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7年12月13日讯】12月12日,江歌案进入庭审的第二天,上午场主要是江歌妈妈作为证人及被害人关系人的陈述。下午场是关于刘鑫的调查内容和检方提供的物证。
据陆媒报道,在庭审的上午场,江歌妈妈陈述了与江歌平时电话聊天的内容,并提及对陈世峰和刘鑫的简单评价。
陈世峰律师对江歌妈妈进行提问
陈世峰律师:江歌能不能喝酒?
江歌妈妈:江歌能喝一点点,但是平时是不喝酒的。
陈世峰律师:事发之前,傍晚的时候,江歌母亲是不是知道,江歌和陈世峰曾经吵架过?
江歌妈妈:是的。
陈世峰律师:江歌有没有曾经跟妈妈说过,不愿意和刘鑫一起住了?
江歌妈妈:曾经说过。
陈世峰律师:为什么?
江歌妈妈:刘鑫在家里的时候,生活用品不买,不打扫卫生,垃圾是江歌回家才能送。
陈世峰律师:刘鑫曾经在2017年8月23号和江妈见面,江妈是不是很生气,因为290天没有出面,是不是谴责过刘鑫?
检方:异议,不适合现在提问。
陈世峰律师:当时你有没有见过江歌身上有黑色背包,拉链是开的还是关的,有没有看到钥匙在哪里?(想从此判断江歌有没有开门或者关门)
检方:异议,这属于网络的传闻,不适合作为庭审提问。
下午场对刘鑫的调查内容
刘鑫和陈世峰2016年同居,开始不错,后面有些争吵,比如陈世峰做吃的时候,刘鑫没有说好吃,陈世峰就会不高兴。两人吵架后陈世峰会坐在她对面一直看着她的脸。对于刘鑫而言构成了一种威胁,她很害怕。
2016年8月份又吵架,8月26号之后早晨1点02分,刘鑫只带着自己的钱包离开同居地点,陈世峰追上来,把她的手机拿走回到家里,刘鑫去友人家里住。
此后,陈世峰跟江歌取得联络。2016年9月15号,在刘鑫回家的时候陈一直尾随,并问刘鑫要不要吃月饼。陈世峰纠缠不休,于是刘鑫对他说:“你再这样我要找警察。”
2016年10月13日,陈世峰和刘鑫见面并送给她礼物(那天是刘鑫生日),陈对她说:“很不容易找到的一定要收下礼物。”礼物是白色的钱包里面有1万日元,是刘鑫之前借给他的。
检方针对恐吓罪提问
2016年11月初,陈世峰给刘鑫发了如下三张照片:
1、穿着内衣的照片,睡觉的状态,侧脸。
2、脖子到腰部的部位,白色类似内衣的吊带衫。(照片没有露正脸,刘鑫通过衣物认出是自己的照片)
3、第三张照片刘鑫还没看到,陈世峰就撤回。
陈世峰:我可以把她发给你的母亲,也知道你父亲的联系方式,也可以发到朋友圈。
刘鑫:我不害怕,只是不想再跟你相处了,因为你老是吓唬我。
陈世峰:我还有我们视频聊天的动画,你要看吗?
刘鑫:我不看,如果你那样做的话大家就都知道你是什么样的人了。
通过以上内容刘鑫认为被陈世峰恐吓。
检方出示一系列物证,一共提交了18号-30号物证。
18号证据:11月11号警方去江歌寓所拍的住址、现场照片。
19号证据:事发当天警方收到的三起报警记录:11月3号凌晨0点16分,刘鑫报警;0点21分,住所邻居,一个叫小岛的人打电话报警;0点22分,刘鑫第二次报警。
第一次报警,能听到清晰的门铃声,警方用词是门铃一直在响,且有悲鸣声。因为害怕引起不适,所以悲鸣声部分做了加工处理。刘鑫是用的中文在报警,警察一直叫刘鑫镇定点,并且要求刘鑫报出自己的住址。
刘鑫在非常清晰的说出自己的名字之后,但是对于自己的住址是过于慌张,或是什么原因一直说的不是很顺畅,警方问她锁门了吗,刘鑫用日文回答:はい(是的)
报警电话文字版:
刘鑫:把门锁了,你不要骂了!
警方:警视厅110。
刘鑫:对不起!救命!
中野、中野、中野、5丁目、20号、大内公寓201,快点来!
警方:等一下,你冷静点。中野5丁目20号的多少?
刘鑫:20号,20号。
警方:20号的多少号?
刘鑫:6,6。
警方:慢点说。
刘鑫:啊,啊,6丁目,6丁目,2,20号,大内公寓。
警方:你叫什么名字?
刘鑫:刘鑫。快点!我姓刘。
警方:等等,小刘,发生了什么?你冷静地说。发生了什么?
刘鑫:等一下,有人,说话。
警方:你房间的门锁了吗?门是锁着的吗?
刘鑫:是的,锁着。但我姐姐……
警方:那就没事,你冷静点,警察已经去了。
12月11日,陈世峰及其律师的陈述中也表示刘鑫确实锁门。和警方提供的内容一致,说明刘鑫说没有锁门是在撒谎。
警方证据
12月21号证据(新证据):警方公布了邻居的证词。同寓所隔壁邻居是一位外国男子和其缅甸女友,案发当晚在家吃宵夜时,男的听到门外有脚步声和悲鸣声。打开门发现201门口有一位躺着的女子,有一位穿着帽衫戴着口罩的男子蹲在旁边,好像在拨动女子的脖子,但当时并没有注意到有血迹,打开门的时候,男子(陈)回头看了外国男子一眼,对视一秒钟,随后关上了门,全部3秒。
外国男性以为两人喝多了,可能不方便打扰他们。但是关门后听到门外有人离开的脚步声(非常急促的脚步声),这位男子跟其女友说过后,女友走出门对201的那位躺在地上的女子说:你没有关系吗?但是没有反应(江歌)在问的同时是看到地上有血迹,但是两人因为日语比较差没有直接报警,而是选择去找了205房间的邻居,邻居让他俩打110,还没来得及报警,警察就到现场了。
22号证据,发现陈世峰的衣物,在寓所柜子内,衣物潮湿有血迹(5处),检测与江歌的DNA一致。
23号证据,11月22日,警察去调查取证,询问了学校的教授,那位教授说确实有这么一把刀,百元店买的,放在一个有茶柜的房间里,至于刀什么时候不见了,为什么不见了教授说不知道。11月2日上午的10:40分,学校有记录显示说陈世峰有借过有茶柜的房间的钥匙,而这把刀应该就是行凶的刀,警方以此推断刀是陈世峰拿走的。
24号证据,江歌随身的衣物和包,包内没有刀鞘。
25号证据,一把刀的塑料碎片,走廊里发现。
26号证据,检方买了一把同样的刀具进行比对。
27号证据,跟刀有关的包装盒。
28号证据,陈世峰一部分证词。
29号证据,陈世峰的护照。
30号证据,陈世峰的出境记录。
明天是刘鑫出庭提供证词,但是不会出现在法庭上,会在别的房间进行直播陈述。
不过,令人意外的是,刘鑫的律师在12日北京时间21:30分发过一条微博,随后删除。
刘鑫辩护律师发微博。(图片来源:网络图)
不久后她又发了一条微博:
刘鑫辩护律师发微博。(图片来源:网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