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明国际”对全球133个国家的腐败程度进行调查、统计,以10分为清廉。中国在今年统计中的清廉程度得分为3.4,与斯里兰卡和叙利亚并列第66位,属于腐败程度比较严重的国家。
美国研究机构“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中国问题专家研究结果亦表明,中国的腐败问题日趋严重,在过去的十几年间,贪污腐败活动使中国政府的经济损失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5%左右。另有研究发现,中国的基层政府中有90%的官员程度不同地参与了腐败活动。
“透明国际”的数字显示,与去年相比,中国的腐败存在较大程度的恶化。在2002年,中国的清廉程度得分是3.5,排名为第59位,今年则滑落到66位。
“一把手”犯罪尤为突出
中国官方最新的统计资料也证明了这一点,今年1月至9月,被惩处的处级以上官员已经超过2000人,2003年以来,中纪委查处的省部级官员不下十人,他们包括原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原山东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会长潘广田;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原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嘉廷;原河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丛福奎;原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曾任浙江省副省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王钟麓;原安徽省副省长兼阜阳市委书记王怀忠;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以及新疆自治区政府副主席阿曼·哈吉等。
省部级官员中箭落马的至少已经有三人,贵州的刘贵仁、河北的程维高和嗜爱喝酒不懂政务的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至于腐败的形式,根据民意调查的结论,今日之中国腐败的排行为:吏治腐败高居榜首,司法腐败紧随第二,其余才是经济腐败及其他各类腐败。
在各种腐败形式中,“一把手”犯罪现象最为突出。例如在沈阳市慕绥新、马向东等违纪违法案件涉案的23名主要领导干部中有17人是党政“一把手”,占涉案人员的74%。
再如2000年2月,河北省原国税局局长李真因贪污受贿案被判死刑,其后牵扯出50余起案件,除李真本人外,涉及厅级干部九人,以及该省国税系统160多人,其中县、局以上领导干部67名,当中有40名是“一把手”。
又如湖北襄樊市集体腐败案,涉案人员包括襄樊市原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孙楚寅案,牵扯到领导干部74人,其中该市相关单位、县市“一把手”30余人,厅级干部11人。
另据湖北省纪委的一份资料表明,2001年以来,省纪委自办案件44件,其中涉及“一把手”的案件就有23件,占52.5%。分析指出,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一把手”出了问题,负面影响非常大。
“一把手”腐败频生当然不是偶然,剑桥大学教授阿克顿勋爵曾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高度集中而又缺乏监督的极权体制,最大程度地激发了“公仆”们内心中的腐败之欲,使握有权柄的人几乎个个为所欲为。
制度性腐败必须受到重视
从这个层面看,腐败在中国不是个别掌握公共资源的人灵魂堕落、思想腐化的问题,不是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已局部糜烂的问题,不像一个苹果,烂了一块剜掉就可以了,而很大程度上是制度性的缺陷所致。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反腐败,官方媒体几乎是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思想教育与严刑峻法交替使用,软硬兼施,反腐败的力度不可谓不大,战果不可谓不辉煌。从纪委、监察机关到司法系统,从“双规”到判刑,对付腐败的机构、办法不可谓不多,为什么腐败越反越厉害?关键之点是体制方面的缺失。
贪官如李真之流在落马后的忏悔里总是提到“世界观没有改造好”,其实这只是其本人的内在因素,并非关键;官员任用、提拔、考核、限制、责任追究以及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贪官们有许多空子可钻才是主因。
制度性腐败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基本制度方面:如不合理的公有经济制度,官员的上级任命制度,对媒体的垄断,对结社的限制等等,这都成为滋生腐败的制度温床。二是具体行政管理制度方面:许多机关部门可以作出对某部门、某行业、某群体、某行为有利的规定,使腐败行为时常能找到政策依据,从而名正言顺地得以实施。
换句话说,中国的腐败主要依赖三个东西而存在:一是司法结构不成熟;二是涉及腐败和贿赂的法律系统模糊不清;三是政治结构没有透明度。尤其是最后一点,常常使中国的反腐败工作呈现无力感。
所谓政治结构不透明的意思是,政治制度没有为反腐败执法部分提供可靠的保证。中纪委、公安部和国税局也办理一些腐败案件,但很多情况下,反腐败行动受到政治因素影响很大。
腐败呈现出疯狂性的又一重要的原因,是民族信仰的缺失。缺失信仰,必然会导致正义感、负罪感和忏悔意识的缺失。中国的贪官污吏之所以胆大妄为、无所顾忌,就是因为他们内心没有任何东西可以约束,同时也缺乏对法律和正义诸如此类的高尚情操的敬畏。
腐败现象虽然被公认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毒瘤”,但与十几年前相比,公众对腐败的反应已经变得世故而冷漠,腐败在社会的无奈中被默认了。社会对腐败的侵袭表现冷漠、萎缩,反过来又怂恿了贪官们的腐败心理。中国实际上已进入这种恶性循环状态。
反腐举措中存在不少误区
必须承认,中国的反腐工作逐步在强化,乃至走向制度化、系统化。如果像一些西方学者所说,真正使腐败成为高风险的作业,胆敢以身试法的想必不会太多。但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实现有罪必罚的制度保障。
问题是这个过程如何实现,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实现。中国惩治腐败的办法有许多,有的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有的还在探索之中,也有的被人提出质疑。
例如有人主张惩治腐败须用“重典”,对于那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者应按贪污罪定罪量刑,判处犯罪嫌疑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极刑,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打击腐败。但重刑未必能解决问题,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认为“重要的不是严刑峻罚,而是使一切案件真相大白”。中国恰恰在这一点上特别“含蓄”。
又如中共对党内官员一个常用的处罚形式是“双规”,日前被揭发涉嫌腐败的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和新疆自治区政府副主席阿曼·哈吉,即被中纪委实施“双规”。“双规”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已成为突破要案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但实际上,“双规”只是一项权宜之计,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它缺乏强制力,与严重违法乱纪的被调查对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相符,甚至难免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运行发生冲突。
官方宣布,中国首次反腐倡廉高层论坛将于11月下旬将在湖南省长沙市举行。早在今年8月,中共党中央、中国国务院正式批准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请示,成立中纪委、中组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巡视组。巡视组监督的对象主要是省(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而官方媒体亦承认,在过去的巡视工作中,“中央巡视组掌握了大量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反映了许多重要问题和一些重大案件的线索,为中央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中纪委计划用四年左右时间,把31个省区市巡视一遍。此举被视为是“对省级高官的一种威慑手段”,而巡视组亦被看作“钦差大臣”。但信息公布后,中国网民普遍不看好这项监督措施,多数人认为将是搞形式、走过场罢了。
中国民间早就流传一句顺口溜:“检查团未到惊天动地,检查团来时铺天盖地,检查团来后花天酒地,检查团走后威信扫地。”按照中共惯例,中央到地方巡视前要提前打招呼、发通知,下级事先已做好准备,老百姓抱持观望态度并不奇怪。何况,由谁来监督巡视组的问题,也还没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