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林翼:郑贻春又上当了

作者:作者:羽林翼 发表:2005-07-16 19:25
手机版 正体 打赏 0个留言 打印 特大

作者在此声明,之所以用这样一个文章标题,只是出于对所有的一切敢于挑战中共极权的异见人士们提一个醒,也就是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认识到言论自由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犯罪。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承认通过正常的方式行使这种言论自由权利是一些被中共所加的“莫须有”之罪名,如什么“颠覆国家政权罪”、“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诽谤罪”、“与境外组织相勾结”等。

自从郑贻春被捕之后,海外内很多人都在关注郑贻春案的进展情况。当无罪的郑贻春认为可以通过承认自己“有罪”而可能会受到减轻“罪行”,也就是在第一次被起诉中的“颠覆国家政权罪”时,我认为郑贻春上中共的当了。因为中共不但没有因为郑贻春承认自己“有罪”而减轻其“罪行”,恰恰相反,中共得寸进尺,现在竟然以《刑法》一百零六条对郑贻春定罪。《刑法》第一百零六条是:“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什么会这样呢?据说是因为中共采取诱供的方式,说只要郑贻春承认有上述“罪状”,那么就会立刻放了他。于是,郑贻春由于出狱心急,就承认了自己有上述 “罪状”并且中共检查机关和公安人员还作了笔录。后来,中共就以这个笔录来定郑贻春的“罪”。这不仅表明了中共极端狡诈、阴险毒辣,同时也表明郑贻春又一次上中共的当了。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师涛案现在仍未了结,师涛还在不断地上诉,还在不断地作无罪辩护,原因就是师涛直到现在仍然拒绝承认中共所指控的莫须有的“泄露国家机密罪”。还有张林的案子,莫少平律师还在努力地为张林辩护。郑贻春的案子越来越复杂化,郑贻春可能凶多吉少。为了认识一下郑贻春案发展到今天这样的情况,我们还得从中共对舆论控制方面说起。

由于中共政权牢牢地控制着国家的一切舆论工具,广大的人民群众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被迫地接受中共宣扬的新闻、信息,报纸、电视、广播电台、杂志等,全中国没有哪家传媒不是被中共独持。只是后来由于国际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当互联网作为一种舆论阵地出现在中国之后,那些渴望了解真实历史事件、新闻事件及其它各种通过其它传媒和信息载体无法获取的资讯的人们,于是就能够借助互联网了解自己所需的信息。

然而,不幸的是,中共对互联网这一块舆论阵地也不放过,采取无比卑劣的手段对互联网进行封锁、监控,让我们用直接的方式无法打开海外网站更不能在那些网站上发表自己的见解。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其它特殊方式(也就是用破网工具、代理方法)绕道而行,去看《大纪元新闻网》、《博讯新闻网》、《新世纪》、《观察》等国外网站。而且,人们可以通过这些网站,把自己的言论发表出来,让读者了解到作者的观点、见解以及他们的作品。郑贻春作为一个著名网络政论作家,其几百篇文章可见诸于知名网站的专栏,如博讯文坛专栏、大纪元专栏,还有其它很多海外网站上都可以看到其评论文章。其主要作着有:《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纲要》计30万字、《中国政治时评》计25万字。已出版著作有:由杨春光作序的《大陆架的命运》与《洗脑》两部诗集、《诗歌大元帅》、《要对牛弹琴》、《黑太阳时代》、《诗歌时代》等8部诗集及其它很多网络政论文章。

郑贻春的作品对中共政权的本质揭露,特别中共的谎言本质、暴力本质的深深地批判。他的文章很多是为法轮功辩护的,有的是揭露中共六四屠杀罪行的,还有一些是谈江泽民统治下的极度腐败堕落、卖国行径等,这些文章真是一针见血指到了中共的要害。郑贻春的文章尽管把江泽民骂得狗血淋头,但奇怪的是在江泽民 2004年9月下台之前,郑贻春没有出事,而且郑贻春还在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日发表了《对江泽民下台的声明》一文。当胡锦涛上台之后,很多人开始还做着 “胡温新政”的美梦,可是后来人们发现了胡锦涛对舆论的控制比江泽民更左,大有回到毛式独裁的势头。

学者们认为,尽管江泽民统治十五年里,“稳定压倒一切”是邓小平给江泽民的“法宝”,中国社会完全堕落腐化,但江泽民毕竟是一个多少有一点儿“西方味道” 的人,在舆论上他可能不想走金正日、毛泽东的极端左倾路线,多少有一点儿放松;胡锦涛则不同了,他完全是毛泽东时代的产物,是红卫兵路线的产物,他甚至号召中共要向北韩、古巴学习,他认为这些国家虽然贫困,可是意识形态是好的。自从胡锦涛集党政军权于一身之后,中国的舆论控制急转直下。从余杰、刘晓波、张祖桦被传讯,到清水君、师涛,再到郑贻春、张林、许万平等人被捕,这一系列的对异见人士的打压,表明中共头目胡锦涛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了,甚至于著名作家赵达功都说过还有点儿“想念江泽民(时代)”。

不过话说回来,郑贻春案难道真的这样“定”了吗?答案可能是否定的。从中共对郑贻春第一次起诉来看,认为郑贻春犯有“骟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个罪是根本不成立的。因为根据中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及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来看,郑贻春通过互联网发表文章完全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况且郑贻春的文章并没有产生“颠覆国家政权”(应该叫做中共政权)的事实。如果这也构成所谓的犯罪,那《宪法》岂不是一堆文字垃圾?那胡锦涛也没有必要每天高喊维护宪法权威什么的,更不要谈什么“以人为本” 了。

对于中共当局最新给郑贻春定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之罪更是荒谬极点。根据大纪元网站报道,中共是这样诱供郑贻春的。营口市公安局和营口市检察院同时找到郑贻春并告诉郑贻春说:“上面准备对你宽大处理,你所需要做的就是我们还有几个问题,你要配合我们的工作。你要把你原来和大纪元网站一个叫唐青的编辑你们之间是怎样交往的、怎样谈话的、怎样联络的,我们需要你做一个口供。” 没有想到,公安和检察院竟然就将郑贻春在被诱供条件下作出这个口供用于对郑贻春进行定罪。

如果根据《刑法》一百零六条,在没有合理的事实根据,也就是在本质上没有构成此种罪的必要条件(有发生‘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对国家造成客观危害的事实),都是不成立的。郑贻春与编缉之间的交流那是一种工作需要,何罪之有?正如大纪元网总编黄万青所说:“如果这也能作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证据’,那完全是中共歇斯底里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胡锦涛也跟布什打电话,难道也是‘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这和诬蔑有什么区别?”

从客观上讲,郑贻春在诱供的情况下“承认这个罪状”是一种“上当受骗”。为什么还要这样讲呢?这是因为中共从其建政之日起就是靠谎言欺骗暴力革命起家,就连刘少奇都会被污蔑并被迫害致死,所以,中共的本质已经决定其什么丑恶的事都可以做得出来。当然,现在海内外一切正义之士所急需要做的事,就是要不断地谴责中共的行径,通过一切可能的方式对郑贻春寻求国际性的援助,或许这样可能会改变当前的极端不利的局面。让我们强烈地声讨中共罪行!

2005年7月16日(羽林翼)(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短网址: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本站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中国》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荣誉会员


欢迎给您喜欢的作者捐助。您的爱心鼓励就是对我们媒体的耕耘。 打赏
善举如烛《看中国》与您相约(图)

看完这篇文章您觉得

评论


加入看中国会员

donate

看中国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