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以真善忍为修炼原则。受到迫害的这四年来,大批海外法轮功学员走向社会为法轮功呼吁、陈情,国际社会对法轮功和平坚韧的形象已经不再陌生。在和平正常的生活环境下,我们也认为应该采取正常的法律、上访、面对面交谈等更合情合理的渠道,而不是“电视插播”的非正常方式传递信息。然而,离开了其背后的大环境与前提,就很难正确和全面地看待在中国发生的一起起电视插播事件。
“电视插播”的开始
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晚十九时在电视收视高峰时间内,吉林省长春市的电视网插播《法轮大法洪传世界》、《是自焚还是骗局》等法轮功真相电视片,播放时间长达四、五十分钟,而且中间没有间歇。此事立即轰动了整个长春,在中国大陆引起极大震动。身为迫害法轮功的罪魁祸首江泽民又恨又怕,气急败坏,亲自下令对参与电视插播的法轮功学员要“杀无赦”,于是长春市梁振兴、周润君、赵健、刘成军、云庆彬等十八人被捕和被判重刑,并且有四千多长春法轮功学员受到牵连,被绑架和抓捕,受到各种折磨和虐待,有的被夺去了宝贵的生命。
虽然江泽民集团严密封锁有关绑架、抓捕和监禁法轮功学员的消息,但是近日明慧网报导,长春电视插播者之一刘成军及百名左右的法轮功学员在吉林市监狱绝食,抗议对自己和对所有法轮功学员的残酷迫害,狱方将其酷虐致生命垂危,目前仍未被释放且下落不明。虽然此事现在被国际社会曝光,但是狱方继续封锁有关刘成军的消息。
认同正常社会的法律,“电视插播”是不得已的选择
法轮功是以真善忍为修炼原则的。受到迫害的这四年来,大批海外法轮功学员走向社会为法轮功呼吁、陈情,国际社会对法轮功和平坚韧的形象已经不再陌生。在和平正常的生活环境下,我们也认为应该采取正常的法律、上访、面对面交谈等更合情合理的渠道,而不是“电视插播”的非正常方式传递信息。
在任何一个正常、开放、有一定言论自由的社会中,甚至包括在迫害开始前的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自称是法轮功学员但做着败坏法轮功名誉的坏事的个别人除外)都是社会公认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因为我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中都在努力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如果不是99年以来年复一年的残酷迫害,如果不是所有正常的信息和言论渠道都被无情无理地切断,有谁会冒着被抓、被施酷刑、被判刑的危险为别人的名誉、为别人不受迫害、为别人不受谎言宣传的欺骗而站出来说话呢?
没有江泽民的邪恶迫害就不会有电视插播
江氏政治流氓集团对法轮功的无端迫害是海内外广大法轮功学员不得不挺身而出讲真相(包括电视插播)的根本原因。
自一九九二年公开传出以来,法轮功由于“真善忍”的巨大吸引力和祛病健身的奇特效果,学员人数短时间内剧增。法轮功虽然没有任何政治目的,更不想将谁取而代之,但江泽民出于妒嫉之心和对自身权力的过度保护,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公然违反中国宪法中关于信仰自由和上访权等规定,以权代法,以个人意志代替政府决定,动用国家的庞大资源,发动了一场对数千万法轮功学员“名誉搞臭、经济截断、肉体消灭”的迫害运动。
法轮功学员是社会中普普通通的工人、农民、干部、商人、专家、学者、军人、青年学子、同事邻里;在家庭中是普普通通的兄弟姐妹、妻子儿女、父亲母亲、祖父祖母、孙子孙女。我们没有搞政治,但是正经受着残酷的政治迫害;我们本是中国社会各界的天然组成部份,却被江泽民当成假设敌,百般诬蔑、魔化与迫害,被剥夺了公民生存所需要的基本尊严与权益,包括人身自由和自由生存的天赋人权。这些,对于饱受历次共产党政治运动之苦,但却不了解这场迫害之深度广度的中国人来说,也是很难感同身受的;对于从小生长在民主、自由的正常社会的西方人士来说,或许更是难以想像其中的残酷和窒息程度。
法律的基点是公正和正义
有西方的法律专家曾提出:从政治和道义的角度来说,法轮功学员是应该受到支持的,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电视插播”是违法的。现代法律体系本身就是有漏洞的,因此我们在中国政府的指控面前无能为力。对此,其实这是忘记了建立法律体系的基点而本末倒置的想法。
先不说江泽民对法轮功从来没有讲过任何法律,也不讨论江氏“只要是迫害就合法”这种不成文的“法律规定”。试想,法律的基点是公正和正义,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义、合理的社会秩序以及人类的道德和良知而建立并存在的。的确,世界各地的法律都称不起“完善”,但是,这正是需要有良心、讲道德、掌握诸多法律知识的法律专家和学者们努力完善的领域。这直接关系到现代社会能否在法律的保护下扬善惩恶、健康稳定地发展。如果连法律界的专业人士都任由法律的漏洞为迫害人类良知、危害社会稳定的恶徒们所利用,那不等于任凭法律成为破坏公正和正义的工具了吗?(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