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应反对以税收“杀贫济富”

发表:2004-12-3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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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教授对“杀富济贫”的指责,抽象地看似乎有理,但具体到中国实际,却没有道理。因为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存在“杀贫济富”的现实问题,而不是“杀富济贫”问题。

  12月25日,
在北京大学第七届“光华新年论坛”上,经济学教授厉以宁称不能简单地利用税收杀富济贫。靠实行高税率把富人降为中产者很不足取,必须坚决摒弃。“杀富”的结果,只会使刚刚步入中产者行列的人群感到惊惶,使本来可能成为中产者的人们感到心灰意冷,不愿继续致富。(2004年12月27日 《 华夏时报 》)

  报道中,厉教授所指的富人,有时指中产者,有时又指富人(即中产者之上的更富的人)。这种概念本身就有问题。习惯上,学界都是按财富拥有程度,将社会阶层分为财富顶端的富人、中间状态的中产者,和底层的无产者。我国现在财富拥有者的结构,是两头大中间小,两极分化严重,所以,要通过税收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杀富济贫”,达到社会财富拥有者结构两头小,中间大的较为理想状态。因此,“杀富济贫”的富人,指的并不是中产者,而是比中产者更有产的人。

  以税收“杀富济贫”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是政府职能的极为重要的方面,当然,这并不是政府可以采取的唯一手段;厉教授对“杀富济贫”的指责,抽象地看似乎有理,但具体到中国实际,却没有道理。因为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存在“杀贫济富”的现实问题,而不是“杀富济贫”问题。

  任何国家向人们课税,都主要采用三种方法:按收入课征、按财产课征、按消费课征。三种不同的课税方法,尤其三种方法之间的结构比例对社会财富分配的影响是不同的。认真分析,可以分明看出,我们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结构,是“杀贫济富”而不是“杀富济贫”。

  财产税方面,针对个人征收的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都是直接税,不易转嫁,会起到调节分配的作用,国外都普遍实行,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开征。按收入课税的所得税,征税比例实行分级累进制,是富者多负担,贫者少负担或不负担,在国外甚至有负所得税,即收入达不到起征点,国家要对个人予以补贴。累进税率(即收入越多,边际税率越高)的所得税具有调节贫富并合理负担的功能,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能够征收到的也就是工薪收入,对于税务部门难以监控的其他收入,难以征收,而巨富们的收入恰恰多为这类收入,逃税极为方便,因而也极为严重。由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收入800元,个人所得税在中国主要由收入并不很高的工薪人员负担。另外还有农业税,虽然以所得税对待,但既不扣除成本,植话凑赵率杖?00元起征,更是极不合理。虽然现在各地都在降低、减免农业税,但是,完全取消的还少。再看从消费环节征收的流转税。流转税是间接税,极易转嫁,因此,消费者在消费中都承担了税赋,而这种税种是比例税率,穷人富人承担的税率是一样的,并不体现负担能力强的多纳税的原则,调节功能很弱。

  这就是说,从中国的税制结构看,具有真正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财产税(房产、遗产、赠与税等)并没有征收,对富人极为有利;个人所得税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但这种税赋主要落在大多并不富裕的纳税人头上,等于是“杀贫济富”;占税收收入绝大多数的流转税(商品税、营业税、关税等),却并不具有收入调节功能,与以累进税率所得税为主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比例税率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对穷人更为不利,也不公。

  对于我国这种有强烈“杀贫济富的”色彩的税制结构,应该予以改革。反对“杀富济贫”,反对改革呼声,就是要继续维持这种对相对贫困者不利的税收制度安排。不管这种说法听起来多么,都是站在富人的立场上维护富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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