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扁案合宪 4大法官有异见

作者:项程镇、刘志原、孙友廉 发表:2009-10-17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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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昨天针对前总统陈水扁声请释宪案作出释字第六六五号解释,认为扁声请释宪三大诉求统统不违宪,但法官若仅因被告涉重罪即羁押,违反宪法比例原则。释宪结果将不会动摇扁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及遭羁押的现况。

第六六五号解释 未止息争议

这件释宪案从提出至释宪结果出炉历经九个月,但并未因此止息争议,尤其是重罪羁押部分,有四位大法官主张违宪,并分别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对第六六五号解释合宪提出具法理深度及措辞严厉的批判。

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的大法官有:许宗力、林子仪、许玉秀、李震山,许宗力和林子仪也提出"部分协同意见书";黄茂荣提"协同意见书",陈春生提出"部分协同意见书",支持合宪解释的多数意见。

扁声请释宪三大诉求为:"法官法定原则"(即扁案被并案,审判长并由周占春换成蔡守训)、"重罪羁押制度"、"检察官抗告权"。

大法官会议就北院并案换法官审理做"合宪"解释,在重罪羁押部分,大法官做"合宪性限缩解释",即日后法官不能仅因被告涉犯重罪而羁押,必须包含有无"犯嫌重大、逃亡、灭证、伪证或串证之虞"时才能收押。但法界人士指出,扁无法因重罪羁押要件限缩而获释,因一、二审裁定押扁理由,除了重罪羁押,还包括逃亡、串证等。

多位大法官对释宪结果有不同意见,"法官法定原则"部分,许玉秀、许宗力、李震山、林子仪四位大法官分别提出"部分不同意见书",四位大法官认为,案件中途换法官,应让被告表示意见,许玉秀及林子仪认为,为避免当事人诉讼权遭侵害,案件并案换法官,应给当事人表达意见及异议等救济途径。

并案换法官 应予被告表意见

在"重罪羁押制度"部分,李震山认为,违反宪法比例原则,易生"押人取供"弊端,在大法官合宪的背书下,未来法官处理重罪羁押时,恐更不利被告,本末倒置,司法对人权的保障将不进反退;许宗力认为,羁押是最后手段,对于重罪羁押的合宪性解释,他碍难同意,并"深感遗憾"!许玉秀也认为,我国关于重罪羁押抄德国制度,却过度广泛,没有合宪空间,她也对合宪解释表示"至感遗憾"!林子仪则主张,重罪羁押已违反宪法第八条对人民身体自由的保障。

扁主张台北地院违反"法官法定原则"、违法分案,声请"暂时处分",要求法院停止羁押;大法官会议则裁定,既然已认定"法官法定原则"不违宪,已无讨论"暂时处分"必要,予以程序驳回。

重罪羁押制度 有违比例原则

至于"检察官抗告权"部分,大法官解释文指出,如人民不服有权抗告,因此检察官抗告权合宪,未违反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意旨。

台北看守所昨表示,大法官会议做出解释后,陈水扁下午一边看电视、一边写资料,情绪平稳,看不出特别反应。

法务部则对大法官第六六五号解释"深表赞同",认为兼顾国家刑事追诉权与被告人权,是公平衡正司法见解。

十五位大法官为兼大法官的司法院长赖英照、副院长谢在全,及徐璧湖、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林锡尧、池启明、李震山、蔡清游、黄茂荣、陈敏、叶百修、陈春生、陈新民等,最后以十票赞成票,越过三分之二的释宪门槛,通过释字第六六五号解释。 

来源:自由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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