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于逢泉,1946年生,香港居民。我还是要重申:我是你迫害的众多人中的一个。这是向全体正直的港民证实身份。
北京派人到深圳了,我也去同你的部下会面了,我表示了诚意!但是我并没有得到任何肯定的承诺。惟一感觉到来人见我的目的是不要我(冲动)!我真的不是冲动。从案发到现在16年多了呀!!这16年在人的一生中是什么概念??你明白吗?你理解吗?你体会得到吗?让我如何相信呢?
还是一句老话:善恶到头终有报!我从1994年11月10日国际仲裁裁决一直等到1998年9月18日,你却以一纸(中止执行)而压住不办了!这其中的的原因,你是心知肚明,你为虎作伥这么多年,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96)413号文件而不顾,拒不执行最高法院的法令,维护被执行方――北京东星进出口公司的利益,使得我赢了官司得不到执行,让涉外国际仲裁成为一张废纸,这就是你的“为民作主”吗?
1994年11月1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我公司与北京东星技术进出口公司来料加工合同纠纷案作出了(94)贸仲字第5513号终局裁决书。裁决北京东星技术进出口公司应在1994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我公司款项总计911547.88美元和119000元人民币;逾期,则加计自199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月利率0.8%的利息。这样一个通行全世界的基本法理,却因为你的干涉,迟迟不能执行,我们递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帐号给第一中级法院,第二天帐号就没钱了,当初还以为见鬼,但当你登台亮相以后,谜底清楚了,是你在以权代法,滥施权威,凌驾于法律和公民权利之上,黑手高悬,甚至不惜从幕后策划、暗中袒护,直接跳到前台,当我依法提出破产清算后,你竟然强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恶毒的掐断了正常进行的司法程序,你以惯用的障眼法,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名,剥夺了众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只不过是其中之一。
我的案件,被执行方完全具备财力,不能执行就是你枉法所致。我的执行案件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派专门调查小组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后,于1996年11月23日,正式下达了最高法院“法律意见书”(1996经字第413号文件),在文件中肯定了我的合法权益地位,但是,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名义,以执行庭副庭长王保民口头传达的方式告诉我,第一中级法院从未见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文件。后经最高法院再次下发此文件,又答复我:“原先发下的文件丢失了,也没人告诉我(王保民)有这个文件,于我个人无关”。当王保民告诉我这个结果时,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期限(60天)几天了,那天已经是最高法院限期过后的几天了。而北京中级法院法官的这种弥天大谎,这种为保护诈骗公司的利益而置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而不顾的行为,哪一级法院的法官敢如此作为呢?敢如此对待上级领导机关的命令呢?在1998年9月18日下达中止执行裁决书的时候,我当场表示不满。执行庭副庭长王保民道破了天机,他郑重的告诉我:这个终止执行裁定是北京市政法委书记强卫批准的。强卫,你在本案中的角色不是昭然若揭了吗?你的罪责是逃脱不掉的。你要为此行径受到惩罚。你这么多年来利用北京市政法委书记的权利,干了多少坑害百姓,践踏法律的事情,你一手遮天,国家的法律和最高司法机关在你控制下的北京形同虚设,现在,离打掉你这个北京市腐败势力老大的时候不远了。
这些年来,我百思不得其解:你强卫与我素未谋面,往日无冤,今日无仇,我既非你仕途上的绊脚石,亦非你政治上的竞争对手,你何故要对我一个香港公民下如此毒手呢??我现在突然想明白了,你不会无利不起早的!你如此践踏法律,以权代法,作恶多端!难怪北京早有民谣流传:强卫、强卫,强盗的卫士。在北京被掠夺财富的香港商人不是我一个,象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北京的遭遇,难道你不心知肚明吗?你能逃脱干系吗?!
当然,你也和所有的贪官污吏一样,不见棺材不落泪,毕竟你现在依然大权在握,我一个连生计都难以维持的香港公民,能奈你伟大的强书记如何呢?众多好心人都为我这样做担心我的人身安全!
但“我以我血溅轩辕”,不破不立,凤凰涅磐。我已在2006年8月8日请中外媒体录制了我的声明并制成光盘,并通过我的代理律师向香港特区政府提交了有关声明。我坚信:数百万香港同胞以及海内外的新闻媒体和普天下有良知的中国人,会给我一个公道的评判!
我在此仍忧心的是,香港同胞的合法权益保障何时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于逢泉(签字)
2006年09月26日
来源: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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