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

作者:Hugo 发表:2007-01-05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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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历史记载,1620年11月21日,一群信仰新教中加尔文主义的英国清教徒(Puritan),为了摆脱欧洲天主教势力的压迫与来自英国圣教公会的迫害,为了摆脱英国国教与政教合一制的侵害,为了在新大陆实践建立新教会的理想,为了追求他们的自由与幸福的生活;他们远离家乡,他们乘坐一艘名叫“五月花号”(Mayflower)”的客船前往北美洲新英格兰殖民地,并且41名清教徒在船上签订了政治声明,同意创建一个“人民自治的政府”,此即为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The Mayflower Compact)。

继“五月花号”十年之后到达新大陆、建立了马塞诸殖民地的另一群清教徒,在牧师文思劳普主导下,也发表了表明移民新大陆目的的宣言,这个宣言引用《马太福音》说,“我们要成为建在山上的城,全世界的人都将瞩目我们”;清教徒要把新大陆建设成为世界的光,成为引导全世界走向光明的光。

美洲革命时期,英国国教仍然盛行于英国统治下的北美洲南部各殖民地;然而,美洲的这场革命,最后促成了政教的分离,新成立的美利坚合众国亦采行政教分离的政策;为了彻底实行政教分离的政策,1786年1月16日,在詹姆士.麦迪逊(James Madison)与汤马斯.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的努力下,维吉尼亚议会(The Virginia Assembly)终于通过了《维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The Virginia Statute of Religious Liberty)。

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人的自由与选择权利;任何的国教,任何的政教合一,任何的宗教神权,任何的宗教皇权,任何的宗教无上权威,任何的宗教集体主义,任何的宗教暴力主义,任何的宗教强迫主义,任何的宗教恐怖主义,都是剥夺人自由与选择权利的罪恶工具。

其结果必然导致不正义与邪恶,其结果也必然导致人类的被压迫、被奴役与苦难;《维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的出现,代表了人类世界开始摆脱邪恶的政教合一的伟大创举。
《维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的内容如下:

1. 全能的God,既然把人类的思想创造成自由的;所以任何企图影响它的做法,无论是凭靠人世间的刑罚或压迫,或用法律规定来加以限制,结果将只是造成虚伪和卑鄙的习性,背离我们宗教的神圣创始者的旨意;他是躯体和精神的主宰,他无所不能,但是他并不强迫向我们的躯体和精神宣扬他的旨意:有些在世间的和教会中的立法者或统治者,他们本身不过是常有过失与没有得到圣感的人,而竟然对God不敬,以为他们有权统治其他人的信仰,他们把自己的意见与想法,说成唯一的永无错误的真理,并强迫世人予以接受,这些人自古以来,在世界上大多数的地方所建立的与所维持的,只是虚假的宗教而已;强迫一个人捐钱,用以宣传他所不相信的见解,这是罪恶和专横的;甚至强迫人出钱支持他自己所相信的教派中这个或那个传教土,也是在剥削个人随心所欲的自由,使他不能把他的捐助赠予他所乐意赠予的牧师,而正是这位牧师的道德可以以作为他的榜样,这位牧师的能力最足以说服他从事善行;同时这也是剥夺了牧师们应从世间得到的报酬,而这些由于他们个人的行为受到尊敬而获得的报酬,正足以鼓励他们认真地和孜孜不倦地向世人传教;我们的公民权利并不有赖于我们在宗教上的见解,正如它不依赖我们在物理学或者几何学上的见解一样,因此,如若我们规定,一个公民,除非他声明皈依或者放弃或那个宗教见解,否则就不许接受责任重大和有报酬的职位,因而不值得大众的信赖,这实在是有害地剥夺了他的特权和利益,而他对于这些特权与利益,正和他的同胞们一样,是享有自然权利的;有些人在表面上信从一种宗教,并且也能依照它的规律而生活,但是如果我们给予他们独占权,使他们享受世界上其他人所不能享受的荣誉与报酬,那实在就是一种贿赂,而这种贿赂,不但不能促使这个宗教的真义得到发展,反而使之趋于腐蚀;这些不能抵抗诱惑的人,固然都是罪人,但是那些在这些人的路途上安放钓饵的人们,也不能算是清白无罪;如若我们允许政府行政人员把他们的权力伸张到信仰的领域里面,容他们假定某些宗教的真义有坏倾向,因而限制人们信从或传布它,那将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错误做法,它会马上断送全部宗教自由,因为在判断这些宗教的倾向时,常然是这个行政人员作主,他会拿他个人的见解,作为判断的准绳,对于别人的思想,只看是否与他自己的思想相同或不同,而予以赞许或斥责;一个政府要实现它的合理意旨,总是有充分时间的,当理论转化为公然行动,妨害和平与正常秩序时,行政人员们总是来得及干涉的:最后,真理是伟大的,只要听其自行发展,它自然会得到胜利,真理是谬误的适当而有力的对手,在它们的斗争中,真理是无所畏惧的,它只怕人类加以干扰,解除它自然的武器,取消自由的引证与自由的辩论;一切谬误,只要到了大家可以自由反驳的时候,就不危险了。

2.大会兹颁布,任何人都不得被迫参加或支持任何宗教礼拜、宗教场所或传道职位;任何人不得由于其宗教见解或信仰,在肉体上或者财产上,受到强制、拘束、干扰、负担或其他损害;任何人都应该有自由去宣读,并进行辩论,以维护他在宗教问题上的见解,而这种行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削弱、扩大或影响其人民的权力。

3.虽然我们都很清楚地知道,我们这个大会,只是人民为了立法上的一般目的,而选举成立的,我们没有权力限制以后的大会的法令,因为它们是具有与我们同样的权力的;所以,如若我们此时声明这个法令永远不得推翻,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的;但是我们还是有自由声明,同时必须声明,我们在这里所主张的权利,都是人类自然的权利,如若以后通过任何法令,要把我们现在这法令取消,或者把它的实施范围缩小;这样的法令,将是对自然权利的侵犯。

2007-1-3(Hugo文集,请参閲http://blog.roodo.com/hugoliu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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