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一个不可能的任务

作者:梁发芾 发表:2006-06-19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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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期的《南方周末》刊登了对一个研究腐败问题的官员的采访,该官员建议废除腐败官员死刑,废除对贪官的死刑(虽然这两年经济犯罪的贪官已经基本没有被判处死刑的了),从民意上根本无法通过。因为问题很清楚,立即执行的剥夺生命的死刑尚且不能震慑贪官,不死的任何刑,对于贪官来说,基本就成摆设,因为既然能够贪到百万千万,则摆平中国的法律也不是难事。更何况,中国的刑法的刑罚结构,死刑之后就是无期,但是无期基本上是十几年,根本没有谁被监禁至死。像美国那样,最大恶极者被判处数百年监禁,你就是怎样减刑,大概也减不到十几年。因此废除死刑的一个前提是对于中国刑法刑罚结构的重大调整,必须让某些罪大恶极的贪官,即使不丢脑袋,也至少要让他把牢底坐穿。

从法律的震慑力来说,有两个重大的因素,一个是处罚的严厉程度,另一是案发的概率。如果处罚极为严厉,只要犯罪,无论数额多少,全部处死,则即使案发的概率极小,犯罪率也会降低;另外,则即使处罚并不严厉,也没有谁会犯法。现在中国的情况是,对犯罪的惩罚,虽然还算严厉,但是,查处的概率,却低得让人可笑。有人说,对于中国的官员,“先杀头,再审判,没有一个是冤案”,这种说法虽然极端,但不是没有道理。目前中国的贪官的被发现,全部是因为偶然因素,顺便带出来的。比如郴州的一个局长被杀,住房公基金主任与他有过接触,警方找他询问,这位主任吓坏了,立即交待了自己贪污挪用数千万元公积金的罪行。有人估计,中国官员的案发率的概率,比坐车出行遇到车祸的概率还低。坐车出行是会遇到车祸的,会死人的,但因为概率不高,人们并不拒绝坐车出行;贪官腐化也是会被查处的,但是概率极低,谁又在意呢?因此,废除死刑的又一前提,就是必须加大对官员的监督力度,健全监督的网络,使他一旦腐败,就立即能够被查处,不待别的什么拔出萝卜带出泥。

以上所说,无非是对已经腐败后的事后处理。但更重要的,是制度健全,使官员根本就无法腐败。这比事后杀头当然对谁都好。一来人民财产不受损失,而来官员也保全名节,毕竟官员本来也都是人,三来社会也节约了破案审判监禁的高昂成本。那么,这些制度在哪儿呢?

《南方周末》的报道中那位官员专家说,就世界范围看,反腐败最有效的两种制度是“金融实名制”和“家庭财产申报制”。这两项制度被描述为,一个是从金融上控制,使官员的钱暴露在阳光下──目前中国实行的储蓄实名制是其初级措施;一个是摸清官员的不动产,并配以对官员的定期审计。“凡是实行了这两项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都取得了很大的反腐成效。”王说。但上述措施同时会造成资金外逃,“一旦实施,对经济建设影响很大。”韩国和墨西哥在实行之后都曾发生过资金的大量外逃。中国害怕资金外逃,不敢实行这两个制度。可话说回来,你怕外逃,下不了决心,国库迟早全部黑被掏空,心慈手软,只能养虎遗患。当然,更根本的原因,恐怕是政策制定者怕给自己戴上枷锁而不愿这样作。

还有一点,这位官员也披露,之前中国制定公务员法时,在其“草案”阶段曾被寄望加入“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最终也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现。为什么没有实现?原因很简单,立法的人,决定法律命运的人,本身不少就是贪官,或者摩拳擦掌寻找机会当贪官的人,你能指望他通过立法把自己并不清白的屁股暴露在公众面前让公众指受划脚,让甚至给自己在牢狱之中预定一个席位?

所以。反腐败是不可能的,不管废除还是保留死刑,也不管有关方面喊反腐败的声音多高。我记得《水浒传》中有这样一段描写:宋江杀了人,逃到老家,他的同事,也同样是强盗的朱仝雷横一面让宋江逃跑,一面却大声喊叫抓案犯。看起来轰轰烈烈,但其实是给人看的。而今之反腐败,可不就是这个样子?“腐败亡国,不反腐败(这里删去两字)”,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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