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

--评西班牙诉江案的突破性进展

发表:2009-12-07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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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大哲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的法学思想是现代法律的源头。柏拉图把正义视为国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国家的最高原则,而法律则是正义的标志。亚里斯多德认为,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在此基础之上,中国过渡政府认为,任何法律的价值取决于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正义。实现正义才是法律最终的存在意义。

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公元527-565年)领导编纂的《法学总论》是公认的法学经典,该书开宗明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部分的这种诚挚而恒久的愿望。"既然法律是正义的标志,那么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即是法律所承担的天职。

纵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一条清晰的发展轨迹,从神权社会到王权社会,从王权社会到人权社会。在这两种社会形态中,法律都是间接而非直接地秉持正义,在神权社会法律经由教会,在王权社会法律假手君王或政府非直接地秉持正义。这使得某些法学家误认为当权者的意志就是法律,他们只看到当权者借法律的名义实现自己的意志,而没有看到法律自主地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权利部分。若说当权者的意志就是法律,那就等于说教会的意志就是神明,显然是混淆了权力与法律、教会与神明的概念,这无异于说社会有了权力就不需要有法律,有了教会就不需要有神明。

在中世纪的欧洲,当法律间接而非直接秉持正义的时候,实现正义则取决于教会、君王或者政府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代表人民。早前,欧洲人民被教会"代表"了;后来,欧洲人民又被君主"代表"了。

在今天的中国,中国人民被共产党"代表"了。于是就有了所谓的"三个代表"。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无论是中世纪的教会,还是近代的君主,还是现在的中国共产党都滥用了手中的权力,人民绝对不可能在被权力"代表"的情况下实现正义。这就是为什么司法一定要独立。没有司法独立,正义无法实现,法律就没有价值。只有司法独立,只有让法律来直接秉持正义,每个人才能得到他应得的权利。

西班牙国家法庭近日做出了该国一项史无前例的裁定,裁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包括中共前党魁江泽民等五名高官。法院通知书内容表示,若被告的罪名成立,将面临至少20年的徒刑。被告有四至六周的抗辩期限,在过了此期限后,被告若进入任何一个与西班牙有签订引渡条款的国家,西班牙可依法将被告引渡到西班牙国内。这项裁决是根据"普遍管辖原则"(universal jurisdiction)法条;无论被告是在何处犯罪,本法允许各国法院审判违反人权的群体灭绝罪罪犯。由于中共政权与西班牙已经于2006年签署了引渡条约,江泽民等五名高官可依据此法被引渡到西班牙法庭受审。

西班牙国家法庭的这项起诉是世界人权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首案,对于国际法的发展与突破,对于人类社会的正义,均具有极其重大的进步意义。为什么?因为现代国际法始于欧洲从神权社会过渡到王权社会的15和16世纪的王权崛起的特殊时期,它不可避免地深深打上了那个时代的烙印,所以国际法需要不断地更新。

荷兰的格劳修斯在1625年出版的《论战争与和平法》(O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是早期国际法体系的经典之作。他在该书中首次提出国际法的一项最重要的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主权是一种对领土范围内的人民或个人施展的至高无上、排他的政治权威,它在当时确实有助于彻底终结长期的宗教战争,对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正面作用。但是,格劳修斯所指的主权是指各国的君主之权,换言之就是王权,主权至上就是王权至上,当时对主权的确认只不过是格劳修斯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王权取代神权这一社会变革。

现代社会虽以政府取代了君主行使主权,然而主权本身在其领土内拥有彻底控制权的实质并无变化。时至今日,主权原则依然是现代国际法的首要原则。国际法也只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不维护个人权利,也就是说,传统的国际法所维护的是主权而非人权。所以,个人无论是侵害者还是被侵害者,都不受国际法的制约和维护。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传统国际法维护王权(主权)而非人权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了。主权国家的崛起虽然终结了宗派之间的宗教战争,然而却开启了更血腥的战争,那就是国家之间的民族战争。在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的驱使下,人类为了各自的民族和国家互相杀戮,在短短半个世纪中就发生了两次世界大战,这不能不说是人类社会的悲剧,这使人们意识到单纯强调国家主权的现代国际政治体系的缺陷。

在主权至上的社会,人的生命非但在战争时期轻如草芥,而且也面临来自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的政府的威胁。无论是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对亚美尼亚人的群体灭绝、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群体灭绝、红色高棉的大屠杀、萨达姆对库尔德人的群体灭绝,还是中共政权对汉人、藏人,内蒙人、维尔吾人、法轮功信仰者的群体灭绝,都是国家政权对人权的肆意摧残,都是对生命和人的尊严的极端藐视和践踏,也是对整个人类社会的严重破坏。

在人类的历史上,被政府滥用的"主权"对人类社会所造成的伤害远远大于过去被教会滥用的神权。因此,正如历史上的王权(主权)社会取代神权社会,当今"人权高于主权"的精神同样代表了人类社会进步的潮流和法律体系发展的方向。如果法律体系在今天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不能以法律的形式最终确认人权社会取代王权(主权)社会的变革,那么,法律就等于自行放弃所应承担的历史使命,法律也就意味着将会面临存在价值的危机。毕竟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而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要求法律越过教会和国家的层面,直接将正义落实在每个人的身上,让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部分,也就是让每个人的人权得到保障。

正如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公司行为负有最大的责任,国家元首也同样对国家行为负有最大的责任。美国公司法人代表马多夫(Bernard L. Madoff)要为公司的欺诈罪接受刑罚150年监禁,国家元首希特勒、萨达姆、米洛舍维奇要为他们的罪行负责,难道江泽民就不要为他执政期间国家所犯下的群体灭绝罪行承担法律责任吗?在法律和永恒的正义之间产生抵触的时候,需要改变的是当前的法律而非永恒的正义。恶贯满盈的萨达姆和搞群体迫害的江泽民们受到他们应得的惩罚,这才是正义所在,这才是法律的价值所在!

过渡政府相信,我们的子孙后代将会认识到,在利益至上的现今世界中,在大国的领袖们都不得不对江泽民这样血债累累的凶手报以微笑的时代,西班牙国家法庭对江泽民等五名中共高官的起诉,有力地彰显了法律的价值,捍卫了法律的尊严!此举不仅对人类的正义和进步事业贡献巨大,也为法律自身注入了巨大的崭新的生命力。

中国过渡政府对秉持正义的西班牙国家法庭以及尊重司法独立的西班牙政府和人民表示由衷的钦佩和感谢。西班牙虽是一个小国,却担当了大国都不敢担当的正义责任,从起诉智利独裁者皮诺切特到起诉群体迫害元凶江泽民,西班牙展现了许多大国都不具备的果敢和勇气,这种果敢和勇气来自西班牙人追求自由、人权和正义的天性和对人权价值的信念。

英国大思想家洛克曾说过:"在人们中间存在两种竞争:一种靠法律来支配;一种则靠暴力来支配。"今天西班牙国家法庭重新拾起的国家荣光不是凭借大炮的国家力量,而是凭借法律公正的正义力量。

国家力量取决于国家的价值取向,而国家的价值,不在于它获取了什么,而在于它贡献了什么。以往 "国家力量"的定义不足以说明今日西班牙追求正义的力量对世界的影响。"国家力量"也会因为小国西班牙追求正义的勇气而被重新定义。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恶有报、自古而然。历史是一只看不见的正义之手,它成就了一切,推动着一切,也在改变着一切。西班牙国家法庭撒出的法网是推动历史的一部分,当今欧洲正在兴起的清除共产主义残存势力的运动以及中国国内正在解体中共邪党的三退运动也同样是人民追求正义的历史之举。在这一切变化的背后,都是这只看不见的正义之手在推动着历史的进步。

中国过渡政府奉劝所有的中共党员认清历史发展的潮流,早日退出邪党,改弦易辙,给自己留一条后路。同时严正警告那些至今还在为非作歹的人,尽早悬崖勒马,休要心存侥幸再继续增加自己的罪孽了。所有迫害法轮功学员以及其他中国民众的人,不管他现在权力有多大,必将受到正义的严厉制裁。

中国过渡政府号召长期以来饱受中共迫害的中国民众,包括维权运动、退伍军人和各宗教信仰的个人和团体奋起反抗中共迫害,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西方民主国家控告中共政权践踏人权的罪行。过渡政府始终坚持与国内外的有识之士共同推进人类的正义与进步事业,完善现有的国际法律体系,让世上的每个人都得到他应得的权利。


中国过渡政府

2009-12-05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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