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中华民国总统竞选之时,对于有双重国籍的人能否做高官的争论又风起云涌。出于好奇我搜索了这中华民国国籍法第二十条为:(取得外国国籍公职人员之免职及例外)
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其已担任者,除立法委员由立法院、直辖市、县(市)、乡(镇、市)民选公职人员,分别由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村(里)长由乡(镇、市、区)公所解除其公职外,由各该机关免除其公职。
1 、稍有一点国籍常识和在国外生活过一段时间肯动脑子观察现状的人都会明白这是一条无法落实到人的官僚主义条文。因为人是有脚的,他出国后到处乱跑政府根本无法知道他用哪种方式(结婚,投资,技术…)什么时间加入了什么国的国籍?比如:马英九在竞选时就有人攻击他有美国国籍,他说没有美国国籍,但没人相信他,直至最后他被逼急了,拿出了过期的绿卡,众人才放过他。(因为如加入美国国籍,绿卡就没有了,在领美国公民证时绿卡必须上缴。)但这种做法实质已侵犯了马英九的隐私权。前两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民进党起诉国民党立委李庆安诈骗案也是如此。到头来根本无法知道李庆安是否有美国国籍,原告就通过台在美国联络部向美国国务院办公厅求证此事。美国国务院回答:是否有美国国籍属个人隐私不予回答!!! 然后大家又互相揭发狗咬狗了一番,最后统计下来,民进党内有外国国籍的人还多于国民党内。也就是原告要判诈骗犯的人多于国民党,这不是搬石头砸自己脚吗?闹剧就此收场。倒霉的是纳税人。国籍是隐私,而为了做到公职人员没有外国国籍,是否应该像中共“清理阶级队伍”一样来个背靠背的亲朋好友之间的揭发批判呢?还是需要本人去各级“党委”坦白自首?这样一条挑动老百姓互斗的法律是恶法要去除。
2 、美国为什么没有这欺主的条款呢?因为美国政府是关在笼子里的一条狗,它的眼里只有它的主人 ---美国公民,它没有资格知道主人有否外国国籍,更不敢制订法律叫主人不担任公职。从上述条款中我们也看到它的牵涉面自上到下既广且深严重的侵犯了中华民国国民的基本人权,也就是公民的工作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既是中华民国国民就应和其他国民一样享有公民权利,为什么要剥夺他的被选举权呢?老百姓有选他这份公职的选举权,取消他的公职就是剥夺他工作的权利。所以这第二十条是违法违宪违反普世价值的,应予取缔。(奇怪的是本条款没有规定双重国籍的人不能当兵,不怕他们拿枪打自己人吗?看来吃苦没钱的事还是信任有外国国籍的中华民国国民去担任的。)
3 、这第二十条的后半条是: 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拟任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之公职时,应于就(到)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于就(到)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 众所周知国民是国家的基石,很多国家是忌讳国民退出本国国籍的。这也是严重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苏联把此定为叛国罪,美国也排斥和鄙视它。如有中华民国国民这样做的话也会被唾弃。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规定不是教唆国民作奸犯科吗?像苏联等国会给“丧失国籍证明”吗?中共让几百万华人“自动丧失”了国籍,也没见它发证明给大家,所以这都是纸上谈兵的事。难怪它的施行细则无法制订!!这个怪胎的出炉,中华民国的15位大法官犯有不可推卸责任的渎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