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裁定违宪,民主派议员呼吁政府立即撤销所有禁蒙面法相关的检控。(图片来源:周秀文/看中国摄影)
【看中国2019年11月18日讯】(看中国记者王维中采访报道)香港高等法院星期一裁定《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部分违宪,指《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赋予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在危害公安情况订立规例,并不符合《基本法》规定,《禁止蒙面规例》限制超出合理所需。
24名民主派议员及社民连梁国雄,就禁蒙面法及紧急法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讼庭今日(11月18日)颁下判词。
原讼庭法官林云浩及周家明在判词中强调,立法会负责制定修改及废除法律,拥有基本法赋予的宪制职权。而立法程序包括公众咨询、公开辩论、修订及投票过程。基本法没有授权立法会可以放弃自己的立法权,并转让予任何机构,包括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同时,基本法没有表示行政机关可以被授权行使立法权力。也没有规定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以修改或废除法例。
判词并指,紧急法赋权行政机关在认为危害公安的情况时,可订立任何规例,但无表示立法方向或范围,无定期检视机制,亦无界定什么是危害公安,认为紧急法的立法权力太阔,当中包括所有不论合法与否的示威集会。法官认为在游行或集会中使用蒙面物品可以有合理原因,包括避免遭到报复,是真正地享用示威权的重要元素。
相称性原则亦要考虑平衡法例对社会的好处及对人权的侵犯,就算是为达到合理目的(rational connection to alegitimate aim),仍不可过度侵害(no more than necessary)。法官采纳了申请一方的案例,包括欧洲人权法庭(SAS vFrance)、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Yaker vFrance)及加拿大魁北克省(Villeneuve vMontreal)的案例。因此裁定是违宪。
至于行政机关可在紧急状况下引用紧急法,相关条例是否违宪,法官不作裁断。
民主派议员表示,政府当初表示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的原意是减少社会上的严重冲突及示威,但现况却恰恰相反,自《禁止蒙面规例》生效以来,示威不但没有减少,激烈程度更没有减退。
入禀议员之一的郭荣铿认为政府不应上诉:“我相信政府一定会上诉,我在此公开呼吁,向林郑月娥说清楚,你上诉不能解决目前的社会矛盾,我希望政府会醒一醒,别就这件案子上诉。”
民主派议员要求特区政府立即撤销所有根据《禁止蒙面规例》而起诉的案件。并呼吁政府应该立即让所有在理工大学校园内的人士和平离开,而不作任何检控。
另外,高等法庭稍后会有进一步聆讯,就讼费作出陈词。
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高级警司李桂华表示,警方会就法庭裁决,暂停执行禁蒙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