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失败,禁令大兴

发表:2004-12-18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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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过“承诺风”,又起“禁令风”。“承诺风”温情脉脉,招摇花枝,对社会各界;“禁令风”冷气嗖嗖,疾声厉色,对公家内部。过去头儿满面笑容对公众承诺:“我们凤凰是不下鸡蛋的!”现在头儿一脸严肃对下属下命令:“决不允许凤凰下鸡蛋!”
  
    我是公文写作的行家,网上曾热传的那篇叫做《新应用文写作指南》(领导没有不重视的……)的东东就是我的经验之谈,各种形式的“禁令”自然写过不少。我知道那种东西挺好写,对它的实际作用也有真切体会:没用。
  
    我调研、写作禁令时是真诚的,我也不怀疑一些领导想整顿一下的真诚。把权力部门禁令的目的归纳一下,无非是限制公权私用,避免“公脸私丢”,减少私人言行对团体的损害。当然,不便明言的目的也有,主要是出于树立领导权威、显示局面变化等考虑,和“承诺”等活动一样,形象工程的意思。
  
    禁令的内容,并非无的放矢,而是有相当强的针对性。类似“不准杀人放火”的条条的确有一些,有人据此批评说禁令“庸俗化”了,其实这说法很片面。实际问题比“庸俗化”严重的多,要是禁令还是“高尚化”的,那禁令岂不比“庸俗化”还糟?检察院的禁令曰“严禁嫖娼”,那就是说不是一两个人有嫖娼行为。各部门多有针对“喝酒”做出的禁令,公安部五条禁令中涉酒的就有三条,那是因为有许多人真是没有能对酒自律的素质,洋相多误事多才有这三条。对援助非洲的工程人员有“不许打骂当地人”的规定,也是因为打骂当地人是件不难的事。报上说公布禁令有自我曝光的意味,不错,的确反映一些真实情况,有勇气。比如,一支打家劫舍的武装,要是规定了“不许杀人放火”的禁令,那了不起,或许是从此走上革命道路的转折点呢,可一支革命的队伍如果也做了如此禁令,那么这支队伍,则可能因面临着走向反面的倾向而正在自我拯救。
  
    颁布禁令的目的正确,禁令的内容有针对性,为什么还说禁令无用呢?没感觉到有用。“处女嫖娼案”照发,警察粗暴执法依然,官员腐败不见收敛,侵犯私权的事司空见惯……不说感觉吧,中央的文件海了,法律文本一摞一摞的,它的禁令禁不住,你地方、部门的禁令算那棵葱?毕竟你的权力威望比中央、比法律差多了是不是?
  
    没有保证禁令执行的可操作性,是个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处级以上干部不准炒股,科级以下干部可以炒股”,他炒不炒、用谁的名义炒咋知道?四川“严禁党政干部违反规定打麻将”,咋判断人家输赢或行贿受贿?“开展廉内助活动”,不开展“廉二奶”活动顶屁用?河南登封市公安局为落实五条禁令,竟然和500名民警的妻子签订责任书,“正式被公安局聘为义务监督员”,“监督丈夫八小时以外对五条禁令的执行情况”,可见执行禁令有多难。想想多可笑:人家民警同志是“正式”聘了女人当妻子的,妻子怎么会愿意民警回家后还执行公务,又怎么会愿意当特务把自己的老公往火坑里推?你公安局领导和民警老婆的情分就那么深,以至于超过了丈夫妻子间休戚与共的关系?就这种 “有力措施”,媒体还报道说“受到民警妻子的热烈欢迎”,真缺德。
  
    禁令不可行,还由于思想上“不服”。单位人处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和不平等的纪律环境,类似“你捞不许我捞”、“不打老虎打苍蝇”的抱怨,即显示出禁令执行缺乏“思想保障”。特别在是长期阻断财路的情景中,部门上级一味的“大棒政策”若无“胡萝卜”补充,也会危及自身的地位和权威。
  
    不能也不想对破烂的建筑进行结构改造,又不忍看着它千疮百孔,于是修修补补,改观一下形象。有的部门领导知道他无法铲除弊端的根子,不可能对队伍进行根本的改造,但无奈中总得干点事,任歪风邪气蔓延下去对自己也没好处,所以也下点有节制有照应的狠心来治理一番。治理又要显出个人风格,所以他不会强调落实什么法律条文而热衷于拿出自己有特点的禁令。其实,已有法规、条例落实好了,就不必出什么禁令,禁令中那些好像没被法规禁止的公害行为,以法律精神和概述条款不难判断它是否违法违纪。
  
    法治失败,禁令大兴。部门禁令,属于在公民监督缺位的情况下,公权系统中大权力限制小权力、单位主管制约单位人的制衡方式。它法律位阶低,涵盖性差,其任意性、人治性、多变性、不平衡性、忽视程序正义等诸多有害特性,必会助长部门权威,截留法律效力,造成“人治割据”,促使人们漠视法律规则,遗弃法治精神。
  
    法治完善的地方,“公仆”不会每天发表许多个“重要讲话”,也不会发布许多项禁令,有法必依使然。依法也不是自动自发靠觉悟,而是因为公民、媒体的监督权不是空的,公仆不小心不行。公民有对政府发警告、发禁令的权利,这些权利皆发源于选举权,那张个人的选票凝聚着群体的权利和力量,足以有效地限制公权和维护私权。
  
    取消某个法外禁令,(如禁止非婚男女混住、某些收容条款等),意味着一点进步,当我们不再依靠法治外禁令时,那才是全面进步。现在其实有两大类禁令,一是对公家人的,二是对老百姓的。对公家的禁令多而严密,但公家人自由多;对民间的少且非正规,但老百姓的自由少,甚至“天赋屁权”等基本人权都受侵犯。不能寄希望于部门禁令,即便制定出“不准把处女当妓女抓起来”这等具体禁令,也是白搭。
  
    公权力落实“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实现“法无禁止即自由”。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解决公权滥用问题,实现民主与法治,最终离不开以公民政治为方向的政治体制改革。(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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