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研究生被害身亡的惊天内幕

发表:2003-01-12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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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诉人:邹仁声,男,67岁,阜阳市糖酒公司退休干部。
    刘 俐,女,64岁,阜阳市颍州区公费医疗办退休干部。
  控诉人因儿子邹正被阜阳市公安局违法关押致死人命一事,特提起控诉。
  事实和理由:
  控诉人的儿子邹正,1967年生,北方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生前系阜阳市计划委员会在职干部。
  2002年7月9日晚约6点半钟,阜阳市颍州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派员四人到邹正家中,以了解他人犯罪事实为由,要儿媳徐利军通知邹正到颍州区公安分局,随后,邹正于当晚6点40分到颍州区公安分局,从此一去不返。
  7月14日晚约9点半钟,颍州公安分局干警王雷通知儿媳,说分局王政委找她有事,后王政委又电话通知儿媳,要其抓紧时间到公安分局。十时许,儿媳到达分局后,王政委让其与他一道去界首做邹正的思想工作。随后,儿媳与分局王政委及四位女民警一起到达界首天安宾馆,7月15日凌晨一时,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队大队长杨华杰及另一位姓吴的法医,正式通知儿媳说:邹正已于2002年7月14日下午3点55分死亡。
  自邹正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离家,到家人得知邹正死亡,在长达五天六夜的时间内,不论是控诉人、儿媳徐利军还是邹正所在单位均未接到公安机关的任何法律文书,邹正亦一直没有被关进看守所,阜阳市公安局在何地对邹正采取何种措施,至今家人一概不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明文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拘传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是,阜阳市公安局以了解他人犯罪事实为由传唤及至对邹正连续拘禁长达近120小时之久,并在此期间未通知邹正的家属及所在单位,违法办案已成铁的事实。
  从儿媳处得知邹正死亡的消息后,控诉人赶到界首天安宾馆,要求市公安局领导接见,并了解邹正的死因,但是,尽管控诉人强忍悲痛,苦苦请求,市公安局领导却无一人出面接待。仅让刑警一大队大队长杨华杰传达局领导的意见,说此案市检察院已介入,市公安局不介绍案情及死因,让我们有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
  我们的儿子邹正,硕士研究生毕业未及一年,活生生的一个有为青年,接受传唤走进公安局,六天却不明不白死去,我们有找公安局找谁,而对此事负有重大责任的阜阳市公安局,却极不负责地让我们去找有关部门,天理何在?
  鉴于邹正是在阜阳市公安局传唤期间不明不白去世的,我们强烈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公安、检察机关对此事给予高度关注,请求人民检察院迅速立案,侦办此案,尽快查明邹正的死亡原因,追究阜阳市公安局违法办案、致人死亡有关人员的责任。为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避免有人掩盖事实,请求检察机关封存有关邹正情况的卷宗、会议记录,妥善保存邹正的是尸体,待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在上级检察院派员参与下进行尸检。
  
  呈送


                 控诉人:邹仁声 刘俐
                 2002年7月16日

关于请求尸检结论的报告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我儿邹正(北方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生前系阜阳市计划委员会干部),于2002年7月9日晚约6点来钟,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派员带走。直至7月15日凌晨一时,我们才得知邹正已于2002年7月14日下午3点55分死亡的消息。在长达五天六夜的时间内,我们从未接到公安机关对邹正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命案发生后,我们迅速向检察机关报案、控诉,贵院领导迅速派员于200年7月20日对邹正进行了尸体解剖,以查明邹正的死因。对此,我们作为邹正的父母,表示万分感谢。
  然而,尸检至今,一月有余。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上传言四起,我们也忧心如焚。我们不懂从尸检到出具尸检报告,应通过哪些程序,及需要多长时间,但急欲了解儿子死因的迫切心情,促使我们冒昧地行此报告,敬请市人民检察院催促有关部门,早日给我们一个科学的尸检结果,并根据尸检结果立案查明邹正死亡的真正原因,给我们一个完满的答复。

                 请求人:邹仁声  刘俐
                 2002年8月27日
 

情况反映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自从我儿邹正不幸死亡之后,我们老夫妻俩每日以泪洗面,痛不欲生。支持着我们强撑着活下去的唯一精神支柱,那就是:我们相信作为监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会为我们主持公道,会尽快查明事实,惩治犯罪,因此,我们有些心里话,仅想亦仅能向你们诉说。
  在省人民检察院的关注下,2002年7月20日,省检派员对邹正的尸体进行了解剖。但从解剖之日至现在,已达五十天之久,尸检报告仍未出来。对此,我们不得不将自己听到的并担心有关情况,向你们作一次郑重的陈述,以引起你们的警觉和重视。
  据社会传闻,邹正的尸检工作,阜阳市公安局有人插手。对这些传闻,我们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实。但是,联想到一个普通的尸检报告,却拖达五十天之久迟迟不能出台,不能不使我们多少有点信以为真,从而使我们更加忧虑。
  我儿邹正生前是否受到公安审讯人员的刑讯逼供?他的伤情是何人造成?对他的死公安人员是否有过失、过错,都有待人民检察院立案查明。而现在,尸检报告一日不出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就一日不立案。这样就给犯罪分子客观提供从容串供掩盖事实真相的时间,为今后检察机关立案查明真相增加难度。因此我们将此情况和担心反映给省检领导,恭请省检领导高度重视,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排除干扰,尽快拿到科学的、公正的尸检结论。

  敬礼
                   邹仁声   刘俐
                   2002年9月11日

关于请求查看尸检报告的申请

申请人:邹仁声,男,67岁,阜阳市糖酒公司退休干部。
    刘 俐,女,64岁,阜阳市颍州区公费医疗办退休干部。
  申请人夫妇系被害人邹正的父母,我们的儿子邹正,于2002年7月9日晚约6点半钟,被阜阳市颍州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派出员带走,被关押5天6夜后即2002年9月14日死亡。
  邹正死后,承蒙检察机关的重视,派员于2002年7月20日对邹正进行了尸体检验。但尸检之后,由于我们不知道的种种原因,尸检报告却一拖再拖,在我们的多次催促下,直至9月29日市检察院才通知尸检报告已出来,但9月30日我们去拿尸检报告时,仅告知我们一句话“邹正死于心律平中毒”而不给尸检报告,并问我们是否要求重新鉴定。
  邹正的尸检报告,是重要的鉴定结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一规定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诉讼上的知情权,作为死者邹正的父母,不论邹正生前的身份系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我们都有权查看尸检报告,以了解邹正生前的死因,从而针对尸检报告,决定是否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查看尸检报告,不仅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也是我们行使申请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的依据,为此,我们强烈要求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或省检法医鉴定机构,将邹正的尸检报告送我们一份,或允许我们全文查阅该尸检报告并复印。
  以上申请,敬请给予尽快答复。


                  申请人:邹仁声 
                      刘 俐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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