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官员重罪轻判
(1)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杜国栋贪污人民币50万元,受贿人民币169.48万元、港币100万元和美金1.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
(2)河北省沙河市原副市长段海放两次受贿人民币3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3)河北省承德市规划局原副局长周彦明受贿人民币62.7788万,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4)河北邢台市桥东区原人大副主任张宗保在任桥东区法院院长期间建办公楼、住宅楼受贿人民币40.8万元;在执行案件中,受贿人民币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5)河北省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苏志安家庭财产中有人民币1248.62万元、美金3.92万元,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6)河北省深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党组书记高洪受贿人民币6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7)河北邯郸市丛台区益兴实业公司原党支部书记、经理李桂喜受贿人民币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8)河北开滦唐钱社区服务中心原主任幺建波受贿人民币32万元,美金5万元和港币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
之所以贪官层出不穷,是因为官员重罪轻判的缘故。
二、民众依法得判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大梁庄乡郭庄村原村支书孙中义、原村主任张太平各受贿人民币1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民众认为,法律面前不平等。
建议修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处级以下的罪犯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处级以上的罪犯个人贪污数额在30以上200万以下的,处5年以上19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修改,让民众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是不平等的,就心安理得了,也就知道这就是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特发泄自己的一点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