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何以一再输给法律

作者:何三畏 发表:2013-07-27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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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3年07月27日讯】2013年7月12日,长沙中院执行了一桩死刑案。这一天是星期五。整个周末,网络充满对相关法院和相关官员的批评、质疑和谴责。许多在其它公共问题上见解或不免有分歧的人,都有参与。人民日报微博都及时表达了倾向性的态度。星期一早晨,事件上了全国都市报头版。到星期一午前,网易,腾讯,搜狐,新浪等几家主要网络媒体,完成了对曾成杰女儿的微博访谈:舆论升级到少见的地步。

曾成杰案的主要材料已经呈现在网上。这客观上使它成为了一场公开程度最高的案例,也意味着它已经置于公众监督的视线之下。但是,看来长沙中院以及它的上级法院和有关官员,或者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或者是满不在乎,而是按照案件最初发动的轨迹走下去,甚至到了最近几个月,加快了处死曾成杰的步伐。

按照现行法律,“民间集资”是非法的,“集资诈骗”可以至死。但集资不等于诈骗。现在公开的材料表明,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先有政府鼓励和官员参与,集资合约有公正机关认可。也就是说,“案发”时政府和官员不仅是知情者,而且是参与者。后来,政府认定它是犯罪行为,又是官员坐在拍卖台上作主,在法庭审判前,就把曾成杰公司财产“拍卖”给了政府的公司。律师指出,甚至没有资产评估,此后的两级法院庭审中,也没有出示评估报告……据此,当地政府和某些官员既涉嫌非法行政,也成了涉案者,理当受到追究。

就这样,曾成杰被定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而相关官员却没有刑责。

到行刑前,曾成杰死刑复核已经在最高院搁了一年多。人们普遍猜测或将不会被核准。因为新任最高院院长出身法律专业,不会留下漏洞百出的案子。再“横向比较”,正如曾成杰女儿在最高院门前举过的一块牌子所示,刘志军贪污六千多万,助他人非法所得三十多亿不判死刑,高院或将开始“少杀慎杀”。再说,现实的麻烦已经够了,核准曾成杰死刑势必遭致强烈负面评价,正面的例子有吴英死刑被最高院阻止,并由此获得好评。更重要的是,律师还正在向最高院递交有利于曾成杰的新证据呢!

就在这个时候,死刑被核准。

除了以上案情,曾成杰案特别令人震惊的是,死刑的核准和执行环节。根据长沙中院的说法,最高院的死刑核准日期是6月14日。那么,从核准到7月12日执行,中间有将近一个月(不知道这段时间意味着什么)。但有一点是明显的,这一个月都没能让法院方面想清楚如何审慎地人道地合法地处死一个非暴力犯罪的不再威胁任何人生命的一个生命! 

据曾家了解的情况,在大约一个月前,曾成杰又一次转移了关押地点,并在手铐和脚镣中间加了一条铁杠。这或许是一种险恶的征兆,法院奉行的规矩。曾家不知情,还在继续做“申冤”的努力。就在6月14日死刑核准下达当天,最高限死刑复核庭的相关法官还接见了曾成杰的女儿,向后者表达的是独立判案,人死不能复生,一定会审慎云云——真是高深莫测。

到7月12日长沙中院执行曾成杰死刑后,其家人没有得到通知。这是网络愤慨的引发点。长沙中院的答复则成了对愤慨的火上浇油。它说,在对曾成杰“验明正身时”,曾成杰没有提出此要求!又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可奇怪的是,长沙中院的微博上,还挂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而这一条款恰恰要求法院“应当”通知家属。

到7月14日,星期天,湖南高院急了,出面为下级法院说话,称没有曾成杰近亲属的“联系方式”,故“当日执行后”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这就更离谱了。法院找不将要处死的犯人亲属的“联系方式”,还不知道联系他的律师!与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周末则连续发出多条微博,从“民愤”角度申述死刑的合法性,仿佛罪不由法定,而是由民愤定似的。

“硬靠上去”的诈骗,严重的程序违法,“秘密”的处决方式,极度的冷血表态,违背法律的辩护,一个错误连着另一个错误,终于把一个草根民营企业家处决。这就是三级法院呈现给我们的曾成杰案。他们将如何给家属进一步的交待,如何最后说服公众,实在是令人担心。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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