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虹飞被选择性“执法”?(图)

作者:穆一然 发表:2013-07-28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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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吴虹飞(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3年07月28日讯】(看中国记者穆一然综合报导)歌手吴虹飞近日因微博扬言“想炸建委”被拘留,或被判刑5年。此消息随即引发舆论大战,支持与反对的声音此消彼长。吴虹飞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和其是否被选择性执法是公众热议的焦点。

事件回顾

7月21日幸福大街主唱吴虹飞发微博称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和建委,“我想说,我不知道建委是个什么东西,是干什么的,不过我敢肯定建委里全是傻逼。所有和建委交朋友的人我一律拉黑。还有我想炸的人是一个完全无节操的所谓好人。我才不会那么傻告诉你他的名字,等他炸没了上了新闻你们就知道了”。之后她删除了这条微博,改为“我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旁边的麦当劳——的鸡翅,薯条,馒头……”。

在冀中星制造的首都机场爆炸案后不到12小时的敏感时期,吴虹飞因这条含“炸”的微博22日被警察请去喝茶,她在22日20点39分发出两字微博:“刑拘”。

26日中国官媒《法制晚报》发表文章《女歌手吴虹飞被刑拘 面临5年以下徒刑》。文中归纳了四点公众回应:认可公众人物该谨言慎行;言论不当警方不该介入;圈中好友都不愿正面回应;“谎言”耗费大量警力。文中引述一位检察官的说法称,吴虹飞发微博背景的特殊性加重了恐慌,“警方也不得不比平时更加重视此事,因此她的行为,比平时发这样的微博危害后果更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吴虹飞可能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吴虹飞言论是否违法

吴虹飞或被判刑的消息传出后引起强烈质疑。不少律师和民众认为量刑不当,呼吁释放吴虹飞。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认为,《刑法》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此不适用”。

著名律师斯伟江进一步解释《刑法》第291条所说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育科研等秩序被迫停止或者中断一段时间,引起一定区域内社会公众心理恐慌;导致公安武警卫生检疫等国家职能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干扰”。 斯律师同时指出,吴虹飞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这条规定,警察使用行政拘留属暴力执法,完全超出法律的范畴。

湖南红辣椒频道26日的评论文章《“想炸”建委的女歌手吴虹飞该被拘留吗?》还质疑拘留吴虹飞的合法性。文章中称,“吴虹飞说的只是‘我想炸’,而不是‘我要去炸’。表述自己心里的想法,与扬言实施是不能划等号的”。虽然吴虹飞发微博的前一天发生了冀中星爆炸案,但公安机关也不必草木皆兵,看到微博上有“炸”字就抓人,“‘杀鸡用牛刀’的做法既无谓浪费司法资源,也会影响执法严肃性”。

吴虹飞是否被选择性执法

除了法律技术层面的争议外,公众还关注吴虹飞是否被选择性执法。

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系教授张鸣26日发文《你是认真的吗?——评吴虹飞被拘留》中谈到,不少人在微博上都受到威胁,他自己就收到过多次“杀死他全家”的威胁言论,但没听说过哪个放话的人受过警察的训诫处罚,“在反日游行那些日子,别说口头威胁,就是真的汽车被砸,人被打,只要不是特别厉害,打人毁物的行凶者,还不是安然无恙?”

还有人翻出网络之前盛传的针对两百多名自由派知识分子和社会活动家的“活埋名单”和空军大校戴旭的微博言论“那些攻击我们的东西是狗,相信各位都会有深刻的体验!他们除了胡喷就是乱骂,完全不可理喻!只有杀!”,并质疑道,这些言论的暴力色彩远远超过吴虹飞的言论,但为什么警方未采取任何行动制止?

针对吴虹飞或被选择性执法,斯伟江律师直白地指出,“现在北京警方的做法是衰世用乱法,京畿重地,法律人才荟萃,这样的事情能发生,我真担心,是否乱世要来了”。他还表示,解决冀中星爆炸案的深层原因才是预防爆炸的根本之道。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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