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警察的职责是逼公民跳楼?

作者:晓阳 发表:2010-05-31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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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海外媒体大纪元报道了河南安阳、鹤壁公安非法抄家,逼得公民王斌跳楼一案。5月20日中午12点左右,河南省安阳市、鹤壁市多名公安突然闯入中国公民法轮功学员王斌的家中,进行非法抄家。抢走多台电脑、手机及书籍等资料,并欲抓捕王斌。王斌被逼从家中的四楼跳下,身受重伤。次日早上8点,王斌在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年仅31岁。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有信仰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而河南安阳、鹤壁警方的行为是对中共自己所制订法律的公然践踏。并且因为安阳、鹤壁警方的非法行为导致王斌的死亡,这是一起警方公然执法犯法,致无辜公民死亡的恶性事件,应当依法追究河南安阳、鹤壁警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据大纪元网的报道,王斌此前曾多次遭到当局的非法迫害,此次是第四次被抓。2008年7月8日晚,王斌在郑州失踪后,被非法拘留在管城区看守所。15天后,他又被非法关押在郑州市白庙劳教所继续迫害,并被非法劳教一年,去年10月份才回到家中。

另据法轮功明慧网的报道中称,郑州白庙劳教所的恶警们对被关押的法轮功弟子滥施酷刑,有:五花大绑,上挂,头顶墙,“开飞机”,电棍电,乱棍打,照后心捶打,长时间不准睡觉,不准说话,不准去其他非法关押大法弟子的监室,等等。

王斌三次被劳教,所遭受的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可想而知,如果此次被当地警方非法抓捕,他面临的不是被非法劳教,就是被非法监禁。他决不想再到这样的人间地狱遭受非人的苦难,如果没有当场警方的非法抓捕行为,他也决不会跳楼。由此说来,河南安阳、鹤壁警方难道不应为王斌的死亡负全责吗?

在当今中国社会,跳楼死亡的事件是经常发生的,比如时常见诸报端的讨薪跳楼,还有近日台资企业富士康连续发生了十几起员工跳楼自杀事件,不管这些人跳楼的原因为何,媒体都予以了报道。而王斌被逼跳楼致死事件,国内却无任何一家媒体敢报道。

王斌被逼跳楼致死一事发生后,当地民众议论纷纷,有好心人将此事发到当地论坛,但网友跟帖后立即被删除。甚至当地公安人员一直在调查,是谁把消息发上网的。由此可见,当地警方非常害怕此事被媒体曝光。那么当地警方为何敢做不敢当?原因很简单,中共当局镇压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它极其害怕把执法犯法、致人死命的恶性事件公之于众。

而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对比历次中共所发动的政治运动,如文革、反右等有什么区别?而法律面前,理应人人平等,无论公民持何种宗教信仰。否则,执政者以权代法,随便找借口就可以迫害任何公民,社会和法律的公平正义将从何谈起?

政府和警察的责任本应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可如今的中国,警察让公民躲猫猫死,喝开水死,逼着公民跳楼死,谁还能对这样的政府和警察有安全感呢?难道政府和警察的职责是逼公民跳楼?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看中国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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