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武汉市委书记阮成发先生有关花楼街壹仟多户行政诉讼问题的一封信

作者:陈顺喜 发表:2012-10-12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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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武汉市委书记阮成发先生:

首先,请允许我以‘‘尊敬的’’ 字眼称呼您,在对您毫无认知,从而无法对您个人及工作做出比较客观的评价之前,出于礼貌,更多的是基于您市委书记的身份和对国家公器的尊重,我觉得用这三个字称呼是比较恰当的。

我与您素不相识,从无瓜葛。我早在2009年就想给您写信,一直没写,而我同我们花楼人生活在您所负责的行政区域之内,用法律术语说,您是我们花楼人用选票选出来的为他们服务的代表------代理人。因此,我不得不给您写这封信,请您了解并解决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壹仟多户居民的行政诉讼问题。但请您需要注意的是,我以及委托我的诉讼人并非是在向您乞求,而是在要求……要求您运用选民授予您的权力去为他们的权利服务。

在谈诉讼问题之前,我必须声明的是,我无意于也无能力去做弱势群体代表,投身维权活动是被迫无奈之举,我的许多朋友也都是同样被迫地做这样的事情;我力有未逮,但这丝毫不影响我对这项工作的理解与从事这项工作的人的尊重。

城市建设本身不是目的,人民的自由、权利尊严和幸福,才是根本目的。我需要告诉您的是:就在您的治下,就在2011年4月8日,花楼街的被拆迁人对武汉市国土资源或规划局提起行政起诉,告武汉市国土资源或规划局行政违法,‘‘发放武规拆字[2005][ 房屋拆迁许可证]。’’市委书记阮成发先生,首先让我们共同回首2005年至2009年长达四年之久的花楼街的拆迁历史;由于花楼街的广大居民通过学习法律和中央各种精神文件。集体抵抗在您治下的政府部门非法出让土地、违法拆迁。在拆迁工作中您所治下部门勾结黑恶势力,在花楼街实施打、砸、烧、杀等一系列的犯罪活动。对于这些在您所治下的辖区内所出现的问题,作为您是一市之市委书记的阮成发先生,您不会对花楼人说:‘‘您对这些问题您不知道,等我调查了解后再给你们花楼人一个满意的回复。’’我们花楼人有很多当年在拆迁中拍下的历史照片或录音、录像。[包括黑恶势力的犯罪事实材料]。花楼街在拆迁工作中的社会秩序、比拆迁前要混乱N倍。百姓就象在地狱里面生存,民不聊生。百姓是在含着泪水被逼同代办公司签的协议离开生他养他的花楼街,据老人讲:“以上这些事实,在民国年间、就算是日本侵占我国八年期间都没有过的这种现象,却在您治下的政府部门发生了。”基于您治下的行政责任及分工,那么您守土有责,属下应负责查处;如果不了了之。或者冷处理,那么我个人和花楼人会对您失望,

顺便说一句,自从花楼街在拆迁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犯罪事实,我对他们这些人的反应就两个字——恶心。

面对上访的公民,面对遭受不公求助无门的公民,面对您治下的部门剥夺公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公民,面对相信政府许诺不给老实人吃亏的公民,面对相信你们政府许诺绝对公平、公开、公正的公民,不知您作何感想?但我可以肯定的是,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与雇用人员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会有某些人弹冠相庆,伴随着推土机与花楼人眼泪的打砸、杀人、纵火和震耳欲聋土炸弹声足以说明这一点。

但我需要告诉您及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乃至雇用人员的是:花楼人经过了上访,经过了诉讼,选择了法律途径,表示我们对这个国家、政府和法律还存有一线希望,这也是我作为一个研习法律公民聊以自慰的地方,但是,如果在穷尽这些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手段之后,因为种种人为原因达不到预期的公平合理之目的后,唯有恒产者方有恒心,无依无靠无房无地无钱无尊严无活路的人们必然会绝望,而绝望之后恐怕也只有在玉石俱焚鱼死网破的汽车炸弹与催泪瓦斯之间做出选择了,伏尸几具,血流五步,只有壮烈之举,方能令世人震撼反思,社会何致于此!当然这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雨果有句名言:在一个社会里,如果一个人只能够用违法的手段达到他的目的,那么这个罪犯不是这个人而是这个社会!!!

目前中国存在的问题,并不是您能解决的,但在您的辖区内发生的问题,却是您能处理妥当的。无所限制的公权力在为行政诉讼方面长驱直入、无所掩蔽,江汉法院擅自更改原告诉讼请求,再次的制造了花楼人的人间悲剧。或许因为某种因素,您形格势禁,泥足深陷或难以持中,但您能够做到的而且我相信也是您奉以为准则的是不在您的辖区内增加一起人间悲剧。至少,使已经发生的悲剧与不公不再任其发展。

中国古语,公门之中好修行。我想请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与雇用人员转达一个‘‘一厘米主权’’的法治理念。在柏林墙推倒的前两年,东德一名叫享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企图逃向西德的清年克利斯。在墙倒后对他的审判中,他的律师称,他仅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没有挑选的权利,罪不在己。而法官则指出;‘‘作为……,不施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心’。 当法律和良心抵触之时,良心是最高的行动原则,而不是法律。尊崇性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绳。‘‘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在那个万不得已的局势下。打,但应当故意打不准……不把人家打死,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也是最高境界的良心。任何人都不能以‘‘听从命令’’为借口,去跨越道德伦理的底线。这就是‘‘一厘米主权’’的道德义务,否则就必需承担罪责。同样我希望您所领导的行政序列中的基层官员与雇用人员明白,城市的规划是可以做得科学合理的,行政诉讼在保障公民合法的利益的前提下,是可以做得相对公平,公正,公开的。法院是说理的平台,可以和风细雨以理服人是化解矛盾的场地。而您治下的江汉法院置法律于不顾,知法犯法,开庭时法警并排成墙,拉门紧闭,戒备森严,如临大敌,如同刑场,原告不能进入,这是明显地执杖胁众压制原告。完全不具备公正性可言,岂不知没有公平正义的法院就是邪恶之所在!

中国历史自两宋以来,千年土地八百主,地是主人人是客,富不过三代,穷不到百年。按照历史经验的观察,虽然不能保障五百年必有王者兴,但是一个家庭或家族几代之内正此事的了解与关注,也算是我辈在本辖区域游学维权的花楼人对于老邻居形象的维护与贡献。

作为一介布衣,恪尽公民责任,所做唯有声,唯有呼吁,使更多的人知道发生过的不公与不义;至于呼吁后的结果,或许更糟,或许好转,或许难言;我所能做的只是尽我所学所能使之在尽可能多的媒体、网络及政府机关中知晓,以此促成您及相关人等对于花楼人这次行政诉讼问题的关注,使无助百姓不至对法律完全绝望,因为不公只有置于阳光之下才能加以克服。诺您或您的属下认为需要媒体公关,大可占领天涯,设或跨省北上,欲加有词,那么,我亦不闪不避,正襟恭候,以待水落石出,圆满解决。但我善意提醒,莫向过去的市长李宪生那样动用公帑,一切请自行埋单,因为公帑之中亦有花楼人一份纳税钱,我确信,所陈诸项,并无夸张或涉嫌构谤,因为信的开头我已经说明了,‘‘这封信并不是专门写给您个人的’’, 只是因您所担任的公职而以您为收信人而已。作为一府之书记的您,面对花楼街壹仟多户的行政诉讼,做何感想?

我会保留并坚持运用一切可行手段,包括法律之公力救济与个人之私力救济,亦包括灵活处置之相关必要手段,务必使法律赋予我及花楼人的权利得到维护,面对侵害要有个说法,有个交待;我不会放弃任何努力,债务或可过期,但怨愤却不会在公正降临前消逝。如若毫无原则的以德报怨,泯却恩仇,则何以报德?愿一府之书记先生有以教我。

我个人研习法律仅仅五至六年的时间,希望并不断呼吁以非暴力方式化解社会戾气,推进国家渐进式民主之发展,落实法治理念,并对国家前途抱有审慎之乐观态度。但您治下之行为恰恰与我之努力预期相反,我甚至怀疑,您所治下之武汉是不是要以制造一场‘‘敢为人先’’的方式纪念辛亥革命?若如此,主持者无异于自毁基石,当以何罪之名受审?

与他人相比,尤其是与花楼街的居民相比,从某种意义上说,我是幸运的、或也是受打击最重的。幸运的是在拆迁中、有些居民在受压制或打砸、杀人逼迁的场景我没有见着。不幸的是2006年年底,、政府部门对花楼人维权实施打击、报复捏造事实制造冤假错案以莫须有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把我关押江汉区看守所长达十个半月,最后;还是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作以判二缓三的有期刑惩。但是,我决不放弃自己或花楼街居民的合法权利。在公正面前不会也不允许妥协。事情不会随着时间慢慢被遗忘,不会像没有发生过一样,列宁说过‘‘忘记了过去、就意味着背叛’’,所以,我想请您转告您认为值得与应该转告的相关人等,请他们祈祷我们花楼人在这次行政诉讼活动中,不要成功,不要有发出足够的声音以至使他们为难的时候,因为我们花楼街人会追究每个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非我和花楼人的事情得到妥善解决,否则,绝不会像没有发生过一样,同时,也不会做‘‘我为鱼肉、人为刀俎’’之人。倒掉的房子就如剪短的脐带,切断了我们对花楼街的归属感,生于斯长于斯,却无法立足于斯,是谁之过?

我希望见到建设性的相关法律性的依据、或有效的法律文书,在法律面前不论是原告或被告都是平等的,在开庭时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实行三公开,一、对诉讼当事人公开,二、对社会公开,三、对媒体公开并跟踪报道。同时;请公开所有能够公开的事情,请给我们诉讼人一个法律的依据。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也请用文明说服所有的诉讼人,做与不做,在于自己,成与不成,在于上天。

我虽是无神论者,但信报应,报应不爽,从未骗人,只在于时间早晚而已。我虽是个草民,不会开推土机,不会拿刀横行,但作为一个草民会记录历史,这就足够了。

图片太血腥,场面斯文全无,为顾存颜面,不附上。若您想看。随时寄奉。

人在做,天在看。

书不尽言,来日方长。

我乃一介草根,水平有限错漏在所难免。

 

陈顺喜
于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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