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3-11-16 16:09:00作者:
新华网消息:记者从安徽省计生委获悉,《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草案)近日已经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在经过一定的修改后,可望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发布施行。按照这个《办法》规定,违规生育者将被征收相当数量的“社会抚养费”。
《办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不符合计生条例相关规定再生育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有其他违规做法的;不符合计生条例规定的生育间隔期限而再生育的;虽然符合计生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没有申领生育证生育的。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上,《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违反计生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生育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到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次增加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办法》还规定,违规生育当事人要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这笔费用。如确有实际困难,可以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要向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材料,分期缴纳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如果欠缴,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计生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