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7年2月8日讯】2月6日消息,大陆媒体从法院的裁定文书中获悉,深圳法院裁定钜盛华、前海人寿、南方资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等五家公司增持万科股票行为无效。值得注意到是,法院裁定书发布日期显示为2016年11月28日。深圳中院已于11月在网上公示,但并未被大众获悉了解。
有律师表示,深圳法院裁定就是一个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裁定的仅是管辖权,确定该案由罗湖区法院管辖,仅此而已,该法律文书不涉及判决结果问题。
该裁定不用执行,在此裁定之后,案件回到罗湖区法院,进入正式的实体审理程序,开庭之后判决。深圳中院的裁定就是宝能方面就管辖权问题上诉的结果,在深圳中院二审裁定后,案件会进入实体审理程序。
据《凤凰财经》2月6日报道,京师律师事务所罗龙平律师表示,这个案子要研究他的背景,这就是一个管辖异议的裁定,是不涉及实体的,这个裁定只针对程序问题。
罗龙平律师还表示,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的目的或有两个,一是为了拖延时间,二是有机会跳出区法院,去对他们有利的法院审理。
此前,2016年7月万科工会委员会起诉宝能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上显示,万科工会委员会起诉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法院认为,该起诉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登记,并将立案通知书送达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万科工会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令5名被告在《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售期届满后,通过深交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期限改正其无效的民事行为;请求判令5名被告在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不得对其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请求判令第三人(指万科公司)在5名被告违法行为改正之前,就5名被告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不予计入股东大会议案的有效表决权,对5名被告对违法持有的万科A股股票行使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不予接受等等。
万科工会诉讼的主要理由是钜盛华、前海人寿等涉及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的义务、未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持属于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