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恶法当废!(组图)

作者:柳随风 发表:2013-04-05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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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嫖宿,还是强奸?

3月30日晚8时47分,兰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兰州公安”发布微博称,关于网传兰州某派出所副所长涉嫌嫖宿幼女一事,经兰州市公安局核实:原城关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胡某因严重违法违纪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所涉案件司法部门正在依法审理。

怵目惊心的奸幼案

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2011年陕西略阳略阳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最终被以嫖宿幼女定罪,后又有河南永城和浙江永康又发生两起类似案件,而今天兰州城关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胡某涉嫌嫖宿幼女双开。一起起公职人员涉案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案件最终均以嫖宿幼女罪作为定罪基础,让公众认识到该恶法的存在,名义上是为打击“嫖宿幼女”,实则是为那些公职人员强奸幼女网开一面逃脱惩罚。

 

 


中共官员强奸,只被定性为“嫖宿”(网络图片)

3月30日凌晨,一条题为“兰州现派出所所长嫖宿幼女”的微博开始在网络上流传,微博上网友称,兰州一位知名律师爆料,兰州城关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长,通过一女皮条客以5000元不等的价格,嫖宿数十名幼女,年龄最小的只有12—13岁,后胡某因一幼女母亲发觉报警被抓。 而这当中重复着以往公职人员参与强奸幼女被曝光后同样的故事,那就是受害者家属报警,才让禽兽落网。

事实证明,打了一个嫖宿幼女的罪名,虽然对涉事犯罪公职人员定了罪判了刑,但对于被奸淫的幼女而言是极大的不公,一者是身心受损,二者是名声受损,其在后来的成长过程中背负严重的心理阴影,且要背上卖淫女这一恶名。但也从中让人看到,所谓嫖宿实则是为涉案公职人员脱罪,给未成年少女蒙上不白之冤。同时也让人无法理解,缘何普通群体即便是在你情我愿之下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即使结婚的前提下也会被冠之强奸罪,但公职人员通过皮条客强迫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却成了嫖宿,这是哪门子的理?什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全是他妈的操蛋,糊弄老百姓强奸民意而已。但这么操蛋的法律居然是由最具权威的制定刑法部门制定的时候,这是不是在强奸法律?

嫖宿幼女罪到底是什么罪?

1979年制定刑法时,没有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而对强奸罪中有一款规定,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按强奸论,从重处罚。按当时的刑法规定,嫖宿未满十四岁的幼女,按强奸罪论,从重处罚。而所谓的奸幼淫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此条款就是出于对未成年少女的保护。


嫖宿,竟然成了官员强奸的借口(网络图片)

然而到了1997年制定《刑法》修订时, 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强奸定罪。但就是当初在制定刑法时为保护未成年少女而存在的与未满十四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为强奸罪的保护性条款,在1997年3月13日,也就是刑法修订第12天之后,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草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单独定罪之外,该条款并非紧随强奸罪,而是藏身于第360条第2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天,刑法修订案被正式通过。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1997年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中,对增设“嫖宿幼女罪”的解释是: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增设罪名是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按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室的解释是保护幼女,但该条款的惩罚力度表明是为犯罪人创造以嫖宿之名强奸幼女,是为涉案的官员与企业家脱罪,与保护未成年少女一说扯不上半毛关系,也完全与强奸罪中保护幼女的意愿完全违背,那么法工委将嫖宿幼女罪到底是严惩犯罪还是保护官员犯罪以嫖宿幼女之名强奸幼女,从近年来发生的嫖宿幼女案中得到答案,那只是为涉事官员减轻犯罪纵容犯罪。

残害少女恶法何以存在

即便是傻子也懂得的,看似在保护未成年少女打击嫖宿幼女的法规,其实就是为公职人员逃脱惩罚纵容犯罪扯起大旗,这一与强奸罪定义发生悖意的条款之所以能够存在,那是因为有能力参与嫖宿幼女的群体不是权贵就是公职人员,以故可以理解为这一条躲在360条第二款的法律,就是一条见不得人却可以为那些犯罪的公职人员逃避惩罚的恶法。这一恶法对于有幼女嗜好的权贵与公职人员而言,是条好法规,但对于普通群体对于那些没有权势作靠山的未成年少女而言,是一条生不如死的恶法。

可笑的是,这么一条与强奸罪定义完全悖意的条款居然堂正存在,这不得不说,我们眼中的法律只不过是一张厕纸,它只为权贵撑起公平公正的大伞,但对于弱势者而言,有理无处说有苦无处诉。当然也可以完全理解这个时代道德与信仰滑坡所在,这没有什么可以大惊小怪。所谓的法律只不过是权势者作恶的挡箭牌而非普通群体的保护伞,那种期待法律面前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途径,充其量只不过是一剂自我安慰的麻醉剂。


废除“嫖宿幼女罪”迫在眉睫,刻不容缓(来源:天涯)

当嫖宿幼女罪为公职人员祭起逃脱法律惩罚的大门,未成年少女那嘤嘤的哭声就是对这个社会无助的哀鸣,它真实地刻画了人生而不平等,活也不平等,死也不平等的现实所在。即便被强迫成为公职人员的胯下之玩物,即使双眼含泪无助地被禽兽蹂躏也只能被冠以卖淫女一说。即便受害幼女的父母报案之后,法律也不会祭起公理与道义的大旗,因为司法的公正都掌握在强权者手里,它们很少能真正地为弱势群体流露出同情的色彩。虽然习总说要让“公民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公平公正的正义”,但是在“戴套不是强奸”之下,“奸淫幼女不是强奸而是嫖宿”之下,公民如何去享受司法程序的正义?

结语:嫖宿幼女罪不是在保护未成年少女,而是在加剧未成年少女性侵,恶法不除,保护未成年少女就是空话!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天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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