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中环有人发起“和你lunch”活动,数以千计市民占据毕打街、干诺道中。防暴警察一度到场并举黑旗及橙旗,其后撤上警车。示威者穷追数十米不果。(看中国摄影图庞大伟)
【看中国2019年11月15日讯】一位好朋友是坚定的和理非,近日对勇武派的武力升级开始产生疑问,看到笔者昨天的文章,很不以为然,问我“年轻人的揽炒行为全部都对?”,我本想和他私底下讨论,但看到港大陈文敏和一位外籍教授和学生争论,感觉朋友的意见很有典型性,于是索性写成此文。
自古以来,规限我们行为的有两道闸门,一道是法律,另一道是良知。法律在外,良知在内,相对来说,法律规限的范围窄,良知规限的范围宽,法律是明文的,良知是不明文,法律规限有惩处,良知的规限只有天谴。比如说,法律并没有规限人不能说假话,但正常的人说假话会产生良知上的自责。
当然,说到法律,还有谁立法,谁执法以及谁司法的问题,一个政府立一条恶法来治人民,那不是真正的法治;一个政府选择性执法,那也不是真正法治;一个政府只对人民执法,而不对自己执法,那也不是真正的法治;一个政府以行政干扰司法,那也不是真正的法治。法治应该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一个独立的一视同仁的公平、公开、公正的体系,而不是一个残缺的体系,法治一旦残缺,就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香港现在还有法治吗?笔者认为,香港已经没有法治了。四任特首在中共授意之下,不断肢解香港的法治,到林郑手上变本加厉,香港的法治现在只是治香港人,不治香港政府,不治魔警,不治黑社会团伙,这样的法治,对香港人已经没有任何意义。
如果我们还将从前的法律条文,作为规限自己的最高准则,而政府却视从前的法律条文为无物,肆意践踏我们的尊严,伤害我们的身体,侵犯我们原本拥有的权利,甚且政府在干无数违法的事情后,竟可以不受任何惩处,还要理直气壮地谴责我们的“违法”行为。那我们要服从这样的法治吗?
是的,理想主义地设想,政府违法,如果我们也违法,我们就和政府一样堕落了,这个社会就沦陷了,所有的恶果我们都要承受。但如果我们从这里收手,假设我们有能力把勇武者都劝回家去(实际上没有人有能力),那结果是怎么样呢?结果是政府继续违法干他想干的事,他们可以腾出手来,更加从容地滥捕滥杀,街头见人不顺眼就开枪,然后罗织罪名,开始清算那些参与反送中运动的市民,未有搜查令擅自入屋,违反人权恶意侵犯被捕者,把所有被捕者都送进监牢,而自反送中运动以来,所有干下滔天罪恶的魔警,一一施施然逍遥法外,继续享受他们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权力。
再往后,政府会立更多恶法,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限制网络空间,限制市民集会,限制言论自由,到那时,不必说勇武者要遭殃,和理非也会身受其害,香港人永世不得超生。
我们要这样的未来吗?
我向来主张,抗争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要长期坚持;我向来也主张武力不可以没有边界,要衡量轻重,自我约束。在香港已经没有法治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再用向来的法律来约束自己,因为政府已经公然违法,政府手上有警察的暴力,有法律的武器,政府可以任意惩处我们,而我们对政府的违法没有任何办法。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先把现有的法律放在一边,什么时候政府守法了,我们也才守法,否则,我们现在什么都不能做,只能听任政府对我们施暴。
所以,当下我们约束自己行为的,就只剩下良知了。
首先,法治废弛,市民有权违法达义,所以有没有这个“义”,才是关键。这个“义”就是公义,有公义在,法律要从属于公义,这是自古以来官逼民反的模式,人民为公义反抗政府,当然不能用官府的“法”来约束自己。
其次,不遵法治,唯有以良知治自己。当下如何来衡量自己的良知呢?笔者认为,良知的最高原则是不伤天害理,就是说,要有天理,什么是天理?就是不能害人,不能做严重伤害人身的事。反送中运动以来,笔者认为,有两件事是过了良知的,一件是用刀刺伤警察,一件是近日放火烧人的事。前一件已经抓到凶手,后一件未确定凶手身份,尽管魔警已经杀了人,伤了无数的平民,但我们还是不能做伤害人身的事情,这就是我们和魔警的分别,因为我们还是人,而警察已经成魔。
对这两宗事件,笔者把它看作独立的个别的事件,它们不能代表整个反送中运动的大方向,它们是个别人的失控,是长期暴力影响以致心理失衡的表现,不能代表勇武者整体的行为,不能由集体埋单。
除了伤害人身,笔者认为,目前勇武者的武力,都还在笔者接受的范围之内,虽然也已经超出习惯的范围。
堵路有问题吗?占中时堵路也是犯法的,但现在堵路已成常态,政府可以随时禁行地铁,影响市民的正常生活,堵路性质也无非是这样。如果中环金融中心地带,大量精英都出来堵路,那堵一下吐露港公路,其损失不会过于地铁禁行;在街头纵火烧杂物,从未造成大火灾,破坏蓝丝商铺,涉及刑事毁坏,但那只是经济上的损失,有保险公司付赔;有蓝丝市民到反送中现场挑衅,受到一些惩处,一般所受伤害也不算严重。笔者不认为这些行为是正当的,但在市民对政府的违法束手无策的情况下,这些都是迫不得已的反抗形式,给政府制造麻烦,让他疲于奔命,让他没有那么自在,可以腾出手来,更恶毒地迫害市民。
笔者为什么不谴责这些超出正常范畴的暴力?因为在政府暴虐的武力面前,笔者对暴力的认受程度,也已经大大超过正常的范畴。如果警察可以公然开枪,可以抓扯女孩子的头发在地上拖行,可以制服了示威者之后,仍乱棍打头,还有那些未曾破案的强奸、谋杀、毁尸灭迹、放纵黑社会等等,都是正常的政府不会做的事。政府严重违法在先,如果还要求人民守法,那就等于要求人民束手就缚,引颈就戮,那还谈什么民间抗争,大家都乖乖做顺民就好了。
什么时候政府守法了,政府才有权利要求人民守法,否则,法治只是政府用来统治人民的工具,人民被政府的法“治”住了,只有受难,不能动弹,那香港和大陆还有什么分别?我们还要争取基本权利,信仰普世价值,那不是多余吗?
因此,在香港法治已经被林郑政府破坏殆尽的情况下,人民的抗争不能再受旧有法治的约束,只要那些超出旧有法治范畴的抗争手法,没有超出我们良知的范围,那就可以接受。那是我们暂时的破格,是有意识的犯规,是有边界的越轨,而只要我们守住良知,我们就还是一个正常的人。
笔者也想劝年轻人,激情与血性都是双刃剑,有时伤了别人,有时也会伤了自己。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先自问一下,互相讨论一下,那件事情会不会超越良知,会不会伤天害理。先退一步想清楚,然后才去做,不要先做了,然后才受良知谴责,一生人都会后悔。
很抱歉文章写长了,但感觉道理还未彻底说清楚,希望引起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