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对周正毅案件的最大期望:挖根!

发表:2003-09-10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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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主页登载“新华社上海电(记者杨金志)9月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毅被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逮捕。周正毅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依照法律程序对此案开展进一步的侦查。”,短短一段消息,证实了流传达数月之久的传言,其实,周正毅早在6月10多日就已经被有关方面扣押,其老婆在香港被香港警方拘押,香港媒体6月份就大肆报道了这一事件,可是,我们内地的媒体却一直噤若寒蝉,不开尊口,特别是周正毅犯事的地点上海市的媒体,更是鸦雀无声。我就奇怪了,象周正毅这样的“社会贤达”,号称“上海首富”,在他得意时,我们的媒体巴不得将他天天供在版面上、镜头前,他出事了,“不见”了,怎么能够瞒得住公众?我认为,不应该任由各种流言在非正式场合流传,其实,就证实一下某人被“调查”的消息,会有什么见不得光的,这样对公众的无谓的“保密”,有什么意义?

看了以上正式的消息,再结合以上几个月来媒体的暧昧态度,不由得生出几分担忧,担忧什么呢?担忧“不挖根”。“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证明周正毅的案件已经经历了一定的侦察阶段,检察院开始介入了,“周正毅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这两个罪名,如果只是作为侦察阶段的第一步,首先拿到了证据的涉嫌犯罪的事实,予以正式抓捕,对其犯罪行为还要进行进一步的深挖,也无不可,但是,如果就作为最终起诉的罪名,我以为这里头文章就大了。

第一,在经济犯罪里头,“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处罚较轻的罪行,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两罪并罚,最高就是8年徒刑,如果再有“捍卫人权”的法律专家教授,如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为刘涌改判叫好的北大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之流的“鼎力相助”,加上周庞大财产构成的赔偿能力,或许轻判也未可知,所以,如果单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起诉周正毅,是比较“讲究”的。

弟二,“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没有体现出周正毅在经济领域的斑斑劣迹中最引人注目的,老百姓看在眼里,议论最多的两件事,一是周正毅通过什么手段在上海的多处黄金地段低价甚至无偿地取得大片土地的使用权;二是周正毅通过什么渠道在上海的多家银行和香港的中国银行,取得了数额巨大的贷款,据报道达到100亿元人民币之天文数字,这当中是否涉及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和金融诈骗行为。按照刑法“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如果存在官商勾结、行贿受贿的腐败行为或者金融诈骗的行为,在“情节恃别严重”时,单独一项罪名,周正毅已经要把牢底坐穿了,以周在上海如此大的知名度,“情节”想“不严重”都难。所以,如果单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起诉周正毅,周是比较“合算”的。

第三,周正毅能够占有上海市中心“寸土尺金”的大片土地,能够从银行获取达100亿之巨的贷款,能够利用“虚报注册资本”成立的公司成就如此“辉煌”的“事业”,能够在股市上呼风唤雨,就凭他自己那点根底,无论如何都是天方夜谈,背后如果没有什么幕后的关系,没有什么“通天”的手眼,在中国目前的现实下,我认为是不客观的。最起码,你有关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当地的政府官员,居然任由一个““虚报注册资本”的皮包骗子,在眼皮底下活动如此长的时间,搞出如此“惊天动地”的“壮举”,应该犯了“渎职”行为吧?再说,按照目前的社会现实,某人的公司低价、无偿取得土地、空手套得巨额贷款,肯定就是一桩巨大的腐败行为,就是一单肮脏的交易。

“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从字面上分析,纯粹是商业犯罪行为,但是综观中国这些年来的经济犯罪、商业犯罪行为,却是非常不单纯的,是复杂的多种犯罪行为的结合。经济犯罪、商业犯罪基本上与地方党政领导,政府部门的官员的腐败犯罪,渎职犯罪是紧紧交织在一起的,贪官污吏与不法富商大贾已经是一对孪生兄弟,没有贪官污吏,不法富商大贾拿不到一寸高价值的土地,套不出一分钱的银行贷款;没有不法富商大贾,贪官污吏收不到一分钱的黑钱,无法把巨额赃款逃出境外。贪官污吏与不法富商大贾实际上就是“一损惧损、一荣惧荣”的,狼狈为奸的伴生关系。我们的媒体、专家往往把那些暴发户称为“能人”,他们“能”在哪里,就“能”在他们苦心经营的,与地方党政领导,政府部门的官员的“关系网”,或者,有些“能人”本身就是前党政领导、政府官员。

所以,周正毅绝不是什么“清白之身”,那些为周正毅的一块块土地使用权打招呼,批条子,签字盖章的地方党政领导,政府部门的官员,那些为周正毅的一笔笔巨额贷款打招呼,批条子,签字盖章的地方党政领导,政府部门的官员,也绝不是什么“清白之身”,只追究周正毅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只把注意力集中在周正毅的一些表面商业行为上,可能是本末倒置,可能令我们会失去一次对隐藏在党和政府内的,甚至身居高位的腐败分子进行无情揭露,无情打击的绝好机会。会使更多的不法富商、腐败领导、官员,更加心存侥幸,更加肆无忌惮。特别是,我们最广大人民群众就会对党和政府的反腐败决心和真实性失去信任感,对国家的反腐败事业失去信心,进而从根本上动摇最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对人民政府、对人民民主专政、对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心。

所以,对周正毅这样的,“神通广大”的,“手眼通天”的,影响不凡的人物,决不可以有半点手软和含糊,周正毅案件的核心是腐败,根子在腐败,查办周正毅案件的核心就是反腐败,最有效的就是挖根。挖根务必彻底,务必干净,我们喊了多年的“不管牵涉到什么人,职位多高,功劳多大,都要一查到底”的口号,务必在挖根中体现出来。“反腐败是决定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我们讲了又讲,如果不落实在行动上,就成为空谈,周正毅事发,又一次成为真反腐败还是假反腐败,或者是半真半假反腐败,或者是只反别人的腐败,不反自己的腐败的试金石,挖不挖根就是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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