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2015年02月16日讯】我叫张良,男,1952年10月10日生,柳州市工业园区五湖村人。我为维护全体村民合法权益,对五湖村党支部书记李香书违法占用集体土地、骗取国家巨额修路补偿款等严重违纪问题向上级机关反映控告,遭到李香书指使村霸张彦生等8人对我行凶报复——强行闯入我家中将我殴打致伤,我报警后公安机关居然迟迟不出警,法医鉴定我的伤情属轻伤一级,直接行凶打人者张彦生等人和其幕后指使人李香书都已触犯刑律,但公安机关却不对犯罪分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五湖村党支部书记李香书一手遮天,践踏法律,公然凌驾于法律之上,使党中央提出的“依宪治国,违宪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五湖村变成了一句空话!详情如下:
武安市修建二环路需占用五湖村部分土地,五湖村支部书记李香书在明知市里已规划修路,且上级要求规划区内不准新建任何建筑物的情况下,公然在规划区内大规模栽树、建房,骗取了高达400余万元的国家修路补偿款。我和五湖村正义村民及党员代表到上级反映李香书的严重违法行为,李香书对我怀恨在心,曾多次和五湖村村霸、地痞张彦生一起到我的单位(五湖挂车厂)威胁、恐吓我,并扬言“你要再敢告就打死你!”。2014年12月26日,我到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反映李香书的系列问题,在事隔两天后,我就遭到了李香书的恶意打击报复。
2014年12月29日晚20时许,五湖村村霸、地痞张彦生突然闯入我的家中。我看其来势汹汹,便立即打电话报了警;但警察未到,张彦生在几分钟内就电话召来一帮人——张永生、贾会如、张向东、张永刚、张志梅、张彦召、张东华等,8名歹徒一进大门不由分说就开始对我疯狂实施殴打,我边躲边退,他们一直打我到院内台阶下;我老伴赶紧跑到院外呼救,邻居听闻赶到院内拉开了他们,8名歹徒才停手走出院外,我迅速关上了大门。几分钟后,邻居张彦军在外叫门,说要问一下情况。张彦军是张彦生的亲哥哥,我听闻后便打开了门。张彦军与我说了一会儿话,我在往外送他时,张彦生等8人又一涌而进,再次对我疯狂实施殴打。本已受伤的我当时就被他们8人打翻在地,浑身疼痛难忍,但他们不顾我的哀求,仍然对我拳打脚踹。待他们觉得出够了气,才扬长而去。此时,已距我打电话报警一个多小时,并且期间我多次电话报警,武安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人员才赶到现场,但他们到现场后不是马上把我送医院抢救,反而是把我带到派出所问口供。我当时疼痛难忍,要求先到医院抢救治疗,但派出所人员却说“不差这一会儿时间”。他们问口供约4小时后才让我去医院,经武安市医院检查发现:我有8根肋骨骨折,胸10-12椎体变形,双肺挫伤,胸内软组织挫伤,鼻骨骨折。经武安市公安局法院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事发至今半个多月来,我住在医院抢救治疗已花费近3万元且仍需继续治疗,误工费、交通费、通讯、陪护等费用损失近万元,无人问津;但至今已半个多月时间,工业园区派出所却故意放纵8名犯罪嫌疑人,拒不对8名歹徒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致使他们至今仍逍遥法外。原因何在?定是五湖村党支部书记李香书从中作梗,上下买通,才致使派出所消极办案,故意推诿、放纵犯罪分子,欲使其不受法律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歹徒张彦生等8人强行闯入我的住宅,聚众对我实施殴打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张彦生等8人故意殴打致我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400条规定,武安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明知张彦生等8名歹徒的行为构成犯罪,却故意采取推诿、拖延等方式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脱,已构成渎职罪。
综上所述,我有几个问题想不明白,请上级领导帮助指点迷津:
1、五湖村地痞、村霸张彦生等人与我无怨无仇,为什么在夜间聚众闯入我家将我殴打致伤?
2、武安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距五湖村仅有几公里远,为什么受害人在五次报警后,一个多小时警察才赶到现场?派出所在明知我伤情很重的情况下,在问完张彦生笔录后为什么将其放走?
3、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8人聚众到我家无端挑衅、聚众殴打我,应按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为什么不予追究?是谁有这么大的能力竟然能左右公安机关?
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证明,就是五湖村党支部书记李香书在背后指使、操纵,雇用地痞恶霸对我进行打击报复,然后上下买通,欲使其不受法律追究。事实也是如此。但在党中央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我的遭遇定会受到上级领导关注,并得到公平、公正解决,违法乱纪的犯罪分子也一定会受到应有的制裁!
受害人:张良
电话:13902796934 、13728007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