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不必害怕。回想香港回歸前夕,當時對九七後言論新聞自由的擔憂與恐懼,是何等嚴重,多少人悲觀,多少人「投奔怒海」,包括知名的政論人士,但是這五年情況如何?想說想罵的人,依然可以發揮,數萬人的六四燭光晚會照開,逃走的人回來重享待遇不錯的自由,以反共著稱的名嘴一樣備受捧場。證實了我的判斷:中港之間「有鐵絲網就有希望」。很多人簡單的以為香港插上五星旗,共產黨就可以為所欲為,而不去研究推出「一國兩制」,中共是受著諸多條件的制約,而不能甚至是不必要在香港實行大陸式的管制的,例如國際的承諾、對臺統戰等等。如果照回歸前某些人的估計,沒有二十三條,香港的新聞自由也已經完蛋。
這次公布諮詢文件時,港府當局保證「絕對不會」減少現有自由。說「絕對」是誇張的,因為中共要減少香港的自由,可以採取二十三條之外的方法,就是它已經做和正在做的,用軟手段例如經濟利益的引誘、控制與收買,去幹預新聞自由。這正是香港新聞界新的威脅之所在。中共使用這種合法的軟手段,比使用法律制裁的硬手段對它更有效、更方便、更有利,這已經有很多個案可為佐證。但是,董特首鄭重許諾,也非戲言。至少反映港府高層比北京高層瞭解港人港情,他們不願做惡人,不願成為反對聲浪的目標,更不願因此而影響投資者信心。據我所知,港府對二十三條立法一直是以拖延手法應付,在北京一再催促下,才應承十六大之前啟動立法(詳見開放雜誌十月號)。香港大公報最近曾指評說:特區政府「對二十三條立法延誤了足足五年,未作任何解釋,嚴格說已然不妥,但畢竟尚有可原之情,難言之隱。」可為旁證。
第二、有抵制的理由。香港法律界權威「大律師公會」曾指出,香港現有法例已大致上禁止二十三條所列之行為,無需另行立法。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是為了保障香港的權益而設置,但二十三條明訂是為了中國的「國家安全」。從新增的兩宗罪「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明顯看出其對香港人的威懾性質。這是二十三條立法的精髓。
所謂「分裂國家」乃是不願和一黨專制的國家統一的同義語,針對者不只是臺灣,也包括香港。人們記得,直到九七回歸前夕,港大社科所作的民意調查顯示,百分之五十九的市民對回歸不感興趣,百分之七十的市民滿意英國人的管治,只有百分之二十五的市民認為自己是中國人。香港藝術家把回歸形容為一場「盲婚啞嫁」的婚姻。臺灣的抗拒統一,更不在話下。但是,香港人對九七回歸的反映,只是停留在意願表達的層面,即言論自由的層面。而且很克制,主張港獨的少數人,在媒體上表達的機會幾乎沒有。
所謂「顛覆」之罪,在起草基本法的最初五年,均無提及,是九零年二月草委九次會議上才加上的(同時加上與外國政治組織關係的兩條罪)。很明顯,是因為香港人在1989年北京學運時期表現了令人驚訝的熱情(六百萬人的城市有上百萬人上街示威遊行!)而六四事件,中共定性是對暴亂的鎮壓,香港人便有了支持「顛覆社會主義」之嫌。但香港人對北京學運的同情,包括捐款贈送物資,和迄今不斷的六四燭光晚會一樣,也只是一種表達的自由,並無違反當時的法規。
因此,可以視二十三條立法,是對香港市民一直享有的正當的合法的自由權利的侵犯,也是對「一國兩制」原則的違反,或者說,是為了「一國」而犧牲「兩制」。雖然,葉劉淑儀闡釋說,二十三條針對的活動是戰爭、暴力等行為,是「極度嚴重罪行」。她甚至舉例說,是類似「吳三桂引清兵入關」和「黃巢之亂」的罪行,竭力營造與市民無關的「寬鬆」氣氛。但是,這類罪行都可歸於「叛國」之中處置,重複立法將給濫權的執法者以把柄,特別是在某種非常情況發生時。
古希臘有達摩克利斯之劍的故事,君王賜宴,寶座頂上卻懸掛一把利劍;今人林培瑞把中共的專政形容為盤踞在客廳吊燈上的一條蟒蛇。這些警喻名言告訴我們,統治者往往會使出「不戰而屈人之兵」的招數,這正是中共統戰屢建奇功的要訣,讓你生活在 1984式的恐懼之中。香港常招詬病的言論自律現象,就是發生在這樣的背景下。二十三條立法後,可以預料自律會演變成為一種社會習慣。大家珍惜的自由將在無形中大打折扣。
概言之,我認為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就像核武一樣,是一件威懾性的戰略武器,而不是一件有現實殺傷性的戰術武器,我們可以反戰,卻不必驚恐
大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