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3-05-30 06:44:00作者:
最近一段时间,媒体对孙志刚事件给予了极度的关注。孙志刚死了,这是他的不幸,也是他家庭的不幸,但比起那些至今还在为合法权益遭侵害而状告无门的人而言,他又是“幸运”的,至少他的公道还有望讨回来。
除了媒体的介入,孙志刚事件之所以得到重视,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有关领导做出了批示。试想,假如没有领导的批示,事情或许是另一种结局。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湖南某市一名18岁的少女被警察以卖淫为由收容,关了一天后因证据不足解除收容。这位少女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而被再度拘留,至今她的家人也不知道她被关在哪里。
我们看到,法律并没有改变,事实也还是那些事实,只是因为没有领导的批示,事情便会有不同的结果。一些本来并不复杂的案件,本应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但却总是得不到公正、及时的解决。这时,如果有哪位领导做出了批示,当地就会迅速成立专案调查组或联合调查组,案件也就会以不曾料想的速度得以解决。我不知道,这样的调查组是对法律负责,还是对领导负责?
虽然领导的批示也是“一定要依法严惩,维护法律尊严”之类的话语,但是法律武器本身就早已摆在那里,为什么非要领导下令才能“启动”呢?本来很简单的案件,为何总是要等到中央和省市领导三番五次批示后,才能获得最终的解决呢?
公道的讨回,不是靠法律,也不是靠早已建立的公、检、法监督制约机制,而要靠领导的批示。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