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原副厅长蔡文龙(正厅级)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四项罪名近日被起诉。其中蔡文龙涉嫌贪污1400余万元、受贿300余万元、挪用公款2300万元以及滥用职权造成3.35亿余元的巨额亏损,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安徽省巢湖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称,经依法审查查明蔡文龙涉嫌五起贪污犯罪 :1994年4月,经被告人蔡文龙(时任安徽安兴联合总公司副总经理兼海南分公司经理)介绍、联系,海南世益经营开发公司与海南中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联营开发合同书》。双方约定,世益公司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与中达公司联合开发,中达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予世益公司年18%的收益回报外,还要在合同签订后再返还一定数额的现金给世益公司作为回报。中达公司按照约定通过转帐支票交给世益公司60万元作为合同外回报,之后又付给蔡文龙80万元现金,蔡截留20万元,谎称中达公司只付60万元。2001年4月,徽商集团基金管理处副处长周小莹根据时任徽商集团董事长的被告人蔡文龙的要求,为蔡在原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宿州路证券营业部以"段庆义"的名义开设了一个股票交易账户,账号为12715,由蔡自己下指令,周小莹帮助操作。开户后,蔡先后向该账户投入资金20.9余万元,并由周小莹向该营业部透支50万元,陆续购买"江苏索普"股票33900股,后该股票股价大跌,亏损的26余万元,被告人蔡文龙利用职务之便将亏损转嫁给了徽商集团有限公司。1996年1月,被告人蔡文龙调任安兴联合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后不久,安徽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研究决定,安徽世益经营开发公司交并给安兴联合总公司管理,在资产清理交接中,海南世益经营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张秀英私自隐瞒截留了海南世益公司在广东省惠州市荃湾半岛的一块土地,但尚未变更权属。被告人蔡文龙之前也知道海南世益公司有该块土地。2002年初,张秀英用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抵押借款430万元,被告人蔡文龙伙同张秀英利用张秀英的职务之便,通过截留、转让世益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共同侵吞土地转让款130万元。2003年初,时任徽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蔡文龙决定,徽商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兴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开设"柏堂平"账户炒作豆粕期货,由于开仓数量加大和对行情判断失误,急需追加资金护仓,经过蔡文龙同意后,张秀英将房地产公司被截留在"柏堂平"账户上的206.7余万元转至"刘玉生"账户,供蔡护仓,后该款被全部亏损掉。因该款是账外资金,被告人蔡文龙在使用该款时即没有想归还,直至案发,被告人蔡文龙也没有归还该款。2004年2月,因出现严重亏损,房地产公司又转款200万元至安兴期货公司,后该200万元又全部亏损掉,而该款一直挂在房地产公司的应收款账上。随后根据蔡文龙的指示,伪造了处理投资损失的工作请示签,并在张秀英协助下伪造了期货交易结算单等,在城建公司财务帐上将此款冲销。2004年初,时任徽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被告人蔡文龙决定由徽商集团下属的华物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交易账户供徽商集团有限公司炒作期铜。2004年4月,被告人蔡文龙决定其个人跟着集团公司大盘炒作期铜。因行情与蔡预测的相反,至 2005年3月,亏损严重,蔡决定全部平仓,计亏损836.9余万元,被告人蔡文龙将其个人炒作期货亏损的全部转嫁给了徽商集团有限公司。
检察机关指控蔡文龙涉嫌受贿罪有:原徽商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曹大全为感谢被告人蔡文龙对其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的帮助,先后多次共计送给蔡文龙人民币33.5万元、美元1万元,蔡均予以收受;原徽商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毕勇华为感谢被告人蔡文龙对其工作调动、职务升迁和公司业务的关照、支持,多次送给蔡文龙钱款共计人民币46万元、美元7000元,蔡均予以收受,另被告人蔡文龙利用职务之便,以"借"为名,向毕勇华索取人民币30万元;原徽商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汪伟为了感谢被告人蔡文龙对其任职和工作的帮助、支持,多次送给蔡文龙钱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美元6000元、英镑2000元,蔡均予以收受;原徽商集团物业公司副总经理罗小环在主持物业公司工作期间,为了取得被告人蔡文龙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先后送给蔡人民币3万元、美元2000元、英镑2000元,这些钱均由罗小环以会务费、维修费等名义在物业公司予以报销;北京华潞信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谢群为了让徽商集团能及时支付项目尾款,2003年底和2004年6月,谢群以蔡的女儿在英国读书花费大为由,先后两次到蔡文龙的办公室均送给蔡10000英镑,共计20000英镑;证券投资商王巍通过自由职业人王文的介绍向被告人蔡文龙提出要与徽商集团合作炒作"江苏索普"股票,为感谢蔡文龙对此次委托理财业务的支持、帮助,王巍通过王文将蔡文龙约至古井大酒店,由王文将一装有80万元人民币的蓝色旅行包交给了蔡文龙,蔡予以收受;个体经营者龚伟为了争取徽商集团的一些经营业务及感谢蔡文龙对其业务的帮助、支持,先后送给蔡文龙人民币50万元、美元9000元、港币2万元及价值人民币 1.75万元的翡翠挂件一个;原徽商集团化轻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强鸣为感谢被告人蔡文龙对其工作的支持、关照,在2003年9月份蔡文龙女儿蔡青出国留学前的一天,将2000美元送给了蔡青,后蔡青将此款交给了蔡文龙,蔡予以收受。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文龙在任徽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违反国务院《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和董事会的批准,于2001年初,应安徽省同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王巍的要求,擅自决定徽商集团大规模投资证券市场,参与股票炒作。在随后的股票炒作中,被告人蔡文龙未经董事会批准,又擅自决定增加资金投入和解除同邦公司提供质押的"江苏索普"股票,导致徽商集团此次委托理财最终亏损1.553 亿元,而被告人蔡文龙却在此次委托理财业务中收受了王巍80万元人民币的感谢费。另自2001年起,被告人蔡文龙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请示》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和董事会批准,擅自决定徽商集团大规模投机期货交易,在徽商集团内部调用大量资金先后在安徽、上海、云南等多家期货经纪公司进行铜、大豆、豆粕等期货交易。截至2006年底,累计导致徽商集团亏损1.799亿元。蔡文龙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此外,蔡文龙还涉嫌挪用公款罪,他在担任安徽省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与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200万元申请注册安徽天泰城市建设装饰有限公司一次;利用其职务之便,单独挪用公款600万元、500万元分别为他人注册增资和注册验资,共计挪用公款23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蔡文龙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于1994年至2006年间,或在受其他国有公司委托经营国有财产之际,或勾结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截留、将其个人投资损失转嫁给国有公司等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侵吞公款人民币 1419.7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255.5万元、美元3.6万元、英镑2.4万元、港币2万元及价值人民币 1.75万元的翡翠挂件一枚;多次挪用公款共计2300万元给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在经营、管理国有财产中,违反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和董事会批准,擅自决定投入巨资炒作股票和期货且由其个人掌控,造成3.352亿元的巨额亏损,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55岁的蔡文龙,曾任安徽世益经营开发公司总经理、安徽安兴联合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安徽省物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徽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1月,蔡文龙任安徽省商务厅副厅长。2007年11月,根据安徽省检察院的指定,巢湖市检察院对蔡文龙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并于今年2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今年4月,巢湖市公安局对蔡文龙涉嫌滥用职权一案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件重大、复杂,此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于今年7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