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底,美国公民和移民局(USCIS)公布了3项有利于 H-1B和H-4B签证持有者的备忘录。这一政策性的备忘录将明确的用于指导签证的核发,并可以使用到有更正式的政策出台为止。备忘录中3个主题包括:
1. 使用 H-4B和L-2签证的时间与H-1B 和 L-1签证使用时间分开计算。
H-1B 签证最多持有6年, L-1B最多5年,L-1A最多7年。根据USCIS的新政策,对于H-4或L-2签证持有者(H或L签证的亲属),如果转成可以工作的H或L签证(H-1B或L-1签证),他们拥有H-4或L-2签证的时间,不累计在H或L工作签证的时间期限内。不过,应当注意的是,第一次申请的H-1B签证是否属于需占国会所给配额的H-1B类签证。
2. 在美国根据“2000年美国21世纪竞争法案”(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Act of 2000 ,AC 21)条款申请H-1B签证第7年以后延期的申请人,不必在申请时有H-1B签证。
因为基于“2000年美国21世纪竞争法案”申请永久居民身份的时间过长,H-1B签证持有者可以申请第7年以后的延期,但是条件是该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具有有效的H-1B身份。新政策则允许寻求第7年H-1B 延期者不需持有H-1B身份,也就是说,够格第7年H-1B延期者无论其在第7年申请延期时有无H-1B身份都可被续延。
3. 为曾在美国持H-1B签证,后又离开一年以上者提供更多选择。
以往,在美国持占用国会配额的H-1B签证工作少于6年时间,然后离开美国满一年以上者,如果再持H-1B签证入美,需重新申请占用配额的H-1B签证,因为离开美国一年后,可以重新获得为期6年的H-1B签证。新政策允许此类申请者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上次未用完H-1B签证时间,从而避免占用国会名额;或是选择占用国会名额,从而重新获得为期6年的H-1B签证。
所有这3项政策均有利于外国人在美国延期或重新入美工作。不过,这些备忘录有可能在将来会有所改变。
备忘录全文可在USCIS网站获得:http://www.uscis.gov/files/pressrelease/PeriodsofAdm12050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