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紫阳先生治丧委员会第10号公告

发表:2005-01-31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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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紫阳被非法拘禁致全国人大常委会--赵紫阳先生治丧委员会公告(ZFC0010号)

二零零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北京

就赵紫阳先生被非法无期拘禁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自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邓小平、李鹏等人非法调动军队,血腥屠城,犯下不可饶恕的反人类罪行之后,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的赵紫阳先生便失去人身自由,直至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七日去世,赵紫阳先生在未经任何司法审判,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被无限期剥夺人身自由,就被实际囚禁长达十五年又七个月。

中国宪法宣称,未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任何公民不受逮捕;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拘传等五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且同时规定了适用强制措施必须遵守的程序和期间。但是,对赵紫阳先生人身自由的剥夺,完全超越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经任何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批准或决定,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文书的依据。由此,我们认定,剥夺赵紫阳先生人身自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触犯了中国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条款,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应由检察院来立案侦查。但是,在赵紫阳先生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中国的检察院系统近十六年来都一直没有依法行使职权,恢复赵紫阳先生的自由,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就使我们不能不对中国检察院执行法律的意愿和能力,产生理所当然的怀疑。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只能向被中国宪法宣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提出如下要求:

一、立即就赵紫阳先生被剥夺人身自由案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查清是谁超越法律,动用军队和警察,持续剥夺公民赵紫阳的人身自由长达十五年又七个月。

二、对非法剥夺赵紫阳先生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公诉,按司法程序进行审判,以恢复法律的正义。

三、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众委员:上述两项要求实际也是历史给你们一次机会,来证明人民代表大会所谓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在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的强权下还有一丝意义;来证明你们制定或通过的宪法和法律,以及你们保障人权的承诺,还有一丝价值。

最后,我们必须提醒你们,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文化大革命”中,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刘少奇曾死于无葬身之地,今日,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的赵紫阳却死于非法拘禁之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人身自由尚且得不能得到法制的保障,那普通老百姓的自由又何从谈起?”同时,上述两项要求也是对作为该委员会成员的诸位先生的道德良知、维护法律尊严的勇气和真诚的一种考验,请相信,历史不会忘记你们的所为的,正像历史不会忘记赵紫阳先生的遭遇。

赵紫阳治丧委员会

2005、1、31、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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