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中国暴力拆迁的罪与罚

作者:乔新生 发表:2009-12-18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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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思考中国模式,不能不令人摇头叹息。所谓威权主义,就是可以随意拆除居民的房屋;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把整个城市变成废墟。当少数中国学者站在西方大学的讲坛上推销中国模式的时候,他们可能不知道有多少中国普通居民,因为所谓的中国模式而失去自己的家园;当一些西方政客喋喋不休赞扬中国改革开放成就的时候,他们不知道有多少中国居民忍辱负重苟且偷生。

继上海闵行区居民因为阻挠政府强行拆迁而被判决妨碍公务之后,四川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因为阻止政府部门强制拆迁而在自己的房顶上自焚死亡。在短短一个月时间,为什么暴力拆迁悲剧一演再演?中国城市发展为何要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呢?

中国的城市化过程是一个充满暴力的过程。从历史上来看,中国的城市化可以与西方国家工业化初期的"羊吃人"圈地运动相提并论。1978年以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伴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当时许多城市采取了围追堵截的办法,将大量农民驱赶到城市之外。上个世纪的80年代初期,国务院制定了城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对那些没有办理合法手续进入城市的居民,采取一种收容遣送的方式,防止他们在城市广场、车站等其他公共场所游荡,损害社会主义的形象。所谓收容遣送,就是将他们集中起来,然后遣返原籍。可以这样说,中国社会是一个完全断裂的城乡二元社会,在这个社会农村居民属于二等公民,而城镇居民则享有国家提供的各种福利,包括基本的住房福利。这种福利化的住房分配政策,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社会的稳定。但是,由于住房分配政策中存在大量的腐败现象,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住房分配苦乐不均,要求改革住房分配制度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

然而,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风云突变。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内经济一蹶不振。为了启动经济,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臭名昭著的就是分税制改革,把各个地方的财政收入集中上缴中央,由中央政府扩大投资,以投资带动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分税制实施的结果是,许多地方政府财政捉襟见肘,他们不得不依靠东挪西借维持生计。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大规模的圈占土地,全国各地出现了数以千计的工业开发区。这种赤裸裸剥夺农民土地的做法,很快被中央制止。但是,利用土地扩张地方财政的方式被各级地方官员不断复制。各个城市政府负责人打着经营城市的幌子,从事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他们一方面以低廉的价格向农民索取土地,高价卖给房地产开发商;另一方面则不断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反复折腾城市居民。

中国改革开放历史上最野蛮的一幕在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地方政府频繁修改城市规划,不断地进行房屋拆迁,以此来提高土地的出让价格,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少数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城市房屋拆迁的速度,甚至动用国家的强力机关,以武力的方式强制拆除城市居民的房屋。一时之间,中国各个城市都成了拆迁工地,城市居民不得不放弃自己祖祖辈辈赖以居住的房屋,被迫以高价购买城市房地产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各种各样的内幕交易、各种各样的卑劣手段、各种各样惨绝人寰的事件频繁发生。在中国流传这样一句话,出差在外千万要小心自己的房屋。一位老太太出外买菜,可是,回来之后却发现自己的房屋已经成为废墟。湖南一位地方政府官员公开叫嚣,"谁让我难受一阵子,我让他痛苦一辈子"。南京居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房产,夫妇俩相拥而卧,深更半夜拆迁指挥部开动推土机,直接将他们的房屋推倒,丈夫活活压死,妻子精神失常,在北京前门点火自焚。

为了减少拆迁中政府压力,一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沆瀣一气,动用黑社会组织成立房屋拆迁公司,采用骚扰、恐吓等方式迫使居民搬出自己的房屋。到了2001年,国务院颁布城镇房屋拆迁条例,试图把城镇房屋拆迁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可是,由于城镇房屋拆迁条例只强调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补偿,根本没有顾及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结果导致城镇房屋拆迁悲剧非但没有减少,反而由于政府理直气壮"依法拆迁",而导致拆迁的悲剧频繁发生。

可以这样说,中国的城镇房屋拆迁指挥部,是一个与世界上任何恐怖集团相比都毫不逊色的最大恐怖组织。城镇房屋拆迁指挥部一声令下,城市街道成片的房屋应声而落;城镇房屋拆迁指挥部所到之处,当地就会成为一片废墟。可怜那些祖祖辈辈在城市居住的居民,由于拆迁指挥部的存在,而没有立锥之地。许多居民长期居住在城市的中心,由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过低,结果导致他们很难在城市中心区购买房屋,只能远走他乡,在城市郊区或者城乡结合部寻找蜗居之地。每天为了工作和学习,他们不得不在城乡来回奔波。城市中心部位矗立着高楼大厦,象征着城市的繁荣,可是那些曾经世代居住此地的居民们,却不得不望楼兴叹,为了所谓的城市发展他们不得不被迫搬迁。

随着社会矛盾的日渐加剧,特别是随着中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拿起法律武器,与政府对簿公堂。那些耀武扬威地拆迁指挥部官员们,再也不敢明目张胆地拆除居民的房屋;不少地方的政府官员为了平息社会群体性事件,也不敢组织大规模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可怜那些城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政府出让的土地之后,由于无法及时解决房屋拆迁问题,于是铤而走险,动用黑社会组织强制拆迁。而这样一来,房地产开发商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因为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恶性事件越来越多。政府为了平息众怒,有时不得不杀一儆百,把那些急功近利,因为暴力拆迁而致人死亡的开发商绳之以法。

面对林林总总的拆迁刑事案件,许多学者不得不哀叹。翻阅世界经济发展史,察看西方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从来没有像中国当今社会这样,由于房屋拆迁而出现如此多的人命案件。从表面上看,这些因为房屋拆迁而引发的刑事案件都是个案,但是,从中国发展历程来看,偶然中却蕴含的必然。

当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夺取政权,他们提出的口号就是"打土豪分田地",把土地的私有化作为号召农民造反的诱饵。许多劳苦兄弟为了获得土地,拿起枪杆跟随共产党打天下。他们九死一生夺取了政权,终于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可是,在短短的五年期间,从初级社、合作社、人民公社,农村土地从私有变成了集体所有,从集体所有逐渐变成了"准国有"。在城市土地直接宣布国家所有,城市居民根本没有土地所有权。由于政府牢牢地掌握土地所有权,所以,政府在各项建设中根本没有考虑到土地成本。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赶超战略",政府实行低水平的福利政策,为居民提供基本的福利住房。

到了上个世纪的90年代,政府为了摆脱经济困境,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虽然当时的文件中羞羞答答地规定,政府有责任继续提供福利型保障住房。可是,各级政府不愿增加财政开支,反而在商品房开发方面大干快上。为了提高土地出让价格,政府打着旧城改造的幌子,加快城市房屋拆迁速度。不仅如此,政府为了囤积土地,将自己的黑手伸向了周边农村地区,他们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征收农民的土地,然后等待土地价格上涨,向开发商出让自己所囤积的土地。

可以这样说,上个世纪50年代实行的土地改革,是一次剥削农民土地的集体化改革;而上个世纪90年代实行的土地改革,则是一次赤裸裸的土地财富分配改革。这项改革使中国的贫者愈贫富者愈富,房地产开发在中国造就了第一批真正意义上的亿万富豪。这些亿万富豪不是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发家致富,而是依靠与政府之间的紧密关系,通过土地倒卖获得了本来不属于他们的财富。

这场土地改革既没有合理性,也没有合法性,是一种赤裸裸的暴力掠夺。在这场土地改革中,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了,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了,可是,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下降了。许多城市由于中心区的土地被政府三番五次地拆迁出让,导致整个城市出现了空心化现象。城市居民的交通成本急剧上升,城市居民压力越来越大。现在包括北京在内的一些特大型城市,房地产收入已经占到政府收入的50%以上,除了继续进行房屋拆迁,不断提高城市房地产价格之外,这些城市已经没有新的经济增长点。

《物权法》颁布之后,海内外一些人士兴奋地高呼,中国终于有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其他法律制度。然而,残酷的现实迫使他们不得不承认,中国物权法与西方国家的财产法迥然不同。中国的物权法是秉承国家主义的物权法,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推定归国家所有;而西方国家的财产法则是秉承个人主义的财产法,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统统推定归个人所有。所以,在西方国家财产法能真正保护公民的财产,而在中国物权法的出台只能是画饼充饥。

《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此项规定是中国学者殚精竭虑,煞费苦心起草的约束行政权力的条款。其目的是要把政府的权力限定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凡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一律不得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

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就在《物权法》正式实施的前夕,国务院向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提出紧急法律修正案,要求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并予以拆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意味着今后城市房屋拆迁不再需要依据"法律",只需要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即可。中国学者辛辛苦苦数年营造的法律防线就这样轰然倒塌。

现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两手一摊,认为在没有制定新的城镇房屋拆迁条例之前,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镇房屋拆迁暂行条例继续有效。而按照这个条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之后,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对居民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浙江宁波市余姚市一个居民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房屋,由于没有获得政府规划部门许可,政府动用大型推土机强制拆除。这位农民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败诉。但是,他锲而不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地政府没有依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所以,应当赔偿上诉人的损失。可是,由于当地政府无法执行这一判决,到现在为止,这位农民手中的判决书还是"法律白条"。

可能是考虑到城镇房屋拆迁所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国务院开始着手起草新的城镇房屋拆迁条例。但是,在起草的过程中来自各个地方政府的阻力越来越大。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强制拆迁必须有法律依据,国务院制定城镇房屋拆迁条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表面上来看,地方政府是在敦促国务院依法办事,但是仔细分析,人们就会发现其中蹊跷之处。地方政府之所以强调城镇房屋拆迁属于强制行为,就是因为他们害怕城镇房屋拆迁变成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协商的民事行为,在协商过程中政府再也不能巧取豪夺,开发商再也不能通过拆迁获取巨额暴利。而一些学者不明就里,他们在参与起草这一行政法规的时候,也强调城镇房屋拆迁的强制性,期望城镇房屋拆迁条例只规定强制拆迁,以此来缩小城镇房屋拆迁条例调整的范围。

笔者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城镇房屋拆迁所引发的血腥案件充分说明,如果不尊重城市居民的自主权,如果让城镇居民直接面对强势政府,那么,即使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条例,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居民的房屋所有权。

城镇房屋拆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问题;另一方面则是房屋拆迁的程序规范问题。假如行政权力不受约束,而城镇房屋拆迁条例把城镇房屋拆迁的主体规定为政府和被拆迁人,那么,城镇居民的房屋所有权永远得不到保障。在无法从根本上约束行政权力的情况下,改变城镇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把所有城镇房屋拆迁行为确定为民事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处理城镇房屋拆迁纠纷,那么,至少可以在制度层面上保护城镇居民的房屋所有权。

按照笔者的设计,今后所有的城镇房屋拆迁都属于民事行为,城镇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是被拆迁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政府出让土地之后,不能强制拆除土地上居民的房屋,开发商也不能擅自拆除居民的房屋。开发商必须购买城镇居民的房屋或者与城镇居民协商拆迁,解决土地的开发利用问题。如果开发商无法通过平等协商拆除居民的房屋,那么,开发商应当尊重城市居民的房屋所有权,通过修改图纸,保留城镇居民的房屋。这样的立法思路既符合国际惯例,同时又能从根本上防止政府介入城镇房屋拆迁活动,动用行政强制手段,侵犯居民的房屋所有权。

简单地说,笔者的观点是,城镇房屋拆迁民事化,政府出让土地市场化,城镇规划民主化,政府拆迁中立化。具体而言,今后所有的房屋拆迁都与政府无关,政府不能采用行政强制手段拆除居民的房屋,政府也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定强制拆除居民的房屋。除非居民的房屋自然废弃,或者,政府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依照现行的"法律"不得不强制拆除居民的房屋,否则,城镇房屋拆迁都必须依照平等协商的原则,由开发商与城镇居民协商解决。如果开发商认为协商拆迁补偿价格过高,那么,可以放弃房屋拆迁行为;如果城镇居民认为协商拆迁补偿价格可以满足自己的要求,那么,可以与开发商达成协议。

总而言之,城镇房屋拆迁与否,不能由政府说了算,而应由房屋所有权人说了算。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城镇房屋拆迁。当然,政府在出让土地的时候应当说明土地的性质和现状,不得损害开发商的知情权。政府出让土地不是为了从事房地产开发增加财政收入。政府出让土地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城市规划方案。而城市规划方案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报请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政府不得随意修改。

面对一个又一个惊心动魄的房屋拆迁场面,面对一个又一个充满血腥和暴力的刑事案件,任何有良知的中国人都应该拍案而起。当前学术界正在讨论所谓的中国模式,认为中国采用威权主义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快了经济的发展。如果这些学者看到中国改革开放中出现如此令人触目惊心的画面,相信他们的良心一定会受到谴责。

所谓中国模式,实际上就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的经济发展模式。就像马克思经典作家所描述的那样,资本来到人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很多人在谈论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他们甚至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描述的社会主义相提并论。但笔者不能不遗憾地指出,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最大侮辱。

当今世界上出现了截然不同的所谓社会主义形态。最早出现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福利社会主义,是一种典型的伪社会主义,因为这个社会主义不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虽然在生活资料供给方面出现了大量的公有制特征,但是,整个国家基本的生产资料实行的是私有制,整个社会不是按劳分配而是典型的按资分配。尽管这样的社会形态极大限度地满足了居民的需要,但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的表述,这样的社会形态绝对不是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三大基本特征--公有制、按劳分配和平等劳动关系在中国早已不复存在。公有制变成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按资分配早已取代了按劳分配,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就意味着承认雇佣与被雇佣之间的关系,资本的拥有者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的最典型特征。现在,拉丁美洲国家的委内瑞拉倡导所谓玻利瓦尔社会主义,他们把私营企业收归国家所有,实行真正的按劳分配,并且建立庞大的国家福利体系。但是,这样的社会主义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而是一种反社会主义。究其原因就在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构想和描绘社会主义蓝图的时候,不仅对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进行了非常精彩的刻画,而且对整个社会的政治体制进行了非常详细地描述。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当整个社会财富集中到政府手中,国家一定要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廉洁的执政团队,为了确保政府不会腐化堕落,马克思尽情地讴歌了巴黎公社制度,认为人民代表制度可以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人们代表来自于民间,他们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在人民代表会议上,他们可以随时批评政府官员,可以随时罢免不称职的政府官员。这样一套完美的社会制度,既克服了资本主义制度的缺陷,同时又防止出现官僚主义。可是迄今为止,这样的社会政治制度在当今世界根本没有存在过。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徒有其表,人大代表既不能监督政府官员,同时也不能实现廉洁自律。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早已堕落成为马克思曾经讽刺过的清谈馆。

中国的改革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发端,而经济体制改革则以剥夺弱势群体的基本财产权利为主要表现形式。当城市居民的房屋轰然倒塌,他们失去的不仅仅是住房,他们也失去了对共产党执政者的信赖,失去了对社会主义的向往。中国这场改革虽然表面上实现了财富的积累,但是,这项改革的最大代价就是执政者失去了民心,失去了自己的执政根基。

重新反思中国的法律制度,反思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房屋拆迁所发生的一切,人们就会惊讶地发现。从表面上来看,中国城市房屋拆迁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这种偶然性恰恰反映出中国政治体制的基本特征。改革的目的似乎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可是,改革的结果却让少部分人富裕起来,改革的目的似乎是为了让更多的人过上幸福的日子,可是,改革的结果却使得一部分人失去了工作岗位,越来越多的人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住房。这是打着改革的幌子在开历史倒车,这也是现代文明发展的悲剧。

重新思考中国模式,不能不令人摇头叹息。所谓威权主义,就是可以随意拆除居民的房屋;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把整个城市变成废墟。当少数中国学者站在西方大学的讲坛上推销中国模式的时候,他们可能不知道有多少中国普通居民,因为所谓的中国模式而失去自己的家园;当一些西方政客喋喋不休赞扬中国改革开放成就的时候,他们不知道有多少中国居民忍辱负重苟且偷生。

这场改革从一开始就没有合法性。上个世纪的 70年代中期,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公社制度,而安徽小岗村的农村土地大包干彻彻底底的违背了共和国的宪法。但是,由于这场改革得到了公众的支持,所以,在没有修改宪法之前,全国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运动。从此以后,中国的改革彻底陷入了错误的思维定势--只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哪怕违反法律规定也在所不辞。事实上,无论是邓小平的"摸着石头过河"、"三个有利于",还是江泽民的"三个代表",都赤裸裸地将法律置于脑后。所谓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就意味着只要高举着发展生产力的黄幡,就可以大张旗鼓地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在国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在发展生产力的大旗之下,中国居民安有立身之地?

笔者试图从制度层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居民的财产权。可是,考察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分析中国房屋拆迁中出现的一个又一个悲剧事件,笔者痛苦地发现,制度设计越精细,对居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就越无力。在行政主导的立法模式下,居民的财产权利永远让位于行政权力。只要为了发展生产力,那么,居民的财产权利就可以被抛弃。这是一个行政主导的国家,这是一个政府强势的国家,这是一个奉行威权主义的国家。在这个国家,试图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如果不是痴人说梦,那么,就是病急乱投医。

总结历史上的社会主义思潮,笔者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绝对不是正宗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从本质来说属于前社会主义,或者说,是资本主义的早期原始积累阶段。资本主义发展到现在,虽然经历过血腥和暴力,出现一次又一次的经济危机,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能够转危为安,之所以能够平稳发展。根本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绝对不仅仅是经济形态,资本主义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一种政治制度,一种国家发展模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能够克服经济危机,除了市场经济自身的外部性之外,资本主义国家自身的政治制度设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资本主义国家定期举行的政治选举,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但是,由于居民可以利用选票选举自己的政治代理人,可以通过选举国会议员制定法律,改变国家财富的分配模式,所以,在资本主义国家穷苦大众可以从选票中看到希望,定期举行的大选,可以确保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己的主张。而几乎所有号称社会主义的国家,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普遍选举,政治制度的封闭性和行政权力的强势性,决定了这些国家的居民无路可走。他们不仅无法选择自己的领导人,他们甚至无法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其实,这是一个问题的两面。中国的一些民法学者曾经提出"私法至上"的概念,认为只要制定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就可以实现国家的进步,社会的长治久安。他们大错特错。在一个威权主义的国家,即使制定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民事法律。如果行政权力不受约束,那么,公民的权利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更糟糕的是,由于缺乏公正的选举制度,少数人操纵的立法机构可以随时修改法律,削弱甚至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利。中国现在根本不需要什么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民事法律,也不需要具体的物权法,而是需要限制行政权力的行政法以及真正落实公民选举权利的宪法。

正如前面笔者所指出的那样,笔者希望通过制定民事性的拆迁法律规范,来解决居民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但回过头来思考,笔者对自己的想法也感到担忧。可以设想,如果政府频繁修改城市规划,把城市的土地不断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肯定会动用各种手段侵犯城市居民的人权。到那个时候,城市居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可能要枕戈待旦,他们再也不能安然地进入梦乡,他们即使在工作中也要提心吊胆。那些房地产开发商们向政府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后,一定会采取各种不法手段达到他们的目的,到那个时候,全国各地将会出现烽火狼烟,中国因为房屋拆迁将会爆发一场激烈的内战。

笔者不想陷入"鸡生蛋,蛋生鸡"形而上学的历史思辨之中。在这样一场史无前例的改革浪潮中,笔者曾经试图以技术化的制度设计,为中国居民争取一点小小的权利。但是,当这些制度调整社会关系的时候,我们却悲哀地发现,中国社会正在处于历史巨变的前夜,整个中国就好像在火山口上,等待着火山爆发的瞬间。

当有些人为了自己的房屋以死抗争的时候,我们却可耻的袖手旁观;当我们的房屋被强制拆迁的时候,其他人却显得如此茫然。中国的改革就是一次又一次地切割社会,在整个社会的冷漠之中,普通民众被逐渐地推进了万劫不复的深渊。部分学者出于义愤,为那些伸张正义保护财产的居民大声呐喊。但是,在庞大的司法体制面前,他们显得如此弱不禁风,他们书写的一张又一张诉状,就像冬天里的树叶一样,逐渐地飘散。这是一个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抗争。每个人都心存侥幸,甚至每个人都想从中分一杯羹,可是,当推土机隆隆之声,由远而近,自己的房屋轰然倒塌的时候,我们才知道自己是多么的软弱,这个社会是多么的冷酷无情。

拆迁,成为一个中国发展史上野蛮的字眼。在一个又一个充满血泪的案件面前,笔者总是有一种无力感。这不是因为这个社会不需要财富,也不是因为社会不需要进步,而是因为在硕大无比的政治体制面前,每个公民都犹如蚍蜉撼树,不可能做出任何的改变。

中国当前最需要改变的不是法律制度,而是政治体制,需要改变的是中国人的观念。假如没有实现对公权力的约束,假如没有改变国家主义的理念;假如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那么,即使制定再多的法律规范,也很难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居民被剥削、被压榨的局面。

回想中国的北洋政府时期,普通公务员为了争取自己的薪金可以状告教育部;回想中华民国时期,新闻媒体可以大胆地揭露四大家族贪赃枉法、侵吞国家资财的不法行为。历史并不总是处于进步的状态,中国的历史尤其是如此。当我们回想中国改革开放的30年,我们看到的只是一个又一个暴发户,看到的只是一个又一个豪门家族。那些曾经让普通中国人心惊胆战的"打破大锅饭"口号,现在想来多么具有讽刺意味。共和国的宪法提出公有制,可是,当公有制变成政府所有制,变成政府官员个人所有制的时候,所有的改革举措都变得荒唐无比。城镇房屋拆迁只不过是当权者掠夺普通中国居民财产的具体事例罢了。中国建国以来半个多世纪积累的存量资产,究竟还有多少流进了个人的腰包,中国这场改革究竟还要让多少当权者变成豪门家族呢?

春秋战国时期公子重耳匍匐在沉睡的土地上发出千年的感叹。现如今,这片曾经养育过祖祖辈辈的土地,在推土机的轰隆作响之中不断地震颤。生生不息的臣民,试图挣脱历史的羁绊,成为土地的主人,可是,当他们一夜醒来,他们突然发觉土地早已是别人的财产。究竟是怎样的制度让他们成为房屋的奴隶?究竟是怎样的社会结构,让他们形式上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可是,却买不起土地上修建的住房?唐代诗人杜甫曾经高声呼喊,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土地公有制曾经让人们对"居者有其屋"充满幻想,可是,谁也没有想到,当今中国的执政者居然敢把房地产业作为城市发展的支柱产业,通过倒买倒卖土地,聚敛财富,挥霍浪费。很显然,传统的民商法律制度不能回答这样的问题,具体的土地管理制度也无法解答这样的问题。当学者们孜孜以求,希望通过移植西方国家民商法律制度改造中国法律体系的时候,他们或许没有想到,他们这样做是在缘木求鱼。

秉笔直书,仰面长叹,推开窗户,繁星满天。历史的烟云在笔者的脑海中不断地掠过,中国已经进入21世纪,为什么中国这片土地上发生的一切仿佛还停留在"水浒时代"?有时候笔者甚至想,美国的开国元勋在制定宪法的时候,让每一个美国民兵都合法持有枪支,是一个多么富有远见的制度设计!普通的美国公民虽然不能永远保护自己的家产,但是,至少可以用枪声提醒华盛顿的国会议员们,面对公民的财产权利,政府至少应该有所收敛。可是,中国的居民手无寸铁,他们除了以死相拼之外,似乎没有其他的出路。假如每个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房产,不得不付出生命的代价,那么,这个社会还是一个文明社会吗?

无政府主义者看到了政府的局限,专制主义者看到了政府的效率,自由主义者看到公民的权利,而所谓的社会主义者只看到自己脚下的这片土地。当我们回顾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我们不能不惊讶地指出,从表面上来看,这是一个权利不断下放的历史,但是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个行政权力不断扩张的历史。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普通中国居民得到的只是空头许诺,他们甚至连自己的财产都无法保护。当我们书写中国改革开放历史的时候,我们不能不放下自己手中的笔,让这一幕充满暴力和血腥的画面尽早离我们而去。

苦难的中华民族,总是在一个又一个历史的轮回中不断跋涉。现在我们已经深切地意识到,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没有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那么,经济体制改革将会变得多么可怕。执政当局用苏联的解体恐吓普通中国老百姓,认为实施所谓的戈尔巴乔夫政治体制改革,必然会导致国家解体。可是反过来想,如果这个国家不能保护公民的财产,这个政府可以随意强制拆迁,那么,这个国家还有存在的必要么?对于西方学者来说,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是我的祖国;可是,对于中国学者来说,这是我的祖国,所以,我要使他自由。可是,自由都必须付出生命的代价,自由都必须失去自己的财产吗?

中国改革开放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财富不断分配的过程。千年的土地属于中国人民,中国人的自然权利被食洋不化的所谓法学工作者变成了法律上的权利,而政府巧妙地借助于法律制度,把居民千年以来的自然权利彻底剥夺了。现在,如果没有房地产支撑,如果没有城市的房屋拆迁,许多地方政府财政将会变成赤字财政。这说明中国的改革已经到了穷途末路,把房地产作为城市发展支柱产业的地方政府早已捉襟见肘。如果这样的改革继续下去,如果这样的模式值得推崇,那么,天底下是否还有公道,世界上是否还有文明?

曾经有学者提出要实行土地的私有化,要让每个人都拥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但是,笔者不能不遗憾地指出,在强势的政府面前,在公权力不受约束的情况下,这样的制度设计只能会使越来越多的公民失去自己的土地所有权。政府会打着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幌子,不断地蚕食、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利。到那个时候,土地私有化将会成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温床,每一个土地所有权人在强大的政府面前将会变得不堪一击。

中国当前的改革正面临楚河汉界,如果改革只是不断地分封土地,那么,改革将会积累更多的矛盾,社会将会出现更多的群体性事件。如果改革指向行政权力,通过约束执政者的行为,小心翼翼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那么,这场改革才能拨乱反正,才能真正让绝大多数中国居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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