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强奸不成杀人灭迹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2001年8月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向绪平(男,40,武陵源区人)在张家界风景区乱窜坡游道的大树摊点休息时,看见被害人小弦(化名)独自一人走小路上袁家界,即起歹心,遂尾随其后行至狮子垭向延喜老屋场处,一手捂住小弦的嘴,一手抱住其腰将其拖入路边的草丛中欲行强奸,遭到被害人小弦的强烈反抗。被告人向绪平害怕事情暴露,产生杀人恶念,双手掐住小弦脖子直至其窒息死亡。此后将小弦的尸体抛下狮子垭前嘴岩壁的悬崖下,并将被害人小弦随身物品饭缸和果冻小背包扔入草丛中,即逃离现场。
据此,2002年9月6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向绪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辩护律师:“人体骨架”案疑云重重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以“小弦是受到我的惊吓后坠入悬崖而死的,不是我想强奸她而掐死的”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向绪平的辩护人、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文学军提出了“一审判决仅以被告人向绪平的口供定案,认定向绪平杀死小弦的证据不足”的意见。他认为:一审判决对上述过程的认定,完全是基于上诉人的口供。不论是证人证言还是尸检报告,都无法证实上诉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以及用何种方式杀人,尸检报告甚至连被害人的死因都无法确定。
省高院: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后,于2003年5月12日作出裁定。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在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景区狮子垭前嘴岩壁的悬崖下发现的“人体骨架”被害人小弦的,认定被害人小弦的身份的证据不足。据此,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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