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共怎样抢劫养老金和习近平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多交7年养老保险费,月养老金反而少三百元”诉诸法律感受到的“公平正义”!
【看中国2014年12月21日讯】中共在18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建设法制中国、18届四中全会上又决定“依法治国”并把12月4日这个“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而习近平一上台就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好像中国大陆从此将结束“不依法治国”的历史了。就像过去几十年来所受的一次又一次欺骗一样,中国大陆的司法没有丝毫改变,冤案仍然持续不断地“依法”制造出来。人民群众要想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那才是真正的中国梦!白日做梦!
经我不断投诉反映信访上访8年多才拿到书面《回复》、又经近两年的艰难诉讼,要求解决“多工作7年退休(同时多交7年养老保险费),养老金反而少300元左右”一案宣告彻底失败(已走完法律程序)。耗费了我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后,我没能为自己讨回一分钱被克扣的养老金。
同中共讲理(走正当程序)的结果
我从1966年6月参加工作到2004年2月正式退休,一直都在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水电七局)工作。水电七局对我退休前提出退休待遇问题的回答是,按原来行业的办法和现在地方的办法计算出的养老金“都差不多”。当我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比相同条件(同时参加工作,工资级别等等待遇完全一样)1997年就退休了的低300元左右,即38年工龄的比31年工龄的少300元左右找他们时,他们的回答变成了“谁叫你97年不退!”随后,我便不断地反映投诉信访上访。
水电七局对我的反映投诉不是置之不理就是欺骗误导,直到2012年11月29日才给我书面《回复》,说是由于统筹方式和计算方式改变致我的养老金低。我认为《回复》说的没有道理,在再次要求内部解决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将水电七局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同工同酬”和“相同情况的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晚退休的不低于早退休的”的原则重新计算养老金。
经过近两年的诉讼基本上弄清了我少拿的300元左右由下面三部份组成:
1、1996年国家给职工涨两级两岗工资已办升级手续,但水电七局作为“档案工资”不兑现(只给1997年退休的兑现)且未按水电七局局人劳(1997)113号文第四条承诺,把没有兑现的“档案工资”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基数。
2、按省办法计算出的养老金比按原来行业办法计算出的低,却不按国发(1998)28号文第(六)项“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
3、2005年底给退休职工增发“统筹外费用”,只给1997年退休的增发而不给2004年退休的增发。
就这样,一个事实极其清楚案情极为简单,明摆着违反中共的法律和社会公平的小案子,经过区、市、省三级四家法院审查审理也得不到解决,司法文书达8个,却没有一个司法文书对我“多工作7年退休,养老金反而低”这个事实说一下是否公平,即全部书法文书中都找不出“公平”两字,这就是中共的“依法治国”和习近平让老百姓感受到的“公平正义”。
看看这8个司法文书怎样说的吧。
一、要求补发“档案工资”和重新计算养老金
1、成都市金牛区法院(2013)金牛民初字第4272号一审判决我败诉,理由是,我要求补发被克扣的两级两岗“档案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重新计算养老金的被告不适格,水电七局与养老金的计算发放没有关系。于是我提出上诉。
我在上诉中特别指出,①诉讼时效应从水电七局给我书面《回复》那天起计算;②我从未向省社保局申请过养老金,我的养老金是水电七局包办的,我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是水电七局给我的,所以我应该诉水电七局。
2、成都市中级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2687号终审认定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我的起诉。于是,一个诉讼被迫改为三个诉讼,即①申诉要求水电七局补发两级两岗“档案工资”②起诉水电七局要求增发“统筹外费用”③起诉省社保局要求重新计算养老金,均已终审裁定驳回。
3、四川省高级法院(2014)川民申字第1221号裁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理由是我要求补发被克扣的“档案工资”和要求重新计算养老金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要求水电七局同工同酬增发“统筹外费用”
1、成都市金牛区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4407号一审裁定驳回我的起诉,说我的诉求“显然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成都市中级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5294号终审裁定驳回我的起诉,理由是“‘统筹外费用’是1998年国家在对社保体系改革过程中制定的内容,有关该费用的适用对象、支付的条件、具体的金额等,都由政策直接规定”,认为我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要求省社保局重新计算养老金
1、成都市青羊区法院(2014)青羊行初字第71号一审裁定驳回我的起诉,理由是“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我在上诉中说明:①2013年7月22日,水电七局才说我的养老金是省社保局计算的,并说我不该诉水电七局而应诉省社保局②我是2014年5月底提起诉讼的,我认为应以2012年11月16日省社保局给我的书面答复为起诉期限,所以我的起诉没有超过期限。
2、成都市中级法院(2014)成行终字第419号终审裁定驳回我的起诉,理由仍然是“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3、成都市中级法院(2014)成行监字第154号驳回通知驳回了我的申诉,理由还是是“已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
在这伙从来就不讲信用的流氓面前,我过去的投诉反映信访上访统统都不算数了;省社保局给我的书面答复也不算数了,省社保局给我的是盖着鲜红大印的手纸!
中共的宣传机器经常指责受害者不走正当程序去解决问题。看看我的经历吧,这就是走正当程序要求解决问题的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