機關、公訴機關的偵查取證材料,沒有結合具體案情,全面、客觀分析黃敏作案時對其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結論是「不具有客觀性、真實性」,不予採信。
受黃敏指使殺人的黃海因為作案時未滿18週歲,一審法院判處其無期徒刑,同時判決兩名被告人共同賠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房某親屬16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