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律政司长梁爱诗被轰假公济私

发表:2004-05-18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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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记者吴雪儿、李思婷香港报导:对于香港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动用十多万元公帑,欲上诉推翻西区裁判法院裁定“四五行动”成员“长毛”梁国雄及古思尧无罪释放的判决,“长毛”狠批梁爱诗此举“执法不公,不惜耗费公帑来逼迫政治异己”,又批评梁爱诗假公济私。

去年二月二十六日,香港立法会首读及二读《国安条例(草案)》(即《基本法》第二十三条),“长毛”梁国雄及古思尧在场内示威,二人高叫反对口号,又企图展示横额,被保安制止及强行带离会场,事后二人被控“藐视罪”。

案件于去年十月二十四日审结,主审裁判官直指律政司错引法例提出起诉,更指上诉庭过往处理同类案件时,被“误导”及“忽略”其他相关条文,没有按照上诉庭对条文的诠译,决定撤销控罪,梁、古获无罪释放。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就案件提出上诉。

梁、古及一批支持者,今(十八日)早手持横额出庭聆讯前,在金钟高等法院门前抗议,高喊“反国安条例无罪”、“争人权自由有理”、“政府政治检控可耻”、“梁爱诗下台”、“和平示威无罪”、“公民抗命无罪”等口号。

*耗公帑逼迫政治异己
他们指责梁爱诗提出上诉是浪费公帑、杀鸡警猴和假公济私的做法;谁反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就要倒楣。“长毛”并宣读声明,指政府上诉“充分反映律政司长梁爱诗执法不公,不惜耗费公帑来逼迫政治异己。”

声明又指“众所周知,她上任已近七年,徇私枉法,连续不断。先有对与之稔熟之报业商贾胡仙网开一面,免控其涉嫌讹骗之罪,丑剧曝光,全港哗然,梁爱诗因此遭立法会弹劾,终由小圈子选举议员保驾而幸免。其后,又有私放大法官阮云道之子,对其藏毒罪行不予检控之丑剧;律政署高级律师欧婉华虚报资料、瞒骗政府未被控诉一事,可谓一错再错,视民意如草芥。然而对一介庶民,却是最罚不贷,对仗义揭露其患癌真相的医院员工检控,令之判刑入狱,真是心狠心辣;至于官大气粗,滥权威胁示威常客雷玉莲就范一事,更是贻笑大,方丑态毕露。

*曾撤销特首世交控罪
“胡仙讹骗案”于一九九七年被揭发,香港的星岛集团董事主席胡仙及数名高级职员涉嫌虚报该集团旗下英文报纸《香港虎报》(“Hong Kong Standard”)发行量讹骗广告商而被检控,其中三名被告罪名成立,但胡仙获律政司不予起诉。

据香港廉政公署调查,《香港虎报》和《香港虎报星期刊》至少自一九九四年初以来,每天多印了二万四千至二万三千份,然后当作废纸卖掉,以欺骗英国发行审计公司和这两家报刊的当地广告客户。

胡仙交游广阔,与中共关系良好,与香港特首董建华是世交,董建华曾任星岛集团董事八年。

而高等法院法官阮云道之子阮家辉的藏毒案件,发生于二○○○年,阮家辉被发现在“的士高”藏有两粒摇头丸。律政司以阮家辉当时仅得廿一岁,年纪尚轻,没有案底,加上涉案毒品数量不多,认为起诉不合乎公众利益,决定不提证供起诉,准予自签二千元,守行为两年。阮家辉曾在律政司工作。

另外,二○○○年底,助理房屋署长潘启迪在报摊偷书被控偷窃罪,潘向控方提交精神报告,同样获律政司批准不提证供起诉,自签守行为。其后裁判官韦达以潘案作准则,无条件释放五名同样犯店铺盗窃案的被告,律政司认为判刑过轻,向上诉庭申请覆判。上诉庭最后裁定韦达判刑犯了法律原则性错误,推翻裁决。

*告揭露港府谎言市民
至于将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患肠癌曝光的案件: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梁爱诗因结肠癌住院并接受手术,香港政府新闻处对外发布的新闻稿称梁爱诗“因肠胃病而送院观察”及“接受了结肠手术”。香港大学技术助理、玛丽医院职员秦瑞麟通过电脑取得梁爱诗的病历副本,于四月三传真给两家报社,报社于翌日刊登病历。经过调查,秦被捕,法官裁定他因“取用电脑而不诚实地获益”的罪名被判入狱半年。秦声称公众有权知道梁爱诗的病情真相,并认爲政府不应该发放不正确的资讯以蒙骗市民。后经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秦的刑罚减至接受一百小时社会服务令。

声明中有关威胁雷玉莲的事件是: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争取居港权人士到湾仔入境处外示威,要求与当时的入境处处长李少光对话,但不获回应,雷玉莲等人随后进入入境处大楼大堂,再次要求见李少光遭拒,其后入境处向法庭申请临时禁制令,禁止他们再到大楼示威。事隔一年多,去年七月二十六日,梁爱诗向雷玉莲发出律师信,提出永久禁制她踏足入境大楼和赔偿一万元的和解条件,若不接受,当局便会向她索偿十五万元。在公众及舆论压力下,梁爱诗让步,律政司终止诉讼,撤销禁制令及不会索取一万元诉讼费用。

“长毛”认为,抗议声明的内容很多牵涉梁爱诗,所以临时决定到附近的律政司长办公室递交请愿信。途中有保安企图阻止无效。

“长毛”、古思尧等人到达办公室后,拉开横额,并要求梁爱诗出来接信。职员称梁不在办公室,“长毛”要求梁的秘书代接。最后,一位自称梁秘书的小姐出来接过抗议信函。“长毛”等人喊过口号后离去,再回到高等法院出席聆讯。

去年十月,“长毛”和古思尧被控“藐视罪”案件初审时,案件的争拗点集中在《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中两项条文的适用性。律政司根据条例第17(c)条(注一)对他们二人提出起诉。该条例规定“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引起或参加扰乱,以致该会的会议程式中断,便属干犯藐视罪”。上诉庭过往亦曾根据同一条文,判“长毛”于另一同类案件中藐视罪名成立。“长毛”过往曾六度被控同类罪名。

控方在陈辞时指出,第17(c)条与第8条(注二)均是规管身处立法会内人士,只是第17(c)条有“扰乱”及“中断”等罪行元素,与第8条严重程度不同。“长毛”和古思尧行为令立会会议无法继续,即使只是短短两分钟,亦已造成“扰乱”及“中断”,就算中断为时极短,亦不能视为抗辩的理由。

*法官指律政司控错罪
主审裁判官阮伟明分析有关条例整章的编排及罚则后,认为第17(c)条若与条文中其他(a)及(b)段一并考虑,应是针对被立法会传召的人士,故第17(c)条并不适用于立法会内的公众人士。阮指条例的第8条才是适用的条文,他认为第17(c)条与第8条无论在“性质及规管范围都完全不同”。

*上诉庭被误导
控方引用上诉庭法官胡国兴处理的案例,指胡官亦曾以同一条文,指“长毛”的行为“中断”了立法会会议进行,判“长毛”上诉失败。但阮伟明指上诉庭当时“被误导”或“忽略”了条例中的另一合适条文,故该判决“不能视作权威性的案例”。
阮表示,曾考虑是否运用裁判官权力修改控罪,但他认为两项条文有关键性的差异,修改控罪对两被告会造成不公,故决定撤销控罪。

注释:
注一:
章:382 标题: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 宪报编号:71 of 2000条:17条文 标题:藐视罪 版本日期:01/07/1997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71号第3条
凡任何人--
(a) 不服从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所作出的合法命令,而该命令是要求他到立法会或该委员会列席,或要求他到立法会或该委员会席前出示任何文据、簿册、文件或纪录的,除非该人已根据第13条获免列席或出示;或
(b) 在讯问过程中,拒绝接受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的讯问,或拒绝回答由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所提出的任何合法及有关的问题,除非该人已根据第13条获免回答;或
(c) 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引起或参加任何扰乱,致令立法会或该委员会的会议程式中断或相当可能中断,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12个月,如持续犯罪,则在持续犯罪期间,另加每日罚款$2000。

注二:
章:382 标题: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 宪报编号:71 of 2000条:8条文 标题:对进入会议厅范围的规限 版本日期: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71号第3条
(1)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立法会会议须公开举行。
(2) 除议员或立法会人员外,任何人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内的权利,须受议事规则或立法会所通过用以限制或禁止享有此项权利的决议所规限。
(3) 为维持会议厅范围的保安、确保在其内的人举止行为恰当、以及为其他行政上的目的,主席可不时发出他认为必要或适宜的行政指令,以规限非议员或非立法会人员的人进入会议厅及会议厅范围内,并规限上述的人在其内的行为。
(4) 主席根据第(3)款发出的行政指令,其副本须由秘书妥为认证,并在会议厅范围内显眼处予以展示;凡如此认证和展示该等副本,即当作为已给予所有受该行政指令影响的人充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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