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申覆核 指选举禁令违宪严重不公(图)

作者:钟灵 发表:2017-11-15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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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右)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选举限制,指其违宪及涉及严重不公
黄之锋(右)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选举限制,指其违宪及涉及严重不公。(图片来源:Getty Images)


【看中国2017年11月15日讯】(看中国记者钟灵综合报导)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及常委林朗彦,分别因公民抗命事件被律政司申请刑期符合,被上诉庭改判囚6及13个月。2人日前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指现时条例规定判囚3个月以上人士,5年内不得参选立法会的限制不合理,要求法庭声明有关法例违宪。

《明报》报导,黄之锋昨日在庭外表示,此次申请亦是为了其他已被判囚或可能被判囚的政治及社运人士,因近期发生的“司法风暴”已令不少年轻社运人士的参选议会之路被截断。黄指出,提出覆核的争议点在于,香港选民应有权决定投票支持何人,然而现时《立法会条例》及《区议会条例》均保留“判囚3个月以上人士、5年内不得参选”的限制,虽然其目的为保障选举的廉正、维持议会形象,但认为当中另一条“曾干犯与贿赂、选举舞弊及叛国等严重罪行人士、5年内或终身不得参选”的规定已经能够达到以上目的。

黄认为,按照目前条例,不少并非为了私欲干犯严重罪行的人士的被选权亦被剥夺,亦侵蚀了选民选择议员的权利,“如果有人获不少选民支持却未能参选,这个选举就未能反映选民的自由意志”。

有关申请已经提交高等法院审理。申请一方在内容提到,现时条例存有严重不公,因条例无视刑期长短及所干犯的罪行分别,以“一刀切”形式对所有人施以相同限制。申请中举例指,被囚4个月人士,需要在服刑后需等待4年多才可参选,而若犯较严重罪行被囚5年者,其一出狱则可拥有参选资格,变相使犯较严重罪行的人,却比刑期较短的人有更快参选资格。

申请指出,有关限制违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当中保障的选举权及被选权,要求法庭声明有关条文违宪,并取消有关限制。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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