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在世界各国遭到六四民运、图博、维吾尔族与法轮功的国际控诉,在全世界各国法院,不断以所谓“反人类罪”(同:反种族灭绝公约),控诉中国暴行。图:翻摄自许庆雄部落格
前瓜地马拉独裁者里欧斯蒙特5月10日遭该国法院引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犯下种族灭绝和战争罪行,判有罪并判处80年徒刑。由于这次并非在国际刑事法院,而是首次在一个国家的法院直接引用公约判刑,淡江大学法学教授许庆雄对此表示,这对国际法的发展来说,是一项历史性进展。对目前世界上的独裁者及其共犯集团来说,更有如震天价响的丧钟。
许庆雄进一步表示,中国政府在世界各国遭到六四民运、图博、维吾尔族与法轮功的国际控诉,在全世界各国法院,不断以所谓“反人类罪”(同:反种族灭绝公约),控诉中国暴行。换言之,诸如李鹏之于六四,或江泽民之于法轮功等等,未来如果以平民身份前往先进法治国家,都极有可能在签署这项公约的国家法院,面临这项公约的起诉与判决。
前瓜地马拉独裁者里欧斯蒙特并非第一位被以“种族灭绝罪”判决的独裁者,这此次引起国际媒体与国际法学界的重大关注,便在于这次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简称Genocide公约、种族灭绝公约)的引用,不是在国际刑事法院,而是首次在一个国家的法院直接加以引用判刑。
许庆雄表示,这对国际法的发展来说,当然是一项历史性进展。对目前世界上的独裁者及其共犯集团来说,更有如震天价响的丧钟。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是联合国主导下,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于1948年12月9日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大会第3届会议,以第260A(III)号决议通过。截至目前已获122国签署。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于1983年签署这项公约,但对公约第9条提出保留,亦即虽然签署公约,但排除部份条文的适用。中国特别要求保留该公约解释、适用权,主要是为了避免中共统治集团未来被控该罪,面临世界各国起诉。
公约规定,签署的各国政府有义务追捕犯罪者,国际刑事法院与各国法院,也都有权审判、惩治相关犯罪者。公约共19条,主要内容如下:
*确认灭种行为不论发生于平时或战时,均属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应予防止并加以惩治;
*灭种系指蓄意全部或部分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灭种、预谋或煽动灭种、意图或共谋灭种,均在惩治之列;
*凡犯灭种罪者,无论其为一国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都应惩治;
*缔约各国应制定必要的法律以实施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被控有灭绝种族罪的,应交由行为发生地国家主管法院或缔约国接受其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庭审理;
*灭种罪不得视为政治罪;缔约国有权提请联合国有关机构遵照宪章采取适当行动,以防止和惩治这种罪行。
其中第9条规定是,缔约国间关于本公约的解释、适用或实施的争端,包括关于某一国家对于灭绝种族罪或第三条所列任何其他行为的责任的争端,经争端一方的请求,应提交国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