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载维权 矢志求公道决不放弃
寻求社会援助,共同抗争强权
受害人:郭潮浜,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44068219770206211X。现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30号,康复医院412房,住院号101521。
联系电话:+86 13360531823 ; +86 13714043380。
事实经过:
2003年12月27日,受害人郭潮浜在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景乐新村小区内,被不知身份的人员突然冲出来,向背后开枪击致重伤(事后得知可能是福田区公安分局李大伟和宝安区公安分局龙城派出所吴汉健),使得脾脏与左肾粉碎性破裂而被切除,且造成腰椎骨折双下肢瘫痪。
经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受害人郭潮浜为三级伤残;因为脾脏和左肾脏都被切除,身体的免疫功能严重下降,抵抗力极差,极容易感染,发高烧,所以长期离不开药物的治疗。更严重的是子弹伤及中枢神经,造成双下肢截瘫。并且治疗被逼多次中断,导致双下肢严重萎缩!所以受害人需要长期的综合康复治疗,如果再次被逼中断治疗或得不到专业的康复治疗,双下肢就会进一步加重萎缩,直至双脚板及双腿完全枯死而被截肢的惨剧!经过广州军区总医院、深圳北大医院、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博爱医院等多个权威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都需要继续治疗,后续治疗费用保守估计尚需300余万元。
公安侵权与违法事实:
1、受害人郭潮浜没有违法犯罪。被枪击时,郭潮浜并没有实施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犯罪行为;而警察事后伪造了对郭潮浜实施的违法拘留、逮捕等法律文书,而事实上,受害人一直都没有被逮捕过;
2、开枪人员当时没有穿着警服,也没有向受害人表露警察身份;
3、开枪之前不警告。开枪人员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向受害人发出要开枪的警告;
4、侵害受害人的知情权。惨案发生后,经受害人多次申诉、控告和要求,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检察院、福田区检察院及深圳市检察院都敷衍塞责,只是片面认定警察开枪合法,但拒不向受害人公布开枪的警员名单以及相关资料。
5、不承担医疗费、生活费。公安人员肇事后,除了承担了部分前期的治疗费,现在拒绝支付、承担医疗费,使得受害人郭潮浜无钱继续治疗,多次被强迫中断治疗,并且面临病情持续的恶化;且生活无着落,靠好心人援助度日!
亲情、爱情,支持前行:
受害人郭潮浜本是家中长子、生活支柱,父母年迈而需赡养、弟兄年幼尚待扶助。奈何身遭飞来横祸,有冤无处伸张,得理难寻支持;为了治疗和生活,已经举债二十几万,公安、政府不赔偿,生活日日时时难。遇难后女友不离不弃、兄弟辍学来扶助。为了公道和正义,抗争到底不放弃。希望社会各位好心人士,伸出援助之手,尽力帮助!
联系电话:133 6053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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