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正学: 呼吁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致胡锦涛书记、温家宝总理公开信

发表:2004-06-29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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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书记、温家宝总理:

去年大学生刘志刚在收容所遭暴力致死,你们审时度势,及时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的恶法。劳动教养制度从设立到执行,都存在着不规范和违宪违法之处,引起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

劳动教养最早起源于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法针对数拾万“右派”,使他们饱偿不是监狱胜似监狱的苦难。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又公布施行了《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但它们丝毫设有改变其违宪违法的本质,是典型的“人治”恶法。

劳动教养名义上的审批权为劳动教养委员会行使,但由于劳动教养委员会不是实体,所以事实上,公安部门既是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执行机关,同时也是对劳动教养决定、申诉的复查机关和错案的纠正机关。这种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的办案制度直接导致了“劳动教养”的随意性和冤案错案的批量产生。

有的地方官员随意将自己不喜欢的人、正当申诉的人、上访维权的人进行劳动教养;有徇私枉法官员,蓄意报复,以种种“莫须有”的罪名或称作“法轮功”予以劳教;而不需经过任何的司法程序。

长期以来,宪法形同虚设,使特权膨胀,得不到任何制约。“人治”对法律的践踏,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绝对权力操纵下“权力经济”的空前横行。权力的黑社会化和官员贪污腐败的登峰造极;“权力经济”压榨下,民不聊生。

宪法修改后,由于违宪违法的基本法、下位法没有得到违宪审查,予以废除。特别是“劳动教养”人治恶法不破,仍我行我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有何尊严?

我们曾多次请求全面检讨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情况,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涉嫌违宪、违法。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建设宪政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劳动教养制度缺乏法律依据。

1、劳动教养制度没有宪法根据。

劳动教养制度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劳动教养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有明显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条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法律。劳动教养有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一致。

3、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
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
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甚至可延期为4年。

4、劳动教养制度制度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
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该《公约》。该《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和强迫劳动的决定只有通过正当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才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

劳动教养制度违背法治和公正,它容易导致行政权力滥用、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容易铸成冤假错案。

一个好的制度,可能会让坏人干不成坏事。一个坏的制度,可能会让好人干坏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第二款赋予公民的权力,建议对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进行违宪、违法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此致,
敬礼!

抄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民:严正学2004.06.26
北京电话:86-010-81796997
浙江电话:86-0576-8657593
E-meil:[email protected]

‘行为艺术’严正学 历史总是这样进行着简单的重复

(按)严正学先生曾于2003年9月来美国纽约举办画展。来美国后,家即遭黑社会化的地方权力侵害,严正学的祖传房产被侵占。红、腐、恶人员纠集几次深夜率众来严宅骚扰,撬锁砸门、扬言杀人……严正学家中80多岁的老人被吓中风命危旦夕。严正学只好离开纽约返回北京。3月下旬回国后,即被有关部门数次“传唤”。

3月28日深夜(回乡第三天),有台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政策研究窒检察官朱勇杰加盟的20多位不明身份的人再次前来恐吓和威胁。数辆闪烁着警灯的警车,两名检察官、三名公安警察以及围观的数百名不明真相市民把严宅堵得水泄不通。严正学先生据理力争,有网友的一篇《私有财产保卫战》可见一斑。

日前严正学先生把“台州公安局椒江分局”告上了法庭。

十年前,身为人大代表、北京园明园画家村“村长” 的严正学,以“暴力侵害、侵犯人权”将把北京公安局告上法庭。未至开庭,即被他的被告北京公安局抓捕,关入橡皮监狱。后押送北大荒“北京双河劳教所” 强劳,饱受酷刑和虐待;有他的《北大荒强劳日记---阴阳陌路》为证。

如今他重复了十年前的“行为艺术”又会有何结局呢?请国内、外朋友关注严正学先生的遭遇和命运。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严正学 男 汉族60岁 职业画家 住所地:北京回龙观天慧园小区5幢1单元101室

邮编:102208 椒江电话:0567-8657593

被告: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 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南门 邮编:318000

案由:行政不作为、侵犯人身权

诉 讼 请 求

① 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原告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②、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自2003年9日24月赴美国纽约举办《个人画展》和进行学术访问;并接受美国著名艺术家群体推荐,正在办理“杰出艺术人材”移民美国。

2004年初,原告一次次接到家人越洋电话,电话称:家中房产被人侵占,原告妻子朱春柳被八、九名不明身份人员包围在椒江边的一个小饭馆内强迫出卖房产。原告在纽约,三番五次向被告及管辖的派出所报案,要求依法得到保护。

然被告推诿,没有依法辨取任何保护措施。此后有多名不明身份人员伙同台州检察院检察官多次半夜上门骚扰,狂喊“活埋”“放脚筋”,声称要撬原告私宅的门。致使原告家中84岁老人受惊吓危在旦夕。为此原告被迫放弃在美国的财产和工作,于2004年3月底回台州。

回台州的第三天, 有台州检察院两名检察官加盟的约20多名不明身份人员,由检察官朱勇杰及家人率先,半夜来原告家骚扰(见证据①②)。案发后,被网民曝光在互联网上;迫于国际舆论,被告曾作调解,教育检察官作出赔礼道歉(见证据③)。但对原告提供案发现场照片上进行恐吓的不明身份人员没有查处,致使原告仍多次受到“杀人、放脚筋”的电话恐吓和当街面对面指认的恫吓。

此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供证人、证据、以及半夜骚扰进行恐吓的现场照片,要求对实施恐吓的数名不明身份人员进行立案调查无果。

被告的不作为助长了社会黑恶人员的为非作歹。直至2004年6月11日夜,原告仍接到黑恶人员的雇凶杀人的电话恐吓:“称原告系刑满释放分子,曾被少年管教和劳动教养。”

原告受到“杀人恐吓”和“名誉侵害”后调查得知:“所谓的系刑满释放分子,曾被少年管教和劳动教养。”来自被告提供的一份《户藉证明》。

2004年6月7日,原告特向被告设在“台州市椒江区政府办证中心” 的公安窗口取证证实:(见证据④⑤)被告曾向外提供原告曾被“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少管”的虚假声息。

1993年7月,时为浙江省椒江市人大代表和北京园明园艺术家村“村长”的原告,因做一起“旨在检验中国法制的庄严或虚假”的“行为艺术”---起诉“北京公安局暴力侵害、侵犯人权”。此案被数十家国内、外媒体披露后;又得到北京350名(全国约1000名)包括吴祖光、李前宽、刘心武、白桦、卢跃刚、张扬、包遵信、袁红兵、王丹、刘念春、曹思源、杜刚建在内艺术界、新闻界、文化界人士签名声援。被《美国之音》《BBC》《法广》等披露称为:“六四后发起的第一起中国知识分子的签名抗议。”惊怒中央,成为“通天大案”。

1994年4月12日,时为国务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签发逮捕令。

4月18日,该案被告设“鸿门宴”诱捕原告,关入该案被告北京公安局海淀厢白旗看守所的“橡皮监狱”,制造了一起惊震中外的大冤狱。为了摧残原告的意志,原告被投入北京“团河监狱”的黑牢。押送北大荒“北京双河劳教所”后,虐囚升级;9月27日,以监狱长黄战友为首的一伙警察对原告滥施酷刑,十几名警察“五马分尸式”地把原告制伏在地,用6根电警棍同时电击原告长达三个小时。原告被诬陷强迫劳动教养整两年后,才于1996年3月27日获释。

回北京后,原告即向北京市监狱局和该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提起控告。1998年,该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赔偿原告新自行车两辆(折价500元发还)。这就是原告因“行为艺术”所遭受的政治迫害。

时过境迁,本案被告仍继续对原告实施歧视性的迫害。在原告遭受不法侵害和频频恐吓时,没有依法保护原告立案查办违法之徒;竟提供虚假的声息,侵害原告的名誉,使不法之徒加剧对原告实施诬陷、恐吓和迫害。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请法庭查明事实予以判决。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严正学
200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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