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7.5事件的重要启示

作者:傅春雨   发表:2009-08-14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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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政最有可能制造暴乱

稍一回顾,人们不难发现,中国过去二十多年来一直是一个"暴乱"频发,"打砸抢"盛行的国度。只要事涉公民集体权益和政治诉求,不论是哪个民族在什么地方,中国老百姓就没有和平示威请愿的先例。一次都没有。不管是在北京,拉萨,万州,还是在翁安,石首,乌鲁木齐,民众一有公共诉求,就是"打砸抢",就搞"暴乱"。换言之,中国民众和平示威请愿的概率是零,而暴乱的概率是百分之百。

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中国各族民众都暴捩乖张,凶悍蛮横,特别残暴,根本不屑于利用宪法所赋予的权利,理性和平地表达诉求?还是政府根本就不给民众任何和平表达的空间,一遇有游行示威,政府就"暴平",就滥用国家机器镇压,把它生生"做"成"暴乱",以便把真实民意的公开表达扼杀在"萌芽状态"?

勿庸讳言,中国的现实是政府权大无边,根本不受宪法,媒体的制约,百姓大众更是处于"人为刀趄,我为鱼肉",任人摆布的境地。人民对政府权力,尤其是对政府使用国家暴力的权力,不仅缺乏监督制衡的机制和力量,而且在观念上也基本上是集体缺意识。无形中沿袭着专制社会里臣民对官府无限杀人权的默认,甚至崇拜。而缺乏民主社会的公民对政府滥权施暴的高度戒备心和监督意识。对把持国家机器,握有生杀予夺权力的政府官员滥用国家暴力的可能性缺乏足够的监督;对官员为压制对具体政策或施政的不满而杀人"维稳"的可能性,缺乏应有的警觉。

其实,一个握有一切行政资源,不受制约的权力,是最有条件制造暴乱的。独裁政府把民众的抗议示威做成"暴乱",是维持独裁统治的"扬长避短"之绝招。将集团利益置于国家民族利益之上,死死抱住权力不松手,以握有的国家暴力实施镇压是他们的长项。而与民众对话,回应合理诉求(如实施政治改革,落实民族自治等)就是他们所不愿面对的短处。如果独裁统治的日益不得人心而又拒绝任何妥协让步,它总会制造出越来越多的"暴乱"。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和平游行示威,这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表达形式,任何现代国家都能容忍,惟独中国政府不容忍;滥用暴力镇压游行抗议,世界各民主国家都不能容忍,惟独中国老百姓还不得不容忍。

⒉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也是维护汉族自身的权益

应该指出,在最近一系列比较单纯的官民冲突事件中,民间对政府滥权的警惕和监督意识显示了觉醒迹象。比较典型的如杨佳,邓玉娇事件,民间舆论展现了质疑强权,追寻真相的精神(并不意味赞同以暴易暴的抗争手段)。但在重大问题上,在事涉公众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民族权益)的事件上,这种质疑政府权力,监督政府作为,追寻事实真相的觉醒非常有限。特别是一遇有人拿国家民族的概念来忽悠,立马就找不到北。只要事件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民间舆论很容易一面倒,对政府的宣传照单全收。只要晃一下"分裂主义","西方敌对势力"的红布条,民意就可以象红了眼的斗牛般齐刷刷地朝一个方向横冲直闯。似乎根本就毋须怀疑政府有滥权施暴的可能,根本就不去质疑政府只许它讲,不许别人开口的一面之词。

不妨稍作换位思考:难道贪官污吏只出在内地,少数民族地区的父母官都是天使?难道只有内地民众需要维权?少数民族就只是闹"分裂"?有没有可能,在边远地区,封疆大吏更有恃无恐,更不顾及当地原住民的利益和民意,恶政强行,鱼肉一方?有没有可能,极左思潮和错误政策对少数民族造成的伤害更大更深,且远没得到反思纠正,积怨既深且久?有没有可能,一但少数民族也要讨个说法,对少数民族的示威更可有能大开杀戒?在边远地区把不满抗议做成"暴乱"更容易,更方便?更有可能罩得住,摆得平?

面对同一个不受制约的专制强权,中国各族人民同处于基本政治权力被剥夺贻尽的状态。要维护任何一部分民众的基本权力必有赖于其它部分民众的基本权力得到保护和承认。汉族同胞作为中国公民的主体多数,有责无旁贷的义务帮助维护少数民族的权益。非如此,既不足以增强民族认同,凝聚向心力,也不足以建立公正社会所赖以维系的公理正义准则和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换言之,只有当中国各少数民族的权力得到切实的维护和尊重,汉族民众的根本利益才有真正的保障。而怂恿不受制约权力的后果,只能是被更加肆意的权力反噬。试设想,假如"暴乱"发生在拉萨或乌鲁木齐,就不去质疑和追寻真相,那么,就有可能惯坏了一帮封疆大吏,道台大人。他们遇事就敢动手,动辄就敢动用国家机器"维稳"。从而诱惑官员更有可能在东北,在四川在广东或其它任何地方以铁腕制造"暴乱"。无形中鼓励了动手位子就坐得稳,手段硬才上得去的官场潜规则,事实上默许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血腥政治劣文化的延续。

一个民族怎样与境内的弱小民族相处,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她在国际上与邻国远邦相处的心态和作为。在中华民族艰难的现代化道路上,民族主义还是一道该迈尚未迈过去的坎。维权争民主的民间抗争还有待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地不分东西南北,皆有探寻真相主持正义之责;人不分汉维藏回,皆有维护自身权利监督政府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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