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修改香港基本法吗?(图)

作者:林保华 发表:2015-10-10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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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5年10月10日讯】六月十八日香港政改方案被否决后,政制发展陷于僵局。八月二十六日,港澳办副主任冯巍到香港,秘密会晤民主党正副主席等多人,表示要倾听泛民的意见,让人以为北京或者会调整香港政策。但是后来事态的发展并非如此,涉港官员的言论越来越左,似乎表示香港要修改《基本法》,乃至取消“一国两制”。

张晓明主张特首是超然怪物

中联办主任张晓明九月十二日出席《基本法》颁布二十五周年研讨会时说:“作为领导特区政府的行政长官,他所具有的双首长身分和双负责制的责任,使得行政长官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司法的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处于特别行政区权力运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别行政区的三权之上起著连结的枢纽作用。”

这里最重要的是行政长官的“超然”与“三权之上”的地位。但是翻遍基本法,完全没有这些字眼。《基本法》总则第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难道不是三权分立吗?难道有超然而凌驾在三权之上的怪物?

何况,在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讲的都是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而第五十二条更有行政长官必须辞职的规定,即立法会被行政长官解散而重选后,行政长官仍然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原案或立法会仍然拒绝行政长官提出的原案。那是立法会与行政长官相互制约的关系,并没有说行政长官领导立法会,或者地位在立法会之上。

有关香港的司法独立,《基本法》第二条说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第八十五条也有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不受任何干涉”当然包括不受行政长官的干涉,那行政长官的地位怎么是在司法之上?

修改基本法的三权分立原则

《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九款还规定,“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若有足够证据构成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这不是也说明行政长官受立法会与代表司法权的终审法院所制约吗?

因此张晓明的言论出来以后,引发各界哗然,大律师公会发表声明“深表遗憾”,并且强调《基本法》“清晰界定了行政、立法、司法的关系和权责”,香港的上级法院(包括终审法院)一再申明,在解释《基本法》的有关条文和在履行其司法职务审判案件时,法院会引用普通法中的“权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的原则。

公会坚信在《基本法》底下,权力分立的概念得到充分落实。即使立场比较摇摆的香港律师会,也发表声明,强调社会应该强烈支持“司法独立对法治的重要”及“香港司法机构的专业及其制度健全”两个基本原则。律师会声明还引用数段香港法院的判辞,包括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于二○○三年颁下的判辞,“《基本法》确立了行政、立法和司法必须三权分立的原则”;也有时任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的判辞,“《基本法》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赋予香港一套以法治为基础的制度,并据此承认‘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裁决三者必须作出区分’此一重要原则。”

为何当时北京对此没有异议?显然现在是政治原因在作怪。是不是以前的最高行政长官董建华、曾荫权因为不是共产党员而没有超然与凌驾的地位;如今梁振英是共产党员就必须凌驾在三权之上来体现“党的领导”?

陈佐洱依何法“去殖民化”?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九月二十日,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前港澳办副主任陈佐洱于该会在香港举办的论坛发言时说,香港经济民生发展“差强人意”,不进则退,“让一些应放在博物馆里的东西跑出来招摇过市”,原因是香港主权转移后特区没有依法“去殖民化”,反而“去中国化”的气燄嚣张、死灰复燃,令香港内耗不绝。

要依什么法来“去殖民化”?陈佐洱没有说。但是香港的根本大法就是《基本法》,内中也完全没有“去殖民化”的规定。反而是如同上述第五条的“五十年不变”。有关“依法”部分,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牴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既然保留了这些港英时代制定的法律,又有什么“去殖民化”的法律?在《基本法》的具体条文中,更有许多“保留”或者是相同意思的说法。例如第八十一条的司法体制“予以保留”,第八十六条的陪审制度“予以保留”,第九十二条“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任免制度继续保持”,第一百条公务人员的“留用”,第一百零三条有关公务员制度的“保留”,第一百一十一条港币的“继续流通”,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新界土地“合法父系继承人,原定租金维持不变”,第一百三十五条有关香港航空公司及有关行业的“继续经营”,等等。

陈佐洱是要修改《基本法》,把这些保留的东西,以“去殖民化”去之而后快吗?或者还有其他的“殖民化”,例如街道名字、学校名字、英文的法定地位等等。但是与民生最有关系而“招摇过市”的,应该是港英政府留下来的“港币”,一个国家岂可有几种不同的货币?这个“殖民化”要去除吗?如果这个不去除,去除别的又有什么意义?

“去殖民化”不就是港独吗?

张晓明的言论已经予人反感,碍于他是“现官”与“现管”,尤其是“中联办治港”的头目,因此建制中人有的还谄媚一番,觉得不妥的也是大事化小。但是陈佐洱已经退休,而且多次发表极左言论,不断对香港指手画脚,因此连官员与港共都对他进行驳斥,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表示中央现任与前任官员,应对香港人多一点包容及信任。立法会主席曾钰成也问:陈佐洱的“依法”是依什么法?他说,若年轻人有不恰当的行为,可以教育他们,毋须刻意立法去殖民化。

还有比较令人费解的是所谓的“‘去中国化’的气燄嚣张、死灰复燃”。应该是讲香港本土意识的兴起与扩张。然而本土意识,或者中共所担心的“港独”势力,原来很弱或没有,现在何来“死灰复燃”?虽然港独的确是“去中国化”,然而这与“殖民化”又有什么关系?正是香港的“中国化”,才导致经济的畸形发展,不但产业被掏空,中国股灾不是严重拖累香港吗?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争鸣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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