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条文规定,大陆配偶来台团聚,须结婚满2年或已生产子女才得申请依亲居留。
根据院会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规定,大陆配偶依法申请进入台湾团聚,经许可入境後,得申请在台湾依亲居留;在台依亲居留满4年,且每年在台湾合法居留期间逾183日,得申请长期居留,长期居留连续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得申请定居。
通过条文也规定,已许可来台的大陆配偶,其每年在台合法团聚期间逾183日者,得转换为依亲居留期间;已在台依亲居留者或长期居留者,其团聚期间得分别转换并计为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期间,依修正後规定,再申请长期居留或定居。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原规定,大陆配偶於团聚期间无工作权,即使在依亲居留期间,也须符合特定条件才可工作;修正案三读後,大陆配偶於在台依亲居留期间无须申请许可,即可工作。
三读通过条文规定,依规定许可在台湾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者,居留期间都可在台工作。
另外,三读条文规定,大陆配偶继承遗产或受遗赠,不适用有关总额不得逾新台币200万元的限制规定,且经许可长期居留者,得继承不动产;但不动产若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者,不得继承。
此外,三读条文也规定,来台大陆地区人民,如因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的活动或工作,或有事实足认为有犯罪行为等,治安机关可径行强制出境,但已取得居留许可者,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於强制其出境前,得召开审查会,并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机会。
院会另通过附带决议,於本法通过後2个月内,基於人道及儿童丶少年最佳利益考量,行政院应协调相关部门,针对大陆配偶前婚姻之未成年子女来台探亲丶居留及定居问题,研议修改许可办法。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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