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4-06-08 08:29:00作者:郑显文 于鹏翔
中华民族是一个正直、勇敢的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援助的人道主义精神千百年来已在中华民族心灵深处扎下了根。然而,也有一些人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却无动于衷。对于这种情况,许多朝代都制定了专项法律条文,对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行为给予恶惩。
在笔者见到的史料中,对见危不救的惩罚措施可上溯到秦朝。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大量的秦代法律竹简。我国学者对其分类整理,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在其中《法律问答》里,就记载了对见义不为的惩罚措施。其中规定:“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该篇还记载:“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