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造谎言、虚构事实
堂堂吉林省高级法院的刑事裁定书竟然编造谎言、虚构事实,说来令人难以置信,但白纸黑字、事实俱在,请看:
1 裁定书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这是弥天大谎,事实是:辩护人要求会见办案法官,法官根本不予接见,只是在电话中说,“你会见一下被告人,把辩护词交过来就行了,这个案子很清楚,不需要开庭。”办案律师多次去高院,连楼都上不去,根本没见过法官的模样,法官是怎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的?
2裁定书不仅凭空虚构事实,而且还公然篡改原审认定的事实。裁定书说:“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5月22日至6月13日,被告人罗永忠撰写《推翻中国共产党》等文章十余篇,在互联网上多次公开发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原审认定罗永忠撰写了《终于看清了三个代表的危害》、《三个代表真能保佑我们战胜非典吗?》、《告诉当代青年真实的六四》、《打倒中国共产党》、《漫谈打江山、坐江山》、《一国两制何时休?》、《剥下领导关心重视的画皮》共八篇“反动文章”,到了二审裁定书,却变成了十余篇,而且《打倒中国共产党》也变成了《推翻中国共产党》。虚构事实,竟然连白纸黑字都不顾了。
3原审判决书没有具体描述罗永忠的“反动文章”在内容上如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二审裁定书深文周纳、移花接木,把罗永忠分算在多篇文章中的几个词汇串联起来,硬说罗永忠以诽谤的形式颠覆国家政权。
为了增强说服力,裁定书竟然栽赃上诉人和辩护人,说甚么:“上述事实,原审对书证、作案工具等已经庭审质证、认证,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在本院审理时也未提出异议,应予以确认。”
其一、原审判决书根本没有一个字描述被告人如何诽谤国家政权,如和谈得上对这一不存在的事实质证、认证和异议呢?
其二、对原审判决诬蔑罗永忠诽谤政府,罗永忠在上诉状中予以严厉驳斥,罗先生说:“在本案中,上诉人发表上述文章,其目的要推进国家的民主法制进程,其行为是履行宪法富有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并没有违法,更构不成犯罪。”罗先生根本没有认同诽谤政府的这一荒唐指责,二审裁定书怎么能睁着眼睛说瞎话呢?
其三、裁定书说辩护人也没有在二审中对罗先生诽谤政府的事实提出异议,因为辩护人在二审中没能见到法官,只能凭辩护词说话。辩护词认为罗先生的行为乃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和对国家际官的批评建议权,并没有违法,更构不成犯罪。辩护词还对一审判决书的逻辑提出质疑:“如果可以依此定罪,那么,犯批评政府、抨击事弊、痛斥制度性腐败,主张和平理性非暴力的改良主义言论都难逃诽谤和煽动之嫌。”“据此,众多专家学者和网络活跃人士,广大向往民主制度的知识份子和网民包括体制内的改革派都有罪,成千上万、上亿的中国人民都不同程度的有罪,这岂不荒唐?!”
二、投换概念、移花接木
裁定书言之凿凿地说:罗永忠“诽谤国家政权是劣等的、低能的、腐朽的,是专制统治,如果不推翻国家政权国将不国,并声称颠覆国家政权的条件成熟了等等”,如此诛心之论,恐怕张春桥、姚文元也要自叹弗如。
查一审判决提到的罗永忠的《一国两制何时休》等八篇文章,罗永忠没有说国家政权是劣等的、低能的、腐朽的,只是在《一国两制何时休》一文中说:“特区行使特区的制度保证了特区的繁荣,大陆的政治制度依然腐朽着延续!”在《打倒中国共产党》一文中说:“若不反党,国将不国若不反党,必将亡国”,根本没有说国家政权是腐朽的,不颠覆国家政权“国将不国”,裁定书公然将中共等同于“国家政权”,岂不自己供认党即是国、党国一体?为了给罗永忠罗织罪名,吉林高院裁定书连起码的遮羞布都不要了。
三、深文周纳、锻练成狱
裁定书在进行了一系列颠倒黑白、无中生有、歪曲编造之后,最后说: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水晶论坛》、《北国之春》等网站上多次发表自己撰写的文章,以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经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罗永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第四十七条刑期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可笑的是,裁定书认定“罗永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却不敢在裁定书中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写出来,逐条批驳:“甚么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甚么”予以驳回?这本是二审裁定书的重点内容,二审裁定书中却没有一个字!真是天下奇闻!
2004 年3月30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0日发表中国政府发表的《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说:“2003年是中国发展进程中重要而非同寻常的一年,也是中国人权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中国的司法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人权的司法保障取得重大进展”,与此同时,吉林省高级法院有将一份将纯粹的言论问题作为犯罪追究一个残疾人刑事责任的司法裁定书奉献给了世人,这份关于罗永忠案的二审裁定书将以原创性和权威性再一次戳穿了人权白皮书的虚伪和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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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刑事裁定书
(2003)吉刑裁字第109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永忠,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中专文化,系个体业主,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广厦胡同5号。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0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强,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晓燕,系被告人罗永忠之姐。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永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03年10月14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25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罗永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5月22日至6月13日,被告人罗永忠撰写《推翻中国共产党》等文章十余篇,在互联网上多次公开发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罗永忠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在互联网上发表反动文章,诽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鉴于其犯罪后认罪、悔罪,可酌情依法从轻处罚。据此,认定被告人罗永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永忠自2003年5月22日至6月13日在互联网上多次公开发表文章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中诽谤国家政权是劣等的、低能的、腐朽的,是专制统治,如果不推翻国家政权国将不国,并声称颠覆国家政权的条件成熟了等等,公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上述事实,原审对书证、作案工具等已经庭审质证、认证,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在本院审理时也未提出异议,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永忠在互联网《水晶论坛》、《北国之春》等网站上多次发表自己撰写的文章,以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经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罗永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第四十七条刑期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翔
代理审判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赵 越
二00四 年 二 月 二十六日(院章)
(首发大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