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7-05-11 01:49:31作者:作者:吴小丁
中共有一个老规矩,许多老党员都记得,叫做: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据说最新版本的党章仍然是这么要求的。而“组织”、“多数”、“上级”乃至“中央”腐败了怎么办?党章上没有说,宪法上也没有说。在现实生活中,“组织”、“多数”、“中央”既看不见、也摸不着,实在难得把握。于是,在中共官场上,人人只认得“上级”,上级就是“组织”、“多数”和“中央”;上级即是上级的“领导”、上级的“领导人”。只要请示了上级领导、服从了上级领导,就不会犯错误,日子也会好过一些。所以,中共官场上就有这么一些潜规则:领导的意见不能提,领导总是正确的,领导错的也是对的,领导身边的人相当于领导,个人风头出不得。还有:少作主多请示,领导的指示就是最高指示;宁可没有立场也不要站错队,等等。
党大于法,而“领导”又是党的化身,“领导”意志自然就是至高无上的了。
因为无官不贪的现实,中共的反腐只是争权夺利的手段,而不是真反腐。因为真反腐就得亡党。在中国的每一个地方,绝对没有哪家公、检、法机构,能够不按地方党委书记或“领导”的意见办案,“打狗得看主人面”。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名义上是“加强党的领导”、“安定团结”或“顾全大局”。所以,查处贪官、或查谁不查谁、或具体怎么查,是必须要请示领导的。一个涉嫌贪腐的案件是否立案侦查、是否对涉嫌腐败的官员采取强制措施、或是否定罪量刑,以及案件查到什么程度和范围,都必须请示相关领导拍板。甚至还有“案件扶贫”、“办案济困”、“稳定代价”等潜规则。于是,“领导”就运用技巧甚至权术、设置隐性程序来对抗或左右正当的法律程序。这实际上是人治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反动性表现。更有甚者,在潜规则面前,腐败与反腐败能够达成交易,反腐败成为腐败分子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敛财手段,从而形成了更为可怕的反腐败中的恶性腐败。司法都腐败了,中国的社会正义就失去了最后的底线。据说,中共正在准备成立专门的反贪机构来扼制腐败,却立即遭到公众的非议,认为是“画蛇添足”或叫“脱裤子放屁”。更有认为是又增加了一个贪腐的机构、又提供了一些更贪更腐的机会。因为中共官场的肃贪,不过“以毒攻毒”或“以恶抗恶”而已,有人叫“以黑治黑”,要当领导就当大领导,罪大恶极或窃国大盗,反而更安全……其实,在中国大陆,惩处腐败、特别是查处腐败分子,是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依据的,也有庞大的专职机构。只是由于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以及司法行政化、法治党务化的特征,在中共官场查处腐败案件的过程中,以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党的威信”和“党的团结”、或“稳定压倒一切”等名义,对查处腐败案件的工作,设置了层层筛选与过滤的隐性程序,严重干扰了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独立性。这就为结党营私、排斥异己、打击报复提供了方便。如此反腐,只能是越反越腐。腐败和反腐败,都成为了维护或巩固贪官领导地位的要件。只要在中共官场上混,必须同流合污,谁也不能洁身自好或独善其身。从这个角度上看,中共的政权,是靠了腐败和腐败分子来维持的。反过来,在今天的中国,只有腐败分子,才是中国共产党的死心维护者和真心拥护者。
按“领导”意志肃贪反腐,是中国社会最大的悲剧。在一个按“领导”意志来运转的社会,而“领导”又以贪官居多的情况下,老百姓的日子自然就不好过了。最坏的人恰恰就是“领导”,中国人哪儿有自由与尊严啊!所以,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民的真正出路,是建立一个法治保障下的民主制度;“领导”,只是民主制度下的公仆而已;反贪腐,本来与“领导”意志就没有直接关系的……
200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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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大于法,而“领导”又是党的化身,“领导”意志自然就是至高无上的了。
因为无官不贪的现实,中共的反腐只是争权夺利的手段,而不是真反腐。因为真反腐就得亡党。在中国的每一个地方,绝对没有哪家公、检、法机构,能够不按地方党委书记或“领导”的意见办案,“打狗得看主人面”。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名义上是“加强党的领导”、“安定团结”或“顾全大局”。所以,查处贪官、或查谁不查谁、或具体怎么查,是必须要请示领导的。一个涉嫌贪腐的案件是否立案侦查、是否对涉嫌腐败的官员采取强制措施、或是否定罪量刑,以及案件查到什么程度和范围,都必须请示相关领导拍板。甚至还有“案件扶贫”、“办案济困”、“稳定代价”等潜规则。于是,“领导”就运用技巧甚至权术、设置隐性程序来对抗或左右正当的法律程序。这实际上是人治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和反动性表现。更有甚者,在潜规则面前,腐败与反腐败能够达成交易,反腐败成为腐败分子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敛财手段,从而形成了更为可怕的反腐败中的恶性腐败。司法都腐败了,中国的社会正义就失去了最后的底线。据说,中共正在准备成立专门的反贪机构来扼制腐败,却立即遭到公众的非议,认为是“画蛇添足”或叫“脱裤子放屁”。更有认为是又增加了一个贪腐的机构、又提供了一些更贪更腐的机会。因为中共官场的肃贪,不过“以毒攻毒”或“以恶抗恶”而已,有人叫“以黑治黑”,要当领导就当大领导,罪大恶极或窃国大盗,反而更安全……其实,在中国大陆,惩处腐败、特别是查处腐败分子,是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依据的,也有庞大的专职机构。只是由于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以及司法行政化、法治党务化的特征,在中共官场查处腐败案件的过程中,以加强“党的领导”、维护“党的威信”和“党的团结”、或“稳定压倒一切”等名义,对查处腐败案件的工作,设置了层层筛选与过滤的隐性程序,严重干扰了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独立性。这就为结党营私、排斥异己、打击报复提供了方便。如此反腐,只能是越反越腐。腐败和反腐败,都成为了维护或巩固贪官领导地位的要件。只要在中共官场上混,必须同流合污,谁也不能洁身自好或独善其身。从这个角度上看,中共的政权,是靠了腐败和腐败分子来维持的。反过来,在今天的中国,只有腐败分子,才是中国共产党的死心维护者和真心拥护者。
按“领导”意志肃贪反腐,是中国社会最大的悲剧。在一个按“领导”意志来运转的社会,而“领导”又以贪官居多的情况下,老百姓的日子自然就不好过了。最坏的人恰恰就是“领导”,中国人哪儿有自由与尊严啊!所以,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民的真正出路,是建立一个法治保障下的民主制度;“领导”,只是民主制度下的公仆而已;反贪腐,本来与“领导”意志就没有直接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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