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3-07-16 18:14:00作者:
在海外停留六个月以上的美国永久居民,回美证(re-entry permit) 不再是保证其可以回到美国的护身符。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庭在最近的一个判例中称,即使持有回美证,但是绿卡持有人若不能提出其他与美国有关联的证明,入境移民检查人员有权不准其入境,并取消其美国永久居留权。
世界日报记者于金山纽约报道,依过去的惯例,在国外停留超过六个月以上的绿卡持有人,曾在美国如无犯罪前科或在外国犯了重罪,一般都能凭回美证返美。第五巡回法庭的判例,大幅减低了回美证的效力。
联邦上诉巡回法庭在判决书中称,“永久居民要符合回美国资格,该外籍人士应是依法取得永久居留权,至于在美国境外短期停留后回美,其间没有放弃永久居留权的事情”,判决书中又称,“单单是持有回美证,不能证明当事人有停留美国的意图和资格”。巡回法庭判决书说明,由于当事人长期停留在外,已没有必要留在美国,因此回美证已无任何实质上的意义。
这项判例的当事人及其子女,在国外居住将近两年,持回美证回美,但为入境检查人员阻止,并吊销绿卡。官司打到联邦上诉法庭,法官认为当事人与美毫无关联,绿卡已无意义,不得单持回美证入境。
移民法律界人士建议,持绿卡者如要在国外停留六个月以上,或须经常在国外停留相当时间,最好保有美国的固定住址,继续在美国纳税、在美国有直系亲属、有房地产或存款、保持美国的信用卡、驾照等,以免辛苦申请的绿卡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