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照事件拷问林业利益共同体

作者: 朱荣华 发表:2007-12-15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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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郝劲松将国家林业局告上法庭。而更多的网友认为,此次虎照所表现出的林业部门集体造假,上下同气诿过饰非,是林业系统已经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最新写照,林业局不是"清水衙门"的事实摆在了社会大众面前。
  
在互联网上检索一下,就发现林业腐败问题由来已久。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1年12月22日,刚上任不久的国家林业局局长周生贤就在"2001年-2050年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启动仪式上,用了近半个小时时间痛斥"林业腐败"。
  
但周生贤新官上任三把火未及烧完,在其任内,随着国家对林业的投入,林业部门腐败案件频发,腐败窝案、"前腐后继"等现象屡见不鲜腐败却愈演愈烈,爆发了安徽林业厅厅长唐怀民等一系列腐败案,同时,国家林业局也被国家审计署列为重点,据全国人大李梅芳委员透露,"2003审计了国家林业局挪用和贪污三千三百多万,后来这个事情怎么处理也不知道,这次(2004年)又查出来国家林业局下面的单位手段更恶劣,变更项目来骗取钱。像这样的部门、这样的系统屡查屡犯,查出来的结果怎样?而且变了花样来搞"。而这还不算完,在周生贤转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之后,审计署对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国家林业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林业基金管理总站等13家下属单位,又爆出了国家林业局1、私存私放账外资金3519.63万元,国有资产1696.5万元面临损失。2.用账外资金120万元为职工个人支付投资款。3.违规套取财政贴息资金45万元。4.挪用国家造林项目还贷准备金 5.67亿元。所属单位将林业项目贴息贷款、造林周转金借给所办实体,国有资产1005万元损失和存在损失风险等一系列问题。
  
也难怪有人评论说,自进入新世纪以来,整个林业系统盛行着"四处钻营、不务正业、想尽办法(不惜造假)捞政绩","卖官跑官,愚弄百姓,欺上瞒下的不良风气"。
  
网友将更多地指责指向了林业局现任领导班子,但也有网友为现任林业局领导班子抱屈,认为林业系统的这些问题,都不是一日养成,历任负责人都有责任。现任领导班子一上任,主抓的工作,就是先整顿内部违规资金问题,审计署对2006年度林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中,未再发自2003年以来长期存在的重大违规现象。这无疑是一份难得的成绩单。
  
但是,现任林业局领导班子面对的更大难题是林业系统华而不实、邀宠上级、不负责任的不良风气,虽下决心进行大力整顿,无奈久病成疴,积重难返,仅人事调整一项,就受到各种无形的掣肘,还未及展开,就遭遇了"华南虎"事件。"华南虎"事件,不过是林业局长期存在的,与地方上连手制造政绩的一个缩影。
  
那么,2000年以来,林业腐败有哪些特点呢?
  
《法制与经济》2006年第3期的论文"试议林业腐败现象"认为,林业系统腐败有四大原因:
  1、公权力私权力化。
  2、国家财产私人化。
  3、道德信仰、制度监管虚无化。
  4、监督不力,制约机制缺乏化。
  
并揭示了林业腐败的六大特点,特摘录如下,供读者体认林业部门为何已积重难返:
  
特点之一,"利益驱动"。林业行政管理中存在谋利的现象,由于管理人员过多,各级财政拨给经费不足,难以维持正常的开支,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己想办法解决经费,有的林业部门将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挂钩,利用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经济利益。林业行政执法不是为了行政管理,而是为了完成经济任务指标,解决经费来源和换取奖金福利。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林业行政管理开始变质变味,出现被利益引诱的倾向。
  
特点之二,"以罚代批"。林政行政管理部门利用掌管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运输许可证审批权,违反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在批准申请人限额采伐的同时,对申请人超限额的部分予以罚款,用行政处罚来代替行政审批,收取罚款,补充经费。少数林业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甚至故意放松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积极"创造"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会,唆使他人先砍后罚,有基层林业人员说:"通过正常审批渠道办不到采伐许可证的,木材贩子打个电话就能够办好"。由于缴纳的罚款的金额少于办理审批所付出的代价,行政相对人也愿意接受处罚,缴纳罚款,执法者和违法者通过"以罚代批"获得"双赢"。"以罚代批"使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代了严格的国家森林采伐指标,造成限额采伐制度的失控,使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特点之三,"一罚了之",部分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为谋取部门利益,将本应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的毁林等刑事案件以行政处罚代替,严重影响了林业行政执法的严肃性,造成有罪不罚。还有一些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无论是对盗伐、滥伐案件,还是对非法侵占林地,或对违法运输木材案件都采用罚款或收取变价款,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处罚,"重处罚、轻管理","只罚不造",罚款过后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及时纠正。例如森林火警,就只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收取罚款,而不责令补植补造,纵火者未新造过任何林木。
  
特点之四,"以权谋私"。一是违法审批。林木采伐,应不应该采伐和采伐多少都可以由领导通过行政行为来解决;山林权也可以不经法定程序就发包给利益集团,批多少地,按什么价格批,都由行政领导说了算,关系好的就能用低的价格批到好地。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乃至单位加入到民营公司。在商品林基地项目中,参与到营林公司的经济活动中,利用手中的行政职权获得不正当利益。三是退耕还林等工程项目,自己成立育苗公司负责提供种苗,然后又自己收购,由自己定价,赚取种苗款。四是以大户形式租地,利用职权将所租地纳入退耕还林计划领取补助款,或采取挪用、侵吞等方式占用补助资金。五是重复项目。退耕还林、长防林、世行造林、速生丰产林等多个项目同造一片林。林业部门在同一片地一片林上上二个或多个项目,争取项目资金,解决职工福利问题。
  
特点之五,"毁林造林"。一是在退耕还林项目中,由于符合退耕还林要求的坡耕地和荒山荒地有限,部分乡镇、村和农户为了得到钱粮补助,采取毁林造林的方式争取退耕还林指标,将幼林和成熟林毁后换取符合条件的地类指标,既卖林木又拿退耕还林补助款,加速了乱砍滥伐,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二是套取项目,骗取国家项目资金。在国土整理项目中,推山毁林,将林地改变为耕地,得到国家国土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后,林业部门又在原地上重新立项栽树,既毁又栽,国家花费了大量的项目资金,到最后还是栽树,种的树还是难活,国土、林业部门都因为这块地纳入项目建设而得到了好处。三是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退耕还林不允许林粮间作,退耕地1-3年间作油菜等作物的针阔林成活率比没有栽植的地方明显要高,加上间作的经济收益,农民将退耕地大部分都栽植了作物,面临检查的时候,出现干部们为应付检查强迫农民扯油菜作物的情形,影响恶劣。
  
特点之六,"收取贿赂"。林业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分配木材采伐指标、审批采伐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行为中收取木材贩子、木材经营户、餐馆的钱财物,木材检查站人员利用私放违法违章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过检查站,收取贿赂,均属利用职务便利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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