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申请法庭禁制令,禁止《愿荣光归香港》传播。(图片来源:《愿荣光归香港》视频截图)
香港政府庸才辈出,而且各个都是玻璃做的,连一首《愿荣光归香港》都无法包容,以为一则禁制令就可以改变几百万香港人的民意?
香港政府律政司于本月5日向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四项与歌曲《愿荣光》有关的行为。案件将于本月12日在高等法院聆讯。
根据禁制令内容(见文末),港府要禁止《愿荣光》歌曲以及一切相关内容的传播,即用法律来碾压民意。其中有几点值得留意:
一、一般来说,禁制令所针对的对象十分具体,具体到要指名道姓。比如某受害人被他人恶意滋扰,因此请法庭颁布禁制令阻止王某某或李某某以任何形式接触受害者。但今次禁制令上列明的对象是“所有人”,概念含糊,难道政府怀抱雄心大志要禁止全世界人传播《愿荣光》?
二、相对禁制令对象含糊,禁制令对歌曲的表现形式、传播方式描述的十分详细,如同法例一般,似乎当局想以借此达到立法的效果。
那么,为何不直接立法禁止《愿荣光》呢?或许因为立法所需时间长,程序复杂,要一读、二读、三读,所以直接申请禁制令就十分快捷。
三、根据禁制令内容,《愿荣光》歌曲具煽动性,触犯《刑事罪行条例》;因歌曲内容涉分裂国家,还触犯《国安法》。此外,歌曲意图侮辱国歌,所以违反《国歌条例》。
港府上述说辞十分主观,而且逻辑不通,比如,怎样界定“煽动”?《义勇军进行曲》歌词内容煽动“不愿做奴隶”的百姓起来反抗,算不算“煽动”?要不要一并禁止呢?
侮辱国歌的说法更是荒谬,国歌是死物,如何侮辱?倒不如直接说《愿荣光》让统治者面上无光,觉得被打脸,被侮辱,甚至担心统治地位被动摇,以为禁了这首歌,歌曲所反映的民意就不存在了。
四、案件将于本月12日在高院聆讯。如果法庭批出禁制令,《愿荣光》会否被消失?目前《愿荣光》主要在Google等搜索引擎、YouTube、iTune、Spotify等平台出现。如果禁制令生效,这些平台的确有机会触犯法律。
不过,上述Multi-media platform是都是国际商业机构,相信他们未必会理会禁制令。但本港网络供应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则必须配合法庭禁制令,或要单方面禁网,本地用户有机会无法再登陆这些平台。
事实上,早前涉及“辱华”将《愿荣光》三番四次当作香港国歌播放的皆为外国人,他们身居海外,若港府想藉本地法例来控制外国人根本是不可能任务。政府想要挟外国企业,做法也愚蠢且荒谬,这些西方企业会背负破坏人权的骂名来配合香港政府?
如果政府试图用法律程序改变香港人心,也是没有可能的,“民心所向”是任何一个政权都无法逆转的。就在政府申请禁制令的消息被报导后,《愿荣光》称霸iTune排行榜前八位。即使没有《愿荣光》,一张白纸也可以表达民意。因为民意是杀不死、抹不走的,只会在暴政的压迫下越来越强劲。
不过,港府不会徒劳无功的,花了这么多力气肯定到可以达到一个目的,就是向北京表忠!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特区政府向法院申请针对任何人以下行为的禁制令:
(一)在下述(i)或(ii)的前提下,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联网及/或任何可供网上取览的媒介及/或任何基于互联网的平台或媒介)广播、表演、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传布、展示或复制有关歌曲,不论是其曲调或歌词或曲词 (包括有关歌曲的改编本,而其曲调、歌词及/或曲词实质上与有关歌曲相似者),尤其是主张把香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i)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罪,违反《香港国安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在能构成上述煽动的情况下;或
(ii)在具《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所界定的煽动意图下;
(二)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联网及/或任何可供网上取览的媒介及/或任何基于互联网的平台或媒介)广播、表演、刊印、发布、出售、要约出售、分发、传布、展示或复制有关歌曲,不论是其曲调或歌词或曲词(包括有关歌曲的改编本,而其曲调、歌词及/或曲词实质上与有关歌曲相似者),意图侮辱国歌,违反《国歌条例》第7条,致令其:
(i)相当可能被误会为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属国歌;或
(ii)使人联想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独立国家并拥有其本身的国歌;或
(三)帮助、导致、促致、煽惑、协助和教唆他人实施或参与任何上文第(一)或(二)段所列明的行为;或
(四)明知而授权、准许或容许他人实施或参与任何上文第(一)或(二)段所列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